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條件
1、本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戶口人員,婚後可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戶。
2、未成年子女(年齡放寬至20周歲以下)可申請在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戶口人員父(母)戶下進行落戶。
3、本市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常住戶口人員,其父年齡超過60周歲,母親年齡超過55周歲,可申請落戶(父母一方年齡符合條件也可申請)。
4、本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後畢業分配至我市以外地區工作並且已在工作地落戶的應屆大學畢業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
申報材料
第一類所需材料:(1)申請人的申請書、結婚證及申請人、被申請人(年滿16周歲以上的)身份證;(2)被申請人戶口地戶籍證明(或經公安網核查後的《戶口簿》複印件);(3)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第二類所需材料:(1)申請人申請書及親屬關係證明;(2)申請人、被申請人(16周歲以上)身份證;(3)被申請人戶口地戶籍證明(或經公安網核查後的《戶口簿》複印件);(4)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第三類所需材料:1、申請人申請書;2、申請人、被申請人身份證;3、父母戶口地戶籍證明(或經公安網核查後的《戶口簿》複印件);4、父母與子女關係的證明;5、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第四類所需材料:(1)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申請書及身份證;(2)原系本市戶口的證明、父(母)子(女)關係證明;(3)與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檔案或人事檔案託管人才中心的手續或證明;(4)父(母)《居民戶口簿》;(5)遷出地派出所戶籍證明(或經公安網核查後的《戶口簿》複印件)。
處理流程
申請人將申請入戶材料交至入戶地派出所戶籍內勤,填寫《入戶申請表》。
辦理時限
派出所責任區民警、領導20個工作日內審核申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