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環境保護和經濟事業發展的需要, 廣辟財源, 增加收入, 並適當集中資金進行重點建設, 促進國民經濟健康、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80 年代以後先後開徵了排污費、國家能源效能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等項專款收入。1985 年起國家預算收支稅目單設“專款收入類”和“專項收入類”。
根據《財政投資項目評審操作規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財政專項收入項目評審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審查專項資金收入的征繳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章制度;
(二)審查專項資金收入管理部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對應繳庫的專項資金收入,審查應繳費(稅)單位是否及時、足額繳納費(稅),征管機關是否應徵盡征,是否存在擠占、截留、坐支、挪用財政收入的問題;
(四)專項資金收入安排、使用效益評價;
(五)要求評審的其他內容。
專項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費收入、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探測權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入、國家留成油銷售後上繳收入等。
(3) 其他收入:包括基本建設貸款歸還收入、基本建設收入、捐贈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