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根據〈中國專利法〉〈中國專利基金委員會章程〉,為出口新技術、新產品;向外國和港澳地區申請專利權以取得法律保護;為缺少外匯的出口單位和個人向外國和港澳地區申請專利所需外匯(包括:申請費、代理費、審查費、維持費等)提供方便,特設定專利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並在中國銀行總行開立非貿易外匯“專利基金”額度帳戶。
二、基金的申請與審批
2·基金僅限於新技術和新產品出口項目有必要向外國和港澳地區申請專利時使用。所需外匯額度套用人民幣兌換。
3·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需經中國專利局檢索,未發現新穎性有問題後,方可申請基金。
4·申請基金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須先經所屬專利管理機關對所申請的項目進行可靠性審查、技術評價和國際市場預測,確認有出口前景後簽署意見,報中國專利局專利基金會辦公室審批。
5·申請人在申請基金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申請中國專利檔案的複製件及發明高度的說明。必要時提供原始數據、試驗記錄;
專利申請的新穎性檢索材料;
實施許可契約複印件,出口產品的前景報告或與國外廠商簽訂的意向書。
6·申請人應在申請中國專利的申請日起8個月內提出基金申請,並填寫“基金申請表”一式3份,申請表需由申請單位蓋章,負責人簽署意見,非職務發明由申請人署名或蓋章。
7·申請人應向基金會辦公室提交“專利基金用款契約”1份,非職務發明申請人,應出具國內有法人地位的擔保單位的“保證書”,為執行本規定擔保。
擔保單位有權督促申請人執行本規定,並在申請人有經濟效益後收取必要的保證金。
8·凡經基金會批准使用基金的基金申請人應根據基金會辦公室要求,將擬換外匯的人民幣按當時匯率進入指定的帳戶,由基金會辦公室換撥外匯給貿促會專利代理部辦理申請事宜,批准使用基金後,基金申請人應於批准之日起1個月內委託代理機構辦理申請專利的手續,經基金會批准使用基金的有效期如需延長,以基金會辦公室審批意見註明的延長時間為準。
9·為了促進使用基金的技術對外轉讓,申請人使用專利基金,應向專利基金會繳納促進專利技術出口暫存費,暫存費按批准使用金額的10%收取,待申請人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專利基金會繳納外匯提成後,再將暫存費退還申請人。如果該技術自批准使用基金之日起6年內未對外轉讓,暫存費則不退還。
三、基金的運用與周轉
10·受基金申請人委託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並根據基金會的要求,每半年書面結報外匯使用情況。
11·凡需增補專利基金的,根據該專利申請在國外的法律狀態以及實施的前景等說明理由,由原申請人填寫“增補專利基金申請書”一式3份送基金辦公室,按原程式辦理增補手續。
12·為了擴大基金,使用基金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單位或個人,在專利技術轉讓或專利產品出口後,應分別向基金會交納外匯提成,具體辦法如下:
凡專利技術轉讓無論一次總算或以提成方法支付,第一次出售許可證按所獲外匯總額的10%,第二出售許可證按所獲外匯總額的5%,以後各次按所獲外匯總額的1%向基金會交納外匯提成。
凡專利產品出口則按銷售額的3%—8%的幅度向基金會交納外匯提成,具體數額由基金會辦公室研究決定。
13·申請人在收到外匯收入(進入帳目)後120天內按上述規定提成數額轉入專利基金帳戶,並通知基金辦公室。
14·申請人的保證單位應監督基金申請人執行本辦法,對沒有執行本辦法的申請人,保證單位須在應繳納提成期限12個月內代替申請人履行手續。
四、使用專利基金技術項目的實施
15·使用專利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和義務按國家有關規定積極尋求渠道向外國出售專利產品或轉讓技術。凡使用基金申請專利的技術與外國簽訂任何形式的技術轉讓契約,應按有關規定報送經貿部技術進出口司或其授權機關審批生效,並在批准生效後六十天內將契約副本一份交基金會辦公室。
16·為有利於使用基金技術項目更好實施,基金會辦公室需將基金申請表批件的複製件送經貿部技術進出口司和貿促會專利代理部備案,並提供使用基金技術項目的有關情況。
17·使用專利基金的單位或個人應隨時將項目對外開展工作情況報經貿部技術進出口司和基金辦公室。
五、附則
18·基金辦公室為開展業務需要,對申請專利批給基金的項目收取手續費,手續費按批准使用金額的0·5%,並按批准當日中國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和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收取。此項手續費的使用辦法,由基金會辦公室酌定。
19·各所屬專利管理機關,應對其承辦申請專利基金的項目進行檢查和監督。
20·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專利基金會。
21·本辦法經專利基金會討論通過,上報批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