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2016年7月14日,中辦國辦印發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是為了完善公務員職位分類,建立符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特點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本規定共6章32條,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7月14日,中辦國辦印發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全文公布,對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分別制定了職位設定、職務升降等方面的規定。兩類公務員設定11層次,對應公務員相關級別。其中,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從專業技術員到一級總監對應公務員26級到8級。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對應關係

(一)一級總監: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總監: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高級主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高級主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高級主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高級主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專業技術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規定全文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務員職位分類,建立符合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特點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強技術性、低替代性。

第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業內認可,堅持分渠道發展、專業化建設,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機關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位設定

第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根據工作性質、專業特點和管理需要,在以專業技術工作為主要職責的機關內設機構或者崗位設定。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定範圍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機關依照職能、國家行政編制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職位設定範圍等,制定本機關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定方案,並確定職位的具體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第七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定方案,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省級以下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定方案,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後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八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進行管理。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分為十一個層次。通用職務名稱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總監、二級總監、一級高級主管、二級高級主管、三級高級主管、四級高級主管、一級主管、二級主管、三級主管、四級主管、專業技術員。

具體職務名稱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以通用職務名稱為基礎確定。

第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是:

(一)一級總監: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總監: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高級主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高級主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高級主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高級主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專業技術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第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職數一般應當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升降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任職,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符合擬任職務所要求的其他條件,按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在規定的職位設定範圍和職數內進行。

第十三條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由高至低依次為高級、中級、初級。高級包括正高級和副高級。

任一級、二級總監和一級高級主管,應當具備正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二級、三級、四級高級主管,應當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一級、二級主管,應當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三級、四級主管和專業技術員,應當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任職年限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基本條件,並在規定任職年限內的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晉升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任職年限,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有關規定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其他職位類別職務或者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被取消的,應當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並取得相應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新錄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按照規定在一級主管以下職務層次範圍內任職定級。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一級主管以下職務層次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考試內容根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思想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和不同職位要求設定,重點考察報考者的專業技術基礎知識和運用專業技術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可以採用其他測評辦法錄用公務員。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可以按照公務員聘任有關規定,對部分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以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專業技術工作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結果作為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接受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培訓內容側重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等。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按照繼續教育的要求和知識更新的需要,接受專業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兩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以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調入機關,並根據認定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擔任四級高級主管以上職務。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一般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範圍內進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職位類別之間進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範圍內轉任的,一般轉任相同專業的職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轉任到相關、相近專業的職位。

對因工作需要轉任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一般應當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工作滿五年,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綜合考慮其任職經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確定職務層次。

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轉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應當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等條件。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體現工作職責特點的津貼補貼政策。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工作中進行發明創造,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給予獎勵。

作出傑出貢獻的,可以納入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貼的評定範圍。

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經批准可以參加中央和地方各級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項目評選。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履行職責中有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擴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定範圍的;

(二)超職數設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

(三)隨意放寬任職資格條件或者改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錄用、調任、轉任和聘任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法律、法規對其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工作人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規定》)。受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公務員局委託,國家公務員局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解答。

公務員分類管理法規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分類管理是公務員管理的重要原則。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將公務員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加快建立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制度。長期以來,我國公務員均按照綜合管理類進行管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黨和國家各項事業對公務員隊伍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以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為抓手,加強和改進公務員管理工作。出台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任務的重要舉措,將進一步健全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提高公務員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有利於解決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引不進、留不住、乾不好”,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基層機關壓職壓級等突出問題,充分調動廣大公務員幹事創業的積極性,對打造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公務員隊伍,提供更高質量的公共服務,建設職能科學、結構最佳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公務員分類管理法規的具體思路是什麼

公務員分類管理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必須要與我國政治體制、文化傳統、幹部制度以及黨和國家對各項事業發展的要求相適應。因此,研究制定我國公務員分類管理制度的具體思路,一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立足於我國公務員隊伍的特點和現狀,著眼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吸收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體現分類管理的理念。二是堅持依法分類,在公務員法確立的制度框架下將機關中履行專業技術職責和行政執法職責的公務員劃分出來,實現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各類別公務員的分渠道發展。三是體現職位特點,分別建立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務序列,形成科學的職位分類體系。根據各類別公務員的管理特點,實行分類招錄、分類培訓、分類考核等,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促進專業化建設。四是注重平衡銜接,在實行分類管理的基礎上,三類公務員在職業發展空間上大體平衡。三類公務員主要立足本類別發展,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相互交流,有利於幹部資源最佳化配置。

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兩個《規定》稿均為6章。第一章總則,明確制定目的、適用範圍、管理原則和許可權;第二章職位設定,明確職位設定的原則、範圍和程式;第三章職務與級別,規定職務序列、職務級別對應關係、職數核定辦法;第四章職務任免與升降,規定任職資格、職務晉升、免職降職、任職定級等;第五章管理與監督,規定分類錄用、考核、培訓,交流、工資待遇、責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則。兩個《規定》稿在框架上基本一致,具體內容上分別針對兩類公務員的特點作出了相應規定。

如何劃分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在對機關公務員職位性質、職責和工作內容等要素進行深入分析、合理分解的基礎上,立足於職位職責特點劃分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是指專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為機關履行職責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強技術性、低替代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成長周期長,培養成本高。對這類公務員,從培養導向上看,我們傾向於將其定位成技術能手和技術專家。基於這些因素,我們考慮在制度的設計上注重使他們能夠在專業技術類職位上專注專業發展。同時滿足機關對專業性人才的需求,建立符合專業性人才成長規律的吸引、培養、選拔、評價、使用制度。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執行性、強制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分布在基層一線,因此,制度設計主要考慮基層實際,向基層傾斜,調動基層公務員積極性,同時通過從嚴管理提高執法效能,要求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公務員分類管理法規出台後將開展哪些工作

今年是分類管理法規正式實施的第一年,我們要提前謀劃,精心組織,做好法規入軌實施工作。一是要抓緊制定出台公務員分類管理配套辦法。兩個《規定》屬於完善公務員管理體系頂層設計的範疇,規定相對原則,實施時需要制定配套的職數設定辦法、任職資格評定辦法、職務套改辦法以及有關工資政策。二是要切實摸清範圍。哪些能納入專業技術類管理,哪些公務員能納入行政執法類管理,要有一個清晰的界定,這是公務員分類管理順利入軌實施的前提和關鍵。下一步要抓緊與地方和部門溝通協調,進一步摸清底數,明確範圍。三是要及時完善分類後各項管理工作。在開展分類管理工作的同時,按照不同類別職位特點,及時研究完善公務員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等制度,逐步開展分類招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提高公務員管理精細化、科學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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