尤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大會行使決定重大事項、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等15項職權。 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一般在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本屆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一次會議以後出現缺額或需增補的,由每年例會進行補選或增選。 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以及上一級人大代表。

大會召開時,先在預備會議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大會;大會設1名秘書長,3至5名副秘書長;設立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對全縣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和財政預決算報告進行審查;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對代表10名以上聯名提出的議案進行審查。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大會行使決定重大事項、選舉地方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等15項職權。根據《地方組織法》規定,一般在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本屆國家機關領導人員,一次會議以後出現缺額或需增補的,由每年例會進行補選或增選。選舉範圍包括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法律規定, 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以及上一級人大代表。大會一般召開2至5天,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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