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工作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審計信息工作,提高審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國務院辦公廳《政務信息工作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審計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審計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審計查出的重大問題,交流審計工作經驗和方法,宣傳審計工作成果和作用,為領導科學決策,審計機關指導工作,以及擴大審計的社會影響服務。
第三條 審計信息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四條 審計信息工作堅持分層次服務,各級審計機關以為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服務為重點,同時努力為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審計機關服務。
第五條 審計信息工作應當圍繞國家經濟工作中心和財經活動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通過審計和審計調查,反映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和審計事業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第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審計信息工作的領導,提出要求,布置任務,組織協調,支持和指導審計信息機構發揮整體功能,做好審計信息工作。
第七條 審計署負責對審計系統審計信息工作進行指導。
各級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確定負責審計信息工作的機構,加強審計信息工作的管理。
第八條 負責審計信息工作的機構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依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審計信息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做好信息的採集、篩選、加工、傳送、反饋和存儲等日常工作;
(三)結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審計工作的重點和領導關心的問題,以及從信息中發現的重要情況,組織專題調研,挖掘深層次的信息;
(四)為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供信息服務;
(五)組織開展審計信息工作經驗交流,了解和指導下級單位的審計信息工作;
(六)組織本級和下級審計信息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七)組織審計工作的對外宣傳報導。
第九條 審計信息網路是審計信息工作的基礎,信息直報點是審計信息網路的組成部分。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審計信息網路。
第十條 審計信息隊伍由專職和兼職審計信息工作人員組成。各級審計機關負責審計信息工作的機構應當配備專職審計信息工作人員。專職審計信息工作人員的人數根據工作需要在編制範圍內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送信息。審計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審計機關報送信息。下級審計機關對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報送的信息,應當嚴格按照要求報送。
第十二條 上級審計機關負責信息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向下級審計機關通報信息採用情況,並根據工作實際,適時提出信息報送參考要點。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組織相互之間的信息業務研討和經驗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四條 下級審計機關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送的信息,必須經本級審計機關主要或分管領導審核、簽發。
第十五條 上級審計機關採用下級審計機關報送的揭露問題的信息,應當徵求下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十六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信息工作實行考核制度,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十七條 審計信息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況真實、可靠,重大問題上報前必須核實;
(二)信息中的事例、數字、單位準確,單位名稱規範;
(三)重要情況和突發性事件迅速報送,必要時連續報送;
(四)實事求是,喜憂兼報,防止弄虛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題鮮明,文題相符,言簡意賅;
(六)反映工作中的情況、問題、思路、舉措等,應當有新意;
(七)反映的情況和問題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預測、有建議,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八)適應領導需要,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第十八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快審計信息工作現代化手段的建設,實現信息迅速、準確、安全地處理、傳遞和存儲。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