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應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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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設機構

(一) 辦公室(掛“監察室”牌子)
處理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負責財政調研、信息、宣傳工作;負責文電處理、提案、檔案、保密、保衛、信訪工作;負責行管、後勤保障、公務接待;負責規章制度、局機關財務及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福利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抓好全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擬定並組織實施財政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財政法制宣傳教育、財政調研和依法行政工作
(二)預算科(掛“寶應縣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牌子)
研究財政預算分配政策,提出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擬定預算管理等制度;負責編制、審計、匯總全縣財政預、決算;負責分析、監督預算的執行情況;匯總各部門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支出指標並審核其標準定額;審查和報批部門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措施與建議;負責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指導鄉鎮財政預算管理;參與對鄉鎮財政的管理指導工作;執行國家金庫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內債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與財政審計的有關工作;管理有關罰沒收入;負責辦理地方收入退庫的審核、簽章;管理稅收減免、退稅、返還工作;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有關工作。
(三) 行財科(社保科與其合署)
研究提出行政、政法、文化、教育、計畫生育、科學、體育、廣播電視等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及年度部門預算的安排建議;擬定事業性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監督項目實踐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擬定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負責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監督執行有關社會保障的財政政策和財務制度;編制縣級社會保障預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障相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和資金管理。
(四) 綜合科(掛“寶應縣預算外資金管理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政策、法規,並擬定有關管理辦法;負責縣級預算外資金(基金、附加)的徵收管理;審核、報批全縣性和縣級部門有關政策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並參與標準的確定;負責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監管彩票市場;管理國債事務;參與住房、物價、工資和國有土地(礦產資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的改革,管理住房資金和財務;負責有關單位的資金和財務管理;負責綜合性財政統計工作並提出運用財稅政策調控經濟的建議。
(五)農財科(掛“農業發展基金管理辦公室”牌子)
負責農林、水利、水產等農口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並擬定相應的管理辦法;負責縣級農口企業的財務理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負責財政扶貧資金、農業救災資金、水利建設資金等資金的管理;監督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運行和收支預算執行情況;審核有關部門、單位的財務決算;負責防洪保全資金和農業發展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負責中央、省和市級立項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土地復墾項目的資金和財務管理;負責有關外資支農項目的資金及財務管理;負責農業稅收(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貫徹實施農業稅收政策、法規,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指導全縣農業稅收征管業務;辦理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實行減免的具體事項;負責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減免事宜;研究農民稅負政策和農業稅收稅制改革;負責鄉鎮財政的管理指導工作;做好預、決算年報彙編和匯審工作。
(六) 企業科
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改革政策;貫徹執行並研究改進國有企業財務管理的各項制度;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等有關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實施;參與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負責監管縣級國有企業財務;指導和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和境外企業的財務管理;負責外國政府貸款和世界銀行及其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財務管理及其磋商等工作;負責地方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財務、資產監管工作;管理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財務工作;審批核銷臨時出國人員用匯;負責企業虧損補貼、扭虧貼息資金,財政對企業的專項補助(原稅收返還)、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基金、星火和火炬貼息資金的有關管理工作。
(七)經濟建設科
貫徹執行財政投資的有關政策;擬定建設工程概、預、決算審核辦法;負責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管理;負責有關竣工項目的決算管理;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與財務管理;管理糧食、棉花、食糖、醫藥等專項儲備資金和政策性補貼;負責各類事業性資金、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地質勘探費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經費預算和各種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建議;負責財政支持項目的資金使用、分析監督管理,監督、審核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預、決算;負責有關企業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八) 會計科
管理會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的會計法令、規章和制度,起草配套實施意見的辦法;負責會計執法檢查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全縣會計職稱、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和執業資格方面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負責實施會計委派制的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縣會計核算中心工作;管理全縣有關會計行為的技術鑑定工作。貫徹執行公共資源的統計評價政策;負責公共資源統計分析;擬定清產核資的方針政策及有關制度和辦法;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負責全縣財政、會計學會、珠算協會有關日常工作。?
(九) 縣國有資產管理科
監督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協調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中的有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流失的查處;擬定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規章制度;擬定國有資產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承擔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具體工作;承辦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要職責主

(一) 貫徹和執行財政、稅收、財務、會計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管理制度,並擬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指導全縣財政工作。?
(二) 擬定和執行全縣財政發展戰略,中長期財政計畫和改革方案;參與和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節和綜合平衡財力的建議。
(三) 編制年度縣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報告決算;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縣級有關政府性資金;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的審核及申報等工作;參與全縣治理亂收費,減輕企業和農民負擔工作。
(四) 管理縣級財政公共支出;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政府採購的具體工作;管理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和非經營性外匯;制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執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負責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管理工作。?
(五) 擬定和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政策、改革方案和管理辦法;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負責全縣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監管;負責國有(集體)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和登記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產業評估業務;規範、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
(六) 負責全縣農業稅收征管工作;指導全縣鄉鎮財政建設工作。
(七) 管理縣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監督執行基本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全縣城市維護建設方面的資金與財務管理。? (八) 管理縣級財政社會保障支出;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九) 監管地方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的財務、財產;監管彩票市場。?
(十) 執行國家關於內債、外債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國債發行計畫;管理外國政府、世界銀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對我縣的貸款,並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辦法。?
(十一) 參與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擬定並監督執行住房資金、國有土地出讓金收益財務管理和會計管理辦法。?
(十二)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負責全縣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中心工作;監督執行會計規章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監督執行政府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及行業會計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和會計(財務總監)委派制工作。?
(十三) 貫徹執行稅法和稅收條例、決定、規定及有關實施細則,執行減免稅收政策規定,管理退稅等項工作。?
(十四) 監督地方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五) 制定並實施財政科學研究和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才培訓;負責法制教育、宣傳和依法行政工作;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十六) 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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