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喬治·尤尼烏斯·史丁尼

小喬治·尤尼烏斯·史丁尼

小喬治·尤尼烏斯·史丁尼(George Junius Stinney Jr.,1929年10月21日-1944年6月16日)是美國在20世紀處決過年紀最小的少年死刑犯,喬治·史丁尼被處決時年僅14歲。喬治案的爭議點除了他被處決時的年齡,還有整起案件的程式與罪責都同樣受到質疑。

人物簡介

喬治是一個非洲裔美國人,因涉嫌在1944年3月23日於南卡羅萊納州克拉倫登郡殺害兩名白人女孩,11歲的貝蒂·珍·賓尼克(Betty June Binnicker)和8歲的瑪麗·艾瑪·湯瑪士(Mary Emma Thames)而被捕。兩名女孩是在騎腳踏車出門採花時失蹤的,她們經過史丁尼家時,曾停下來問喬治和他妹妹凱撒琳(Katherine)哪裡可以找到西番蓮。她們後來遲遲沒有回家,附近居民組織了數百人的搜尋隊希望能找到她們,但卻只在隔天早上於水溝中發現她們頭部受傷的遺體。

事情發展

喬治後來遭到逮捕,幾名白人警察將他隔離在上鎖的房間內審訊,現場沒有其他證人。幾小時後,一名副警長就出面宣布喬治已經承認一切罪狀。警方表示,喬治想和貝蒂發生性行為,但遭到拒絕,此時因為瑪麗想脫逃,喬治就動了殺機。喬治先攻擊瑪麗,但遭到反擊,於是改成攻擊貝蒂,警方也在現場發現一根4.5米長的鐵路道釘(railroad spike)。副警長表示,喬治顯然襲擊成功,受害者的頭部有嚴重的鈍挫傷,甚至有4到5片頭蓋骨被敲下來。

喬治隨即被控以一級謀殺罪罪名,鎮民的情緒在短短几小時內由悲傷轉成憤怒。由於喬治的黑人身份,因此種族主義情緒也跟著出現,小鎮的政治氛圍緊繃而對立。鎮民威脅要對喬治動用私刑,但在他們來得及這么做之前,喬治就已被執法當局轉送至查爾斯頓市。喬治的父親被鎮上的木材廠解僱,史丁尼全家連夜搬離克拉倫登郡,以免被憤怒的鎮民攻擊。

喬治的審判在1944年4月24日早上10點於克拉倫登郡法院大樓開庭,中午休庭,2點30分繼續審判。法院指定由30歲的律師查爾斯·普勞頓(Charles Plowden)為喬治辯護,他沒有質詢證人,主要辯詞是查爾斯年紀還太小,不可能做出這樣的犯罪行為。然而,根據當時的南卡羅萊納州州法,州民過了14歲就是成年,依法需接受成年人的法律規範。整場法庭攻防在下午4點30分結束,陪審團短暫休息後又商議了10分鐘,之後就判決喬治有罪,應求處死刑。當法庭詢問被告是否抗訴時,普勞頓代表喬治回答史丁尼家沒有錢支付抗訴費。另外,貝蒂·賓尼克的姊姊洛琳·賓尼克·貝利(Lorraine Binnicker Bailey)事後接受傳記作家馬克·瓊斯(Mark Jones)訪問時則表示:

每個人都知道他做了什麼,即使是在開庭審判前,也早已知道這件事是他做的。但我不認為他們對他有做過足夠的調查審判。
—Lorraine Binnicker Bailey, South Carolina Killers: Crimes of Passion

在克拉倫登當地的教堂,美國有色人種促進會(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和工會向時任南卡羅萊納州州長的歐林·約翰斯頓(Olin D. Johnston)請願,希望停止執行喬治·史丁尼的死刑,並將刑罰改判為無期徒刑,因為喬治的年紀實在太小。喬治的死刑引起輿論爭議,有民眾寫信向州長表示:“處決兒童是希特勒才會做的事。”但也有人支持處決喬治:“很高興聽到您對黑鬼史丁尼的決定。”無論約翰斯頓是站在哪一邊,當時他都沒有做任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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