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客體
分為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專利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兩方面內容:形式條件和實質性條件。
形式條件
是指要求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應當以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格式,書面記載在專利申請檔案上,並依照法定程式履行各種必要的手續。檔案或者手續如果不符合要求,應當在法律規定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經過補正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專利局將予以駁回。
實質性條件
也稱專利性條件,它是對發明創造授權的本質依據。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1新穎性
專利法所說的新穎性是指:
(1)在申請提交到專利局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創造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這裡的出版物,不但包括書籍、報刊、雜誌等紙件,也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及唱片等音、影件。
(2)在國內沒有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所謂公開使用過,是指以商品形式銷售或用技術交流等方式進行傳播、套用,乃至通過電視和廣播為公眾所知。
(3)在該申請提交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檔案中。
因此,在提交申請以前,申請人應當對其發明創造的新穎性作普遍調查,對明顯沒有新穎性的,就不必申請專利。
1.2創造性
專利法所說的創造性是指:
專利申請同申請提交日前的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所謂“實質性特點”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有本質上的差異,有質的飛躍和突破,而且申請的這種技術上的變化和突破,對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並非是顯而易見的。所謂“同現有技術相比有進步”是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比現有技術有技術優點或有明顯的技術優點。
1.3實用性
專利法所說的實用性是指: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中批量製造或能夠在產業上或生活中套用,並能產生積極的效果。
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夕卜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並且不相近似。
“不相同”是授予專利權的夕卜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它既不能同現有的同類產品的外觀設計雷同,更不能是對它們的仿製、抄襲。
“不相近似”是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它既不能是對現有同類產品外觀設計的簡單模仿,也不能與它們只有本領域技術人員才能看得出的微小的差別,而應有公眾一眼就能看出的明顯的不同和變化里的“出版物”和“公開使用”同發明、實用新型中有同樣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