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是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兩種重要審計文書。但是,這兩種審計文書中既有相同的處理內容,也有不同的處理內容,審計人員在使用時,容易產生誤解或錯誤。
一、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的內容趨同之處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第六十五條其中有“處理、處罰”的規定。同樣,第六十六條其中也有“處理、處罰”的規定,這就是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從字面內容看有趨同之處。因為,不論從審計機關還是其他有關部門的角度進行的處理、處罰,都是針對某個被審計單位的。而且,審計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均可以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只不過處理、處罰的部門不同而已。同時,這兩種審計文書內容的趨同之處,從實質內容看也都有對“事”的處理、處罰。即第六十五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需要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和第六十六條“對審計發現的依法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規定。另外,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也都有對“人”相同的處罰實質內容,只不過一些審計機關平時出具處罰的審計決定比較少罷了。
二、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的內容異同之處
新的審計移送處理書是由原審計意見書、審計建議書和移送處理書三種審計文書組成的。有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已經習慣地認為,審計移送處理書只是對“人”的處理,其他審計事項(包括原審計建議書的相關內容,其他審計事項在審計報告中反映)不應包括在內。有這樣的認為,說明對新的審計移送處理書,在使用問題上有爭議或者存有疑惑還較為普遍。對此,有關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要儘快擺脫原有的框框,正確使用和出具新的審計移送處理書。
主要差別
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中的異同之處,主要在於:審計組審計被審計單位後,需要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決定書的,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審計組審計被審計單位後,應當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需要審計機關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執行。審計決定書與審計移送處理書的異同之處,還在於和特別容易忽視的是:第六十五條指的是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直接進行的處理、處罰。而第六十六條指的是審計機關審計被審計單位後,按照職責範圍,需要移送其他有關部門、有關機關進行糾正、處理、處罰的審計事項。前者是審計機關直接進行的處理、處罰,而後者審計機關不能直接進行處理,必須通過移送才能得到處理。再有,審計移送處理書中如有必要和必須包括原審計建議書中的相關內容,這就是審計人員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審計決定書主要是對“事”的處理、處罰。即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理、處罰。但也包括審計機關直接對“人”的處罰,即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的審計罰款。審計移送處理書既對“事”進行糾正、處理、處罰,也對“人”進行處罰,但主要是對“人”的處理。即審計機關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進行依法移送,由有權處理的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