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專利客體的確定與商業方法的專利保護》以商業方法在美、歐、日的專利保護髮展為切入點,在分析專利客體確定原則的基礎上,深入論證了商業方法的專利實質審查和可專利性問題,最後從維護國家利益的角度,提出了我國應對策略的總體思路和具體建議。
在網際網路技術廣泛套用於各行各業的新形勢下,商業方法專利除外原則受到了挑戰,美國率先對以計算機軟體實施的商業方法的專利客體地位給予了司法肯定,這在全球範圍內引發了商業方法專利戰爭。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的緣起與發展
第一節 商業方法專利客體地位的確認和肯定
一、商業方法除外原則的回顧
二、商業方法專利客體地位的確認和肯定
三、若干典型的商業方法專利或有關訴訟
第二節 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的發展
一、美國——大力推進
二、歐洲——繼續爭論
三、日本——積極行動
四、概括比較
第三節 主要國家商業方法可專利性要求的初步比較
一、美國——實用的、具體的和明確的結果
二、歐洲——進一步的技術效果和技術貢獻
三、日本——通過硬體資源具體實現
四、美、歐、日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的初步分析
第二章 商業方法專利的界定
第一節 主要國家關於商業方法專利的定義
一、中國
二、美國
三、歐洲
四、日本
第二節 商業方法專利的定義和特徵
一、商業方法專利的定義和特徵
二、對商業方法專利的進一步理解
第三節 商業方法與其他作為專利客體的方法發明之比較
一、專利權的兩大類型——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
二、作為專利客體的方法發明
三、商業方法發明與其他方法發明之區別
第三章 專利客體的確定原則
第一節 關於專利客體的立法規定和比較分析
一、關於專利客體的立法規定
二、比較分析
第二節 確定專利客體的基本原則
一、專利客體的肯定性條件
二、專利客體的否定原則
第四章 商業方法與專利實質條件
第一節 專利實質條件的內容和關係
一、專利實質條件的內容
二、專利實質條件的關係
第二節 商業方法發明與實用性審查
一、實用性的立法規定和理論基礎
二、商業方法發明的實用性審查
第三節 商業方法發明與新穎性審查
一、新穎性的立法規定和理論基礎
二、商業方法發明的新穎性審查
第四節 商業方法發明與創造性審查
一、創造性的立法規定和理論基礎
二、商業方法發明的創造性審查
第五章 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分析
第一節 方法專利的判斷原則
一、方法專利判斷原則在美國的演變
二、歐洲對方法專利的判斷要求
第二節 商業方法可專利性之爭
一、反對商業方法專利的理由
二、支持商業方法專利的理由
三、總結和分析
第三節 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分析
一、商業方法作為專利客體與可區別性、穩定性
二、商業方法作為專利客體與技術性、創造性
三、商業方法的產業套用性
四、商業方法的新穎性、創造性
五、商業方法與技術公開
六、商業方法的法律保護
第六章 我國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現狀分析和對策研究
第一節 我國商業方法專利保護現狀
一、法規政策方面
二、社會意識和理論研究方面
三、產業實務方面
第二節 我國商業方法專利的對策研究
一、決策之前需要分析和回答的問題
二、我國應對策略的總體思路
三、我國應對策略的具體內容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後記
本書是在我博士論文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2002年9月6日,我進入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習的第二天,《南方周末》刊登了一篇題為“花旗銀行暗布專利,中資銀行何時夢醒”的文章,該文讓剛剛開始攻讀智慧財產權法博士學位的我對商業方法專利這個專利領域的新事物產生了濃厚興趣。在其後一年多的時問里,我查閱了大量的與商業方法專利有關的資料,對人們關於商業方法專利的巨大爭議.美、歐、日等圍繞商業方法專利出台了很多措施等現象有了初步的了解,但對於究竟何為商業方法專利、應否對商業方法予以專利保護、美、歐、日等如何保護商業方法專利等問題仍然缺乏全面而深入的認識。為了解答上述疑問,在導師的支持和鼓勵下,我將商業方法專利保護問題研究作為自己的博士論文選題。
在後來的論文寫作中,正如我所預感的一樣,由於計算機軟體知識的不足和商業交易實踐(尤其是金融方面)的欠缺,使自己不能對一些複雜的商業方法專利有深入的了解。比如,對於我國授予美國花旗銀行兩項商業方法專利之一的“電子貨幣系統”,即使是金融領域的一般從業人員,如果沒有長期跟蹤研究網路銀行和電子貨幣,也很難弄明白該專利申請檔案中“技術性”語言所要表達的真實意思。這讓我非常苦惱。
面對這些困難,在導師的指導和啟發下,我從幾個相對容易理解的商業方法專利人手來把握商業方法的本質,將研究內容側重於商業方法可專利性的理論分析和立法比較方面,最後結合國際國內形勢對我國的應對策略進行了較深入研究。
文摘
第三章 專利客體的確定原則
在回答商業方法能否作為專利客體的問題前,首先需要我們深入思考一下確定專利客體所應當堅持的原則。專利客體(PatentablesubjectMatter)作為專利法中的一個範疇是指,能夠受到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專利客體是一項申請要想取得專利權必須跨過的第一道門檻。而第二道門檻是專利的實質條件,即所申請的標的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其他具體條件,如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專利客體決定了受專利保護領域在水平方向的範圍大小;而專利實質條件則決定了專利客體最終能夠通過專利審查的數量,也就是說,專利實質條件在縱深方向上決定了受專利保護的範圍。
各國專利法都對上述兩道門檻即專利客體和專利實質條件作出了規定。一般來說,各國關於專利客體的規定(包括其司法實踐)受到各國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及其政策的影響,而各國相關產業發展情況及其政策的不同是顯而易見的,因此,各國關於專利客體的規定一般比較原則,且有些存在明顯差異。而對於專利實質條件來說,各國一般都要求專利必須符合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或非顯而易見性)的具體條件。
儘管各國關於專利客體的規定存在明顯差異,但由於專利制度作為一種經濟制度,對人類生活和發展影響重大,而專利權作為一種私權,與專利權人自身利益密切相關,因此,我們還是可以在確定專利客體方面找出可共同適用的原則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