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

3、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按要求及時批覆了重點縣建設方案,得2分。 2、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制定了本省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其他相關管理制度,得2分。 8、省級資金整合(10分)1、開展了省級農田水利資金整合工作,得3分。

財政部 水利部通知

財政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
為建立健全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績效考評體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財政部、水利部制定了《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水利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以下簡稱重點縣)建設,建立健全重點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激勵和約束機制,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水利部關於實施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的意見》(財農[2009]9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縣建設資金,包括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專項資金用於重點縣建設部分,以及地方各級財政對重點縣建設的投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點縣建設資金績效考評(以下簡稱績效考評),是指運用定性定量結合的評價方法、科學的量化指標和統一的評價標準,對重點縣建設資金的績效目標實現程度進行綜合性的考核和評價。
第四條 績效考評遵循以下原則:
(一)客觀公正。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學、規範的考評程式,客觀公正地衡量資金績效情況。
(二)分級負責。採取自評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實行中央對省考評、省對縣考評,省級和縣級考評採用不同的考評指標。
(三)突出重點。重點對資金投入與整合、項目建設與管理等方面進行考評。

第二章 考評依據和內容

第五條 績效考評的依據:
(一)中央和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頒布的相關管理制度;
(二)重點縣建設方案、標準文本、資金申請檔案、資金撥付檔案、實施方案、總結報告等有關檔案和材料;
(三)各級財政、水利部門反映資金管理、工程建設等有關統計數據;
(四)縣級以上財政、水利部門的有關批覆檔案、檢查結論,以及工程決算報告等竣工驗收材料;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六條 績效考評內容分為省級績效考評和縣級績效考評兩方面:
(一)省級績效考評主要內容:
1.項目組織與管理:主要考核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對重點縣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重點縣產生與申報、管理制度建設、統計與總結、以及信息與宣傳等情況。
2.資金投入與整合:主要考核省級投入、省級資金整合等情況。
(二)縣級績效考評主要內容:
1.項目組織:主要考核重點縣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統計與總結,以及信息與宣傳等情況。
2.項目管理:主要考核重點縣申報材料、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護機制建設等情況,以及組織農民籌資投勞的規範性。
3.資金管理:主要考核縣級資金投入與整合,以及資金監管等情況。
4.實施效果:主要考核項目預期效益完成情況,包括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新增農業生產能力兩方面。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七條 績效考評工作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
財政部、水利部:負責對省級進行績效考評;根據省級績效考評結果,採取相應獎懲措施,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對省級績效考評工作進行指導;對重點縣績效考評進行抽查。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負責對重點縣進行績效考評;根據縣級績效考評結果,採取相應獎懲措施,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整改;開展省級自評工作,對自評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並及時整改;及時向財政部、水利部上報績效考評相關信息。
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開展自評工作;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並及時整改;及時向省級財政、水利部門上報績效考評相關信息。
第八條 績效考評一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完成對上一年度重點縣建設資金的績效考評工作,形成自評報告,報財政部、水利部。
第九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分別對本級績效自評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考評結果運用


第十條 績效考評實行百分制,計分採用量化指標,省級考評和縣級考評滿分均為100分。(具體考評量化指標見表1、表2)
省級考評分數乘以權重係數,加上該省全部重點縣的縣級考評分數的算術平均值乘以權重係數,為該省考評總分。其中,省級考評權重係數為70%,縣級考評權重係數為30%。
根據考評總分,將考評結果劃分為四個等級:考評總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76—89分為良好;60—75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十一條 績效考評結果是對重點縣建設資金管理工作的綜合評價,將作為下一年度重點縣建設資金和名額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和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在自評過程中有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本年度績效考評結果按不合格處理。
對績效考評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各地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因在重點縣建設資金使用管理中違規違紀被省級以上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檢查處理或通報的,除按照有關規定處罰外,本年度績效考評結果按不合格處理。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重點縣財政、水利部門應當根據績效考評結果,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完善資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重點縣績效考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表1

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省級績效考評量化指標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考評內容 考評指標 考評說明 省級自評 中央考評 備 注
(一)項目組織與管理(40分) 1、組織領導(6分) 1、制定了全省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規劃或全省重點縣建設規劃,得2分。2、建立了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得2分。3、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按要求及時批覆了重點縣建設方案,得2分。 以請示、檔案、會議紀要等為依據。
2、重點縣產生與申報(10分) 1、重點縣產生過程規範,重點縣名單及申報材料按時上報,得2分。2、申報材料合規性審查合格率為100%、90%以上、80%以上的,分別得8分、6分和4分。3、重點縣未經公示或公示有異議仍上報,不得分。 以公示情況、申請材料報送時間和合規性審查結論為依據。
3、管理制度建設(6分) 1、按照財政部、水利部要求,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制定了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管理、重點縣建設管理和績效考評等辦法的實施細則,得4分。2、省級財政、水利部門聯合制定了本省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的其他相關管理制度,得2分。 以頒布施行的相關制度檔案為依據。
4、統計與總結(6分) 1、按要求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得3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2、按要求及時報送總結報告,得3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 以統計數據、總結報告為依據。
5、信息與宣傳(12分) 1、及時上報重點縣建設信息並獲財政部或水利部採用,採用1次得2 分,最多得8分。2、在省級以上媒體有報導,報導1次得2分,最多得4分。 以正式刊發的信息和報導為依據。
(二)資金投入與整合(60分) 6、省級投入(30分) 1、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達到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規模,得20分;超出中央財政補助規模,按超出比例與20的積加分,直至計滿30分。2、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未達到當年中央財政補助規模,按實際比例與20的積計分。 以省級財政有關撥款檔案為依據。
7、省級對重點縣的投入(20分) 1、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於重點縣建設部分,達到當年中央財政重點縣補助規模,得20分。2、省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用於重點縣建設部分,未達到當年中央財政重點縣補助規模,高於50%的,按實際比例與15的積計分;低於50%的,計5分。 以省級財政有關撥款檔案為依據。
8、省級資金整合(10分) 1、開展了省級農田水利資金整合工作,得3分。2、省級農田水利資金整合規模超過1億元,得7分;不足1億元,按實際比例與7的積計分。 以省級財政有關撥款檔案為依據。
總分(100分)

註:
1、各省(區、市)財政廳(局)應將安排中央和省級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及農田水利資金整合的有關簽報、請示、批示、檔案等複印件報財政部備案;撥付上述資金時,應將撥款檔案同時抄送財政部。以上作為對省級投入和資金整合績效考評的依據。
2、考評各項打分時,均須提供相關書面依據。
3、省級農田水利資金整合規模,是指除中央和省級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外,投入重點縣並按照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用於農田水利建設的全部資金的總和。

表2

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資金縣級績效考評量化指標表
省(自治區、直轄市) 縣(市、區)

考評內容 考評指標 考評說明 縣級自評 省級考評 中央抽查 備 注
(一)項目組織(16分) 1、組織領導(6分) 1、制定了縣級農田水利規劃,得2分。2、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或縣人大批准,得2分。3、建立了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得2分。 以請示、檔案、會議紀要等為依據。
2、統計與總結(4分) 1、按要求及時報送統計報表,得2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2、按要求及時報送總結報告,得2分;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不得分。 以統計數據、總結報告為依據。
3、信息與宣傳(6分) 1、及時上報重點縣建設信息並獲省財政廳或水利廳採用,得4分。2、在地市級以上媒體有報導,得2分。 以正式刊發的信息和報導為依據。
(二)項目管理(34分) 4、申報材料(8分) 1、項目申報材料在規定期限內上報,得2分。2、項目申報材料經省級評審為優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別得6分、4分、2分。 以申請材料報送時間和省級評審結論為依據。
5、工程建設(12分) 1、按年度建設方案計畫進度,如實完成各項建設內容的100%、90%、80%、70%、60%,分別得12分、10分、8分、6分和4分;60%以下不得分。2、實際建設內容與建設方案不一致的,不得分(經省級財政、水利部門批准調整的建設內容除外)。 以經批准的重點縣年度建設方案,及實際抽查情況為依據。
6、項目驗收(4分) 1、按有關要求及時組織驗收,且驗收合格,得4分。2、未按時完成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分。 以竣工驗收報告和結論為依據。
7、管護機制建設(6分) 1、已落實管護主體和建立運行管護制度的項目超過80%、70%和60%,且運行管護效果良好,分別得6分、4分和2分。2、已落實管護主體和建立運行管護制度的項目不足60%,或運行管護效果較差,不得分。 以管護組織建立的相關制度和隨機抽查情況為依據。
8、農民籌資投勞(4分) 1、農民籌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且籌資投勞符合“一事一議”等政策要求,得4分。2、農民未籌資投勞參與工程建設,或籌資投勞不符合“一事一議”等政策要求,不得分。 以農民“一事一議”相關材料為依據。
(三)資金管理(30分) 9、縣級資金投入(6分) 1、縣級財政安排了小型農田水利投入,得4分。2、縣級財政小型農田水利投入達到中央和省級投入的10%以上,得2分。 以各級財政撥款檔案為依據。
10、縣級資金整合(14分) 1、重點縣制定的資金整合計畫全部落實,得8分。2、重點縣整合資金規模占年度總投資的30%以上、20%以上和10%以上,分別得6分、4分和2分。3、重點縣制定的資金整合計畫未全部落實,本項指標不得分。 以縣級農田水利規劃、項目申報檔案、縣級財政撥款檔案為依據。
11、資金監管(10分) 重點縣建設資金使用規範,未發現任何違規違紀行為,得10分,否則不得分。 以檢查報告等相關材料為依據。
(四)實施效果(20分) 12、改善農業生產條件(10分) 考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的6項預期效益指標的完成情況,按實現程度計分。其中:年新增供水能力2分、恢復和新增灌溉面積2分、改善灌溉面積2分、增加補灌面積1分、恢復新增和改善排澇面積1分、年新增節水能力2分,每完成1項取得該項分數,未完成項不得分。 以經批准的重點縣年度建設方案的預期效益指標為依據。
13、增加農業生產能力(10分) 考查增加農業生產能力的2項預期效益指標的完成情況,按實現程度計分。其中:年新增糧食生產能力5分、年新增經濟作物產值5分,每完成1項取得該項分數,未完成項不得分。 以經批准的重點縣年度建設方案的預期效益指標為依據。
總分(100分)
註:考評各項打分時,均須提供相關書面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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