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於唐代的一種審判制度。當地方發生重大案件,不便移送朝廷時,由朝廷派出大理寺司直(或評事)、御史台御史、刑部員外郎前往地方,組成審理地方重大案件的法庭。因其參與機構與“三司推事”中的參與機構相同,故而稱為小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