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比亞議會

"議長是所有委員會主席,但實際主要負責議事規則委員會。 9.國家安全和外交委員會負責監督國防部、內政部和外交部的日常工作。 二讀時

簡介

現議會於2006年11月選舉產生,是尚比亞有議會制政府以來第21屆議會,也是南部非洲地區成立時間最久的立法機構之一。

地位

尚比亞實行一院制,根據尚比亞憲法第62條規定,尚比亞議會全稱為“國民議會”(National Assembly),是尚比亞“國會”(Parliament)的主要載體。在尚比亞,國會=總統+國民議會。國民議會=議長+150名直選議員+8名任命議員。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利,總統可以宣布舉行全國各級選舉,並對擬實施的法律有最終批准權,但不能在議會中任職。國民大會由直選議員和任命議員組成,肩負議會的主要職責,包括立法、批准徵稅、監督政府工作等職能。
議會不具行政職能,對行政官員無任命權(由總統任命)。但行政機構為順利執政,必須避免在預算等重大問題上在議會遭到否決。如行政機構在重大問題上得到議會的支持,就稱之為“得到議會信任”。一屆政府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順利正常運轉,這一原則被稱為“政府負責制”(即政府向議會負責)。此為尚比亞國家體制的基本原則。

選舉與產生

尚比亞實行總統、議會、地方政府“三合一”大選由尚比亞選舉委員會負責有關選舉事宜,尚比亞共有150個選區議席,經選區選民公投,產生議會議員,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如席位因故產生空缺,則馬上舉行補選,此屆議會為2006年11月選舉產生。此外,總統可自主任命不超過8名議員。
凡年齡在18歲以上的尚比亞公民均可參加議員選舉投票,年滿21周歲且能熟練使用尚比亞官方語言的公民都有權當選議員,但以下人員除外:
1.已宣誓效忠別國;
2.依據贊法律被判決或宣布為心智不健全的;
3.被贊法庭或相當權力機構判處死刑或有期徒刑的;
4.依據贊法律被判決或宣布為破產且債務尚未清償的;
5.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拘禁的;
6.在被提名前5年內曾因刑事犯罪服刑的;
7.總統或有效總統候選人;
8.議會有權規定,凡正在從事負責或有關國民議會選舉或涉及選民註冊工作的人無權參選,具體細則由議會規定;
9.議會有權規定,凡是被任何法院宣判有罪或被議會認定有過錯的人,且與國民議會選舉有關的,或者正在就此進行申訴的,無權參選,但期限為不超過5年;
10.以下人員不得參選:
a.由國防法規定的軍事力量、軍校、國民服務隊及其他國家安全力量;
b.尚比亞警察力量、安全部門、反腐委員會、監獄或其他國家安全力量;
c.尚比亞憲法第61條規定的公共服務部門;
d.教師;
e.由議會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責

尚比亞議會職責主要包括立法、批准徵稅和政府財政支出預案、監督和評估政府工作等職能。

立法

(詳見後文議會立法程式)

財政審批

議會每年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就是授權政府使用公有資金,議會對財政的年度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憲法意義。議會每年召開專門會議,以通過議案的形式,授予政府在一年內的徵稅或使用公有資金的權力,以實行對國家財政的嚴格控制。但為保證借款給政府的個人和單位的利益,償還公債和支付債務利息可以不經議會批准,直接撥付。不論贊政局如何,債務都可以得到清償。政府財政年度始於每年的1月1日,終於同年12月 31日。政府必須向議會提交關於每財年公有資金使用情況的建議,也就是財政部長在每一財政年度開始時向議會提交的預算報告。預算報告通常在每年1月最後一個星期五提交給議會,從下一周的星期二起,議會用3至5天的時間討論預算報告。議會將預算報告交由綜合委員會進行審核,2個月後審核完畢,議會頒布分配法令(THEAPPROPRIATION ACT),授權政府可以調撥議會批准使用的資金。政府可以追加預算,但仍需議會綜合委員會審核,報議會批准通過後,方可執行。

政府監督

1.質詢(QUESTIONS)
議員可以向政府各部長就其負責的事務提出質詢,部長應在21天內作出答覆,議員如不滿意,可以提出補充問題,以便進一步釐清事實。除了口頭提問外,議員們還可以要求部長作出書面答覆。部長同樣應在21天內作出書面答覆。該答覆將在議會期刊上予以刊登。
2.評議(REVIEWS)
每一財政年度,議會和各專業委員會對政府各部門、國有企業和其他公共機構的工作進行評議。政府各部及國有企業的年度報告必須在每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提交議會,供所有議員審議。
3.申訴(PETITIONS)
議會法規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議會提出申訴,要求議會制定新法,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也可以要求議會對其過去遭受的冤屈進行平反。在後一種情況下,申訴人必須是在已經窮盡所有合理的途徑之後,才可以尋求議會解決。每一申訴都將交由一特別委員會負責處理,該委員會將要求相關政府部門提交報告,如有必要,可直接聽取申訴人證詞。經調查,該委員會上報議會,並提出解決建議,政府須在被告知有關解決建議的60天內作出答覆。
4.動議(MOTIONS)
動議是指“向議會或其下屬某委員會提交的要求議會或該委員會就某事採取某種行動、下達某種命令或表述某種意見的建議”。最重要的動議是由議會后座議員提出的,被稱為“實質性動議”(SUBSTANTIVE MOTIONS)或“辯論題目”(SUBJECT OF DEBATE)。實質性動議是指議員就某一具體問題的政府政策有機會參加嚴肅辯論的動議。如動議通過,它將代表議會的整體立場。實質性動議通常在周三下午討論,如沒有結果,則在第二天繼續討論。

組織結構

尚比亞議會議長是議會首腦,議長是議會的發言人和對外交往代表,主持議會辯論並確保議會工作進展有序。議長有權決定議員是否可以在辯論中發言或在質詢時提出補充問題。議員提問時必須起立發言。
議長是所有議會程式、法案、檔案和出版物的管理人,議長決定議會有關程式問題,議長裁定成為以後議長的援引先例。
議員與總統交往須經議長。議長對議員擁有廣泛的監管權,可要求議員收回言論、道歉直至暫停議員資格並驅逐出會場。
議長是所有委員會主席,但實際主要負責議事規則委員會。
按規定,議長是大英國協議會協會和各國議會聯盟大會尚比亞分會主席。
議會下設三類、共18個委員會,具體情況如下:

管理委員會(3個)

1.議事規則委員會
負責議會議事規則的制定、管理和實施。議長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副總統、財政和國家計畫部長、首席督導和另外4名議員。
2.特權、缺席和後勤服務委員會
負責檢查議員的特權與豁免、缺席和後勤待遇。
3.改革和現代化委員會
負責議會的改革和現代化建設。

總務委員會(4個)

1.政府保證委員會
負責檢查政府的各項保證、承諾的落實情況。
2.授權立法委員會
負責檢查經議會授權擁有制定、頒布法律檔案的機構的工作情況。
3.評估委員會
負責檢查財政預算和政府開支情況。
4.公共財務委員會
負責檢查政府公共收支賬目情況。

部門委員會(11個)

1.地方政府、住房和酋長事務委員會
負責監督地方政府和住房部的日常工作。
2.經濟事務和勞工委員會
負責監督財政部、工商部、礦業部、勞工部的日常工作。
3.交通、工程和供應委員會
負責監督交通部、工程和供應部的日常工作。
4.農業和土地委員會
負責監督農業部和土地部的日常工作。
5.教育、科技委員會
負責監督教育部、科技部的日常工作。
6.法律、施政、人權和性別委員會
負責監督法務部、內閣辦公室和性別發展部門的工作。
7.體育、青年和兒童委員會
負責監督體育、青年和兒童發展部的日常工作。
8.新聞和廣播服務委員會
負責監督新聞和廣播服務部的日常工作。
9.國家安全和外交委員會
負責監督國防部、內政部和外交部的日常工作。
10.衛生、社區發展和社會福利委員會
負責監督衛生部、社區發展和社會服務部的日常工作。
11.能源、環境和旅遊委員會
負責監督能源部、環境和旅遊部的日常工作。

會議制度

新議會經全國大選產生後,其第一次會議由國民大會秘書長主持選舉產生議會議長和副議長。隨後,議長首先宣讀就職誓詞,然後其他議員宣誓就職。議會各委員會副主席均由議會任命。
議會實行投票表決制,多數情況下,投票不拘形式,對於某些比較正式的表決,贊成或反對票數將被記錄在案。

召開會議

每次全國大選結束後,總統將在議會發表演講,宣布新一屆議會的成立。每年年初,總統還要在議會發表演講,表示議會本年度會議正式開始,主要介紹政府將要實行的政策和法規條文。該講話被稱為“總統議會講話”。議會隨後將通過“感謝總統講話動議”,對該講話進行為期2周的討論和評估。

公務

每天由議長主持的會議稱為“公務會議”(BUSINESS MEETING),負責安排議會事務。副議長、綜合委員會副主席和各秘書長參加會議。會議結果公布後,全議會照此日程安排全天工作。

開會時間

議會一年召開3次會議。第一次會議從1月中旬到3月底,第二次在6至9月之間,第三次會議在10至12月間。議會每周二、周三、周四 14∶30至20∶00和周五09∶00至13∶00召開會議。如有緊急情況,議會可另選時間召開會議。部門委員會在議會開會期間,每天上午開會,議會休會期間,也將定期開會。

立法程式

法律

提請議會審議的法律稱為“議案”(BILL)。任何議員均可依照程式,草擬並提交議案。大多數議案是由政府部長提交,被稱為“政府議案”。議案經三讀才能在議會獲得通過。一讀不對議案進行辯論,如議會同意審議,則作為第一次通讀。二讀對議案進行辯論,以決定議會是否希望該議案獲通過。自1999年1月起,議案一讀通過後,可以被轉至議會下設某部門委員會作詳細研究。該委員會將徵求公眾對該議案的意見及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意見徵求完畢後,該委員會將聽取願當面闡述意見者的陳述,委員們可以當場提出問題。待該委員會完成對議案的審核後,將向議會提交報告,指出擬對議案作出修改的地方,待該報告向議會和公眾公開後,舉行二讀。二讀時,議會將該委員會提交的報告進行辯論,如議會同意其修改意見,則對議案作相應修改。在議會同意對該議案進行三讀前,議會綜合委員會(THE 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將對議案作最後一次詳細修改。三讀是議案通過的最後一關,議會再次辯論決定是否通過此案。通過的議案送交共和國總統簽署後,方可正式成為法律,付諸實行。

法律檔案

議會法令(ACT)可以授權政府或其他權力機構進一步制定更為詳細具體的法規(REGULATIONS)或細則(BY LAWS)。這些法規和細則一經公布即被稱為“法律檔案”(STATUTORY INSTRUMENT)。獲準制定頒布法律檔案的機構將受到嚴格的監督,以防止議會立法權被移至行政機構,產生無法預料的結果。議會將審核法律檔案的權力交給“授權立法委員會”。該委員會在每年年底向議會作報告,提請注意任何不當的法律檔案。政府必須在60天之內對此作出答覆。

黨團

議會各黨均有督導,執政黨多民運(MMD)為首席督導(Chief Whip)。

辦事機構

開會地點

自1968年起,議會開始在新址曼達山辦公(該山系盧薩卡市區制高點,為“盧薩卡酋長”王宮舊址,盧薩卡市名即由此得來)。議會開會地點在一樓的大會堂內,部門委員會和特別委員會在各自辦公室內。

秘書處和檔案

議會秘書長負責向議長和議員們解釋議會程式,還負責出版議會檔案,保管議會檔案等工作。其下屬人員負責協助議員處理日常議會事務。

秘書長辦公室下屬部門

工作日誌、法律、調研、委員會、出版、圖書館、行政與人事、公共關係、財會、內部審計、服務、安全、議會旅館。

對外交往

贊議會規模較小,並未設立獨立的外事工作機構,出來訪由秘書處負責,贊議會中尚未設立對華友好小組,贊議會是大英國協議會協會和各國議會聯盟大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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