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通俗化解讀,案例化敘述,對策化分析,實戰化操作。學法,守法,用法,護法。 《專家釋法之公民創業與企業法(最新版)》是法律伴我們公民普法系列叢書之一。 為配合國家普法宣傳教育,由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北京恆源律師事務所、北京海城公證處等單位的學者和專家,根據我國目前最新的立法及司法解釋,共同編寫了《法律伴我行》公民普法系列叢書。 本叢書的編寫宗旨是“立足生活、依託法律”,在遵循法的系統性和嚴謹性的基礎上,力求把抽象的法律規則和術語做到生活化、案例化和通俗化,更加貼近百姓的生活,以方便百姓了解和掌握有關法律的基本知識,讓百姓看得明明白白,學得透透徹徹。並藉此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內容簡介
“我只有三萬元的家底,也能開家公司嗎?我只有一萬元,那又能幹些什麼產業?個體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有何區別?開公司好還是搞合夥好?“藏富於民”絕不止於家有儲蓄,其真諦恰在於民生有基業為保障。可以說,國人近半有自主產業之日,方為國家彰顯綜合國力之時。因此,擺脫貧窮、實現富有,當立足於自我創業。各種企業立法是人們自主創業的制度保障。在《公民創業與企業法》這本小書中,我們將把與百姓創業密切相關的各種企業形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一人公司等)的主要內容,特別是您創業初始可能遇到的問題,結合生活實例,從“活學實用”的角度,介紹給大家。希望它能成為您投資創業的“先遣圖”和”活顧問”,並預祝您的事業成功!”
作者簡介
王瑛傑,經濟法學碩士,北京匯智弘法文化策劃發展有限公司法務室副總編,北京恆源律師事務所特約顧問,現任職於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
目錄
第一編 公民創業與企業法
一、公民創業與企業形態
二、中小企業促進制度
第二編 個體工商戶法律制度
一、登記管理
二、法律地位
三、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責任
第三編 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
一、登記管理
二、經營管理
三、解散和清算
四、法律責任
第四編 合夥企業法律制度
一、登記管理
二、普通合夥企業
(一)普通合夥企業的設立
(二)合夥企業的財產
(三)合夥事務執行
(四)盈虧分擔
(五)合夥企業與第三人的關係
(六)入伙與退夥
(七)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三、有限合夥企業
四、解散和清算
第五編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制度概述
二、公司的地位
三、股東權益
四、登記管理
五、有限責任公司
(一)設立條件和程式
(二)組織機構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四)國有獨資公司
(五)股權轉讓
六、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一)設立條件和程式
(二)組織機構
(三)上市公司
(四)股份發行和轉讓
七、高管資格和義務
八、股東訴訟
九、公司債券
十、財務與會計
十一、公司合併、分立、增資和減資
十二、解散和清算
【附】幫助他人設立註冊資金虛假的公司應當如何承擔民事責任
前言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不僅極大地提高了我國的綜合國力和顯著改善了人民的物質與文化生活,而且也成為推動我國法治建設“再上層樓”的巨大動力。1997年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把“依法治國”確立為治國的基本方略,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目標,並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大任務;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了憲法;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人憲法。目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全面推進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事業,不僅需要培養和造就大批的法律專門人才,而且也有賴於全體公民法律意識的樹立和提高。開展各種形式的法治宣傳和教育,就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途徑。改革開放以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積極推動在全體公民中樹立法治觀念。從1985年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後通過了五個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識的決定,並已連續實施完成了四個五年的普法規劃。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尤其要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為此,黨和國家領導人率先垂範,僅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先後組織了20多次有關法治的集體學習。這對於推動全社會學習法律知識、樹立法治觀念,起到良好的示範作用。同時,國家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還把每年的12月4日(即現行憲法頒布日)確定為中國的法制宣傳日。
精彩書摘
投資創業不僅要考慮哪項事業最盈利,而且首先應該考慮的是“量力而行”。如果資本不充裕的話,就只能選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形式。如果是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這種企業形式,僅法定最低註冊資本就需要500萬元人民幣,顯然它是給大投資人準備的投資工具。 如果在投資時“不差錢”,那還要考慮到企業的管理成本、稅務負擔等影響收益的因素。比如,老石同時舉辦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和一家一人公司,即使是從事相同的買賣(如製鞋),也能夠保證以相同的努力去獲得相同的銷售利潤,但在“秋後算賬”時你會發現,投資人的淨利潤(即稅後利潤)是有差異的。這是因為,按照我國《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首先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然後再由投資人(股東)繳納股利收入(投資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而對於個人獨資企業來說,不僅可省卻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費,而且投資人只負擔個人所得稅。 另外,投資人的志趣和對合作投資的態度,也會影響到企業形式的選擇。兩人以上投資創業雖然可以解決資本的不足問題,但有人顧慮合作中的人際關係較複雜,此時,選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一人公司的形式去投資,可能更符合你的要求。 當然,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法律問題,也將影響到你投資時對企業形式的選擇,即投資人的債務責任問題(見下題)。 7.什麼是法人式企業?採用該企業形式的好處是什麼? 【答】最初的民事主體只有自然人,後來,隨著人們社會活動的組織化程度的提高,在法律上創製了法人這種民事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可見,法人是社會組織“人格化”的產物。 當然,並非任何社會組織均給予其法人地位。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的規定,我國法人成立的條件為: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