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金台區書法家協會

寶雞市金台區書法家協會成立於2010年7月21日,由區內書法家和愛好者組成,現有會員30人,其中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6人,省書協會員10人,市書協會員14人。協會聘請有名譽主席1人、顧問6人。其中20餘人在省、市、全國書法大賽中均有入展、獲獎, 2人出版了書法專集。協會自成立以來參加了區文聯組織的臥龍寺採風活動,組織協會會員開展了中國書協主辦的“首屆全國手卷書法展”、“鄧石如獎”全國書法展的賽前觀摩點評等活動。協會主要開展書法展賽、學術交流,舉行書法培訓和書法教育,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金台區書法家協會是金台區文聯領導下的專業性、民眾性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全區廣大書法家、書法工作者、愛好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發展先進文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文藝為人民、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廣泛團結、組織全區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書法藝術,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的的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和自身特點積極主動地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書法展覽、大賽和學術交流;

(二)舉辦書法研討會和學術報告會;

(三)舉辦社會公益性活動和開展有償服務;

(四)書法培訓和書法教育。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寶雞市金台區書法家協會由個人會員組成。凡在金台區轄區內工作、居住、生活,贊成本會章程,在書法藝術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相當的思想文化素質的書法家、書法工作者和愛好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本人提出申請,並由本會兩名會員介紹,報本會理事會或主席團批准並履行手續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一)贊成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書法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具有相當水平者:

1.書法篆刻或理論文章、著作在全國或省級專業報刊上發表、出版;

2.書法篆刻作品參加過本會舉辦的展覽,或在市級以上書協組織的書法展(賽)中入選,獲獎者;

3.從事書法組織工作或教育工作,有顯著成績或突出貢獻者;

4.熱愛書法藝術,對本會的各項社會活動在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者。

第七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理事會審查同意,提請主席團會議審批;

(三)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為本會推薦介紹新會員;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和領導人員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按時交納會費(70歲以上的會員免交);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為本會建設做出貢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不按時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凡自動退會的會員,本會不再接納。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寶雞市金台區書法家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會組成人員;

(三)審議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五條 理事會和主席團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候選人一般由協會主席團經民主協商醞釀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一人,副主席和成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發展會員、選舉和罷免主席團組成人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其他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和增加次數。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和成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項職權。主席團會議不定期召開,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團任期至下屆新的主席團產生為止。

第二十條 本會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由主席團或主席提名,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名譽職務,由理事會或主席團聘請資深專家和社會知名人士或社會活動家若干人擔任。榮譽職務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且在理事會任職;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每屆任期5年。如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和社會公益事業多做貢獻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主席或副主席屆中因故離任時,在主席團其它成員中另行推選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提名聘請榮譽職務人選,提交主席團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本會其他業務機構開展工作;

(三)執行理事會或主席團議決事項;

(四)協助主席、副主席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五)主席或副主席交辦的本會其它工作。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經費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主管部門撥款;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社會捐贈、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組成人員名單

名譽主席: 袁錄懷

顧 問: 楊振龍 王勝利 李 曄

宋志賢 馮 馳 張國慶

主 席:任愛國

副 主 席:紀 龍 郭建華 胡林華

賈林陸 張鵬洲 於曉冬

秘 書 長:紀 龍(兼) 曹錦占

副秘書長:魏一平 李軍林 王文濤 宋 楨

理 事:李 紅 李春林 王寶建

劉緒琳 宋小玲 黃志國

段軍林 孫 宇 苟俊強

張建成 馮 錫 候 靜

王向陽 張會明 石嵩 李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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