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救助船舶調度指揮管理辦法

第五條部救撈局對擔負救助待命任務的專業救助船舶實施統一部署,下達年度救助待命計畫。 第二十五條救助基地接到救助請求後,立即報告救助局,同時按救助局指令配合專業救助船完成救助任務。 第二十六條專業救助船接到救助請求,要立即備航,經請示救助局同意後迅速出動救助,必要時通報救助基地。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
實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
時 效 性:有效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專業救助力量部署
第三章 專業救助船舶的任務
第四章 專業救助船舶待命要求
第五章 調動批准許可權
第六章 各級指揮值班室的職責範圍
第七章 救助指揮程式
第八章 報告制度
第九章 獎 懲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交通運輸部所屬專業救助機構和專業救助船舶。

第二章 專業救助力量部署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救助打撈局(以下稱部救撈局)下設交通運輸部北海、東海、南海救助局,對專業救助船舶按隸屬關係實行集中統一調度指揮和管理。
各救助局按《救助打撈體制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對我國海上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實行分區負責。
(一)交通運輸部北海救助局負責繡針河口(北緯35度05分10秒、東經119度18分15秒)至平山島北端(北緯 35度08分30秒、東經119度54分30秒)的連線和北緯35度08分30秒緯度線以北水域;
(二)交通運輸部東海救助局負責繡針河口至平山島北端的連線和北緯35度08分30秒緯度線以南至宮口頭135度方位線以北水域;
(三)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負責宮口頭135度方位線以南水域。

第四條

各救助局除本部外,在以下地點設救助基地:
(一)北海救助局救助基地為:煙臺、大連、天津、秦皇島、榮成和南隍城;
(二)東海救助局救助基地為:上海、連雲港、寧波、溫州、廈門、福州;
(三)南海救助局救助基地為:廣州、汕頭、深圳、陽江、湛江、北海、海口、三亞、西沙。
各救助基地下設若干救助站,向待命船舶提供支持保障。

第五條

部救撈局對擔負救助待命任務的專業救助船舶實施統一部署,下達年度救助待命計畫。
在颱風季節、冬季、春運、國家重大活動及法定節假日等重要時段及有特殊需要時,部救撈局可視需要臨時調整待命部署,加強救助待命力量。

第六條

在渤海灣、舟山水域、瓊州海峽重點海域和成山頭、長江口、台灣海峽及珠江口等事故多發海域要優先安排技術狀態好、抗風能力強的大功率專業救助船舶待命。

第七條

專業救助船舶待命點按照"關口前移、站點加密、動態待命、隨時出擊"的原則,儘可能前移到事故多發海域,靠近主航線、港灣、海島錨地等水域。

第八條

部救撈局根據海況、海難事故分布、船舶通航密度等因素對專業救助船舶的待命位置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 專業救助船舶的任務

第九條

專業救助船舶的任務是:
(一)在救助局救助指揮值班室的統一調配和指揮下,擔負在我國海上和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國內外船舶、海上設施和航空器等遇險時的人命救助;
(二)執行以人命救助為目的的海上消防;
(三)執行以人命救助為直接目的的船舶和水上設施及其它財產的救助;
(四)執行國家指定的特殊的政治、軍事、救災等搶險救助任務;
(五)執行國家交辦的其他搶險救助等工作任務。

第四章 專業救助船舶待命要求

第十條

專業救助船待命實行以動態救助待命為主、動態與靜態救助待命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一條

專業救助船待命期間,按照《專業救助船舶、應急反應救助隊訓練與考核大綱》的要求實施訓練,不斷提高救助技術水平和能力。

第十二條

專業救助船待命期間船員和救生員須全員在位;船舶(包括設備、器材和救生裝備)技術狀態良好;食品、燃物料儲備能維持15天;消防設備完好,消防泡沫應按泡沫艙容儲備。

第十三條

專業救助船應遵守通信規則和情況處置規定,收到遇險信息後,立即逐級報告。
專業救助船執行救助待命任務期間,要保證信息和通訊安全暢通,保持GMDSS正常值守(包括C站),接受岸基救助值班指揮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專業救助船舶出動時限為:
全天候大功率專業救助船接到救助指令後30分鐘出動;快速救生船20分鐘出動;高速救助艇20分鐘出動,華英系列救助艇15分鐘出動。冬季(10月1日至翌年2月底)出動時間在此基礎上各延長10分鐘。

第十五條

所有專業救助船舶接到救助指令後,在船舶安全適航的條件下,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出動執行救助任務。

第五章 調動批准許可權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由部救撈局批准:
(一)部救撈局年度救助待命計畫外的待命船舶部署、調動、更換計畫;
(二)跨責任區的海上救助、訓練及演習方案;
(三)各救助局年度訓練計畫;
(四)專業救助船舶和救助航空器的協同演習與演練計畫;
(五)值班待命狀態下,專業救助船舶不能按出動時限出動執行任務的航修或廠修計畫;
(六)專業救助船舶執行除救助以外的拖帶任務;
(七)執行海上救助、訓練以外的其它任務。

第十七條

下列情況由各救助局批准,並報部救撈局備案:
(一)部救撈局年度救助待命計畫內的待命船舶部署、調動、更換計畫;
(二)責任區內專業救助船舶的海上救助、訓練及演習;
(三)專業救助船舶的月度訓練計畫;
(四)非值班待命狀態下(或不影響救助出動)的專業救助船舶航修、廠修和補給;
(五)船上救助應急物資、器材的配備;
(六)救撈系統以外人員搭乘船舶出海。

第六章 各級指揮值班室的職責範圍

第十八條

部救撈局設立救撈總值班室,對全國專業救助船舶實行統一部署和指揮管理,各救助局設立救助指揮值班室,各救助基地設值班室。
以上各值班室晝夜24小時安排值班人員值守。
第十九條 部救撈局救撈總值班室的職責是:
(一)及時準確下達救助指令,了解跟蹤掌握現場救助情況,提出處置意見,並及時報告局領導;
(二)按照相關規定,組織指揮救助航空器參與救助等飛行任務;
(三)按照應急救助相關預案的規定指揮救助行動,遇有重大救助活動時,組織專家參與指導救助工作;
(四)適時部署與調整各救助值班待命力量;
(五)監督檢查救助局各級指揮部門及專業救助船舶的待命狀況及技術狀況;
(六)掌握專業救助船舶訓練動態和船舶修理進度情況;
(七)負責部救撈局救撈總值班室建設並監督指導救助局各級救助指揮值班室建設;
(八)收集、整理有關報表及資料,負責救助統計工作。

第二十條

救助局救助指揮值班室的職責是:
(一)組織、指揮責任區內的海上救助,負責專業救助船舶的調度,隨時掌握現場救助情況,並報部救撈局;
(二)按照相關規定,向責任區內飛行隊下達救助等任務飛行指令,協調救助航空器參與救助;
(三)建立救助指揮員制度,在組織實施救助時,充分發揮救助指揮員的技術指導作用;
(四)落實責任區內專業救助船舶待命部署要求,並對專業救助船舶的技術狀況和人員配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適時提出部署與調整各救助基地的值班待命力量建議;
(六)掌握船舶修理進度及船舶主要技術性能和應急設備器材的儲備情況;
(七)掌握船舶訓練、待命動態和海洋氣象變化情況;
(八)負責救助指揮值班室建設,監督指導所屬救助基地救助指揮值班室建設;
(九)整理有關救助數據和資料並及時上報。

第二十一條

救助基地救助值班室的具體職責是:
(一)接到海上遇險救助指令或請求後,立即通知就近待命船舶,保持與專業救助船舶的不間斷聯繫,同時上報救助局;
(二)負責為相關專業救助船舶做好油水、主副食品等補給和維護保養工作;
(三)組織協調相關專業救助船舶落實訓練計畫,掌握專業救助船舶維護保養動態;
(四)協調有關部門對獲救人員進行善後處理;
(五)負責救助值班室建設;
(六)收集整理有關報表及資料,負責救助統計工作。

第七章 救助指揮程式

第二十二條

部救撈局救撈總值班室接到救助請求後,分析判斷遇險情況,向值班局領導報告並提出處置建議,根據值班局領導的指示向相關救助局下達救助指令,通報有關單位,同時掌握救助進展情況,指揮救助工作。

第二十三條

遇有重大救助活動、需要跨區救助力量協助時,由部救撈局指派其他救助局的救助力量增援,救助指揮人員由部救撈局領導擔任,或由部救撈局指定的救助局領導擔任。緊急情況下或特殊需要時,部救撈局直接組織指揮救助搶險行動。

第二十四條

救助局救助指揮值班室接到上級救助指令,或來自其他方面經證實的救助請求後,立即報告值班局領導,並按照領導意圖及時向專業救助船發出指令,組織實施救助。情況特別緊急時可邊行動邊報告,並隨時將救助行動進展報部救撈局。
向專業救助船下達救助指令時,要簡捷、明確,指明救助標的的遇險性質、危險程度、險情變化及對救助的要求等。

第二十五條

救助基地接到救助請求後,立即報告救助局,同時按救助局指令配合專業救助船完成救助任務。

第二十六條

專業救助船接到救助請求,要立即備航,經請示救助局同意後迅速出動救助,必要時通報救助基地。
在救助過程中,專業救助船按上級救助指令和現場實際情況,採取科學合理的救助手段和措施及時施救。現場救助進展情況要及時上報。

第二十七條

有非專業救助船舶參與的救助活動,專業救助船舶到達現場後如擔任現場指揮船,根據遇險標的的危險程度和現場實際情況,立即組織實施救助行動。

第二十八條

專業救助船根據救助實際情況判斷認為遇險標的的遇險狀態已不存在或遇險標的的安全已獲保障或繼續搜尋救助已無實際意義,可提出結束或中止救助行動的申請,救助局審核後報部救撈局批准。

第八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九條

各級值班員和待命船舶接到救助請求後,應通過各種渠道主動了解、核實險情和有關救助情況,按規定格式記錄並逐級報告。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遇險船舶的船名、位置、遇險性質、危險程度、船旗國、船籍港、船舶類型、載貨、起止港、主尺度、噸位、船東、經營人或代理人及聯繫方法;
(二)遇險人員數量、位置、遇險情況;
(三)遇險海域的實際水文氣象情況,包括風力風向、涌浪大小、潮流、水錶溫度、冰情、能見度等;
(四)專業救助船的船名、船位、出動時間及預計抵達時間;
(五)採取的救助方案、救助存在的困難及取得的效果,現場組織指揮方式及其它救助力量參加施救情況;
(六)現場救助任務的變化和進展情況。

第三十條

專業救助船舶應在第一時間將現場拍攝的情況資料傳送救助指揮值班室。
救助結束後,專業救助船舶應及時向救助局救助指揮值班室書面報告救助情況,以及照片、錄像資料等;救助局救助指揮值班室應及時將救助總結報告部救撈局救撈指揮值班室。

第三十一條

專業救助船每天18時00分前,分別向隸屬救助局救助指揮值班室報告本船動態、人員及油、水儲備等情況。
救助局在每天20時00分前,向部救撈局救撈指揮值班室報告專業救助船舶動態。

第三十二條

救助局救助指揮值班室於每月28日前向部救撈局救撈總值班室報送救助任務月報表。

第三十三條

專業救助船舶發生職工傷亡事故、海損事故或重大險情立即報告局救助指揮值班室。報告內容包括時間、地點、船名、原因、損失情況及採取的措施等。

第九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

對在救助搶險、避免發生安全事故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者,給予特別獎勵和表彰。
獎勵和表彰辦法由部救撈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逐級追究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專業救助力量部署及現場動態報告、救助力量調用等事項按《國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和《交通部海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反應程式》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救助局依據本規定製定本局專業救助船舶指揮管理規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
(一)海上救助
指對我國海上或與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險的國內外船舶、航空器、海上設施等進行的以人命救助為主要目的的救助和救援行為。
(二)救助基地
指救助局管轄的能夠提供船舶動態待命支持服務和後勤保障,負責內陸周邊水域及附近海域的快速救助和搶險打撈,並具有對專業救助船舶管理職能的機構。
(三)救助站
指救助局管轄的僅能夠提供救助船舶靠泊待命的分支機構。
(四)救助待命點
指由部救撈局指定的專業救助船舶在港灣、錨地或事故多發海域待命的規定位置。
(五)專業救助船舶
指交通部專業救助機構所屬的、用於執行海上救助任務的、符合救助待命技術要求的船舶。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2003年制定的《專用救助船舶調度指揮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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