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證解釋
1、周密謀算
三國 魏曹操《<孫子>序》:“後百歲餘有孫臏,是 武 之後也。審計重舉,明畫深圖,不可相誣。” 宋曾鞏《救災議》:“有司建言,請發倉廩與之粟,壯者人日二升,幼者人日一升……然有司之所言,特常行之法,非審計終始,見於眾人之所未見也。”陳毅《哭阮嘯仙賀昌同志》詩:“審計嘔心血,主政見威嚴。”
2、 宋代中朝官署中的六院之一
為會計之府。
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官制一·六院官》:“六院官,檢、鼓、糧料、審計、官告、奏進也,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為之。”參閱《文獻通考·職官十四》。
3、對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一條:“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4、審查後仔細的統計
實質就是一個重複的考核過程。為的是達到一個非常準確、具體詳細的真實情況和數據。
基本含義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託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鑑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是指專業審核,涉核實公司的會計檔案及相關憑證,以便就公司帳目的公正性、一致性和符合一般認可的會計原則上表達意見。
審計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獨立性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特徵;審計的基本職能不僅是監督,而且是經濟監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實施的監督。審計的主體是從事審計工作的專職機構或專職的人員,是獨立的第三者,如國家審計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審計的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活動,這就是說審計對象不僅包括會計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還包括其他經濟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經濟活動。審計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審查和評價,也即是蒐集證據,查明事實,對照標準,做出好壞優劣的判斷。審計的主要目標,不僅要審查評價會計資料及其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且還要審查評價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2條對審計所下的定義是:"審計是審計機關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
通用定義
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會計學會(AAA)審計基本概念委員會於1973年發表的《基本審計概念說明》(A Statement of Basic Auditing Concepts),將其定義為:“審計是一個系統化過程,即通過客觀地獲取和評價有關經濟活動與經濟事項認定的證據,以證實這些認定與既定標準的符合程度,並將結果傳達給有關使用者。”
基本要素
任何審計都具有三個基本要素,即審計主體、審計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託人。
審計主體,是指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即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審計第一關係人;
審計客體,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的資產代管或經營者,為審計第二關係人;
審計授權或委託人,指依法授權或委託審計主體行使審計職責的單位或人員,為審計第三關係人。
一般情況,第三關係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係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係。第一關係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託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於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係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託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又要向授權或委託審計人(即財產所有者)提出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受託代管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績。為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獨立性,不受其審其他方面的干擾或干涉,這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管理的一個根本屬性。
本質
審計本質具有兩方面涵義:
其一:指審計是一種經濟監督活動,經濟監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
其二:指審計具有獨立性,獨立性是審計監督的最本質的特徵,是區別於其他經濟監督的關鍵所在。
劃分
審計按照主體可劃分為
政府審計(國家審計機關)
國家審計機關是指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它具有憲法賦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國家審計機關的種類
國家審計機關主要有以下兩種:
1.中央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署是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它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和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
2.地方國家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上一級審計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國家審計機關的基本任務
根據《審計法》規定,各級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 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應進行審計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的設定
國家審計機關是代表政府行使審計監督權的行政機關,它具有法律賦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各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組織地位主要有以下幾種體制:
(1)立法體制;
(2)司法體制;
(3)行政體制;
(4)財政體制;
(5)獨立體制。
審計機關分為國務院和地方兩級。
國務院設審計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法組織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署對國務院負責,向其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組織領導本行政區的工作,負責本級審計機關範圍內的審計事項,對上級審汁機關和本級人民政府負責 並報告工作。
審計署設定派出機構,對重點地區和部門實行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等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7、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1、除《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2、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3、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14、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國家審計機關的服務職能
1、促進被審計單位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國家審計機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其實就是審查被審計單位開展各項經濟活動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和各項財政政策,通過審計,找出被審計單位不遵守財政紀律的方面,並通過對這些問題的處理和處罰來達到促使被審計單位及時更正錯誤,以更好地遵守國家的法規。
2、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國家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審計,主要是看國有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資產、負債的真實性以及損益的計算是否符合國家的財政法規和稅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股份制企業,其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否相分離。如何監督國有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賦予了國家審計機關通過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可以及時發現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並通過審計手段,依法收回流失的國有資產,促進國有企業及時更正經營決策方向,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3、促進被審計單位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財政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永恆的主體,對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收支效益性的審計,主要是審查政府各部門使用各項財政性的專項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將有限的資金使用在刀刃上;財政支出的結構是否最佳化、合理、科學;財政收入的構成比例是否科學;財政所投放的項目資金是否達到了投放的預期目標,特別是財政支農資金。政府對“三農”的投入逐年加大,資金總額每年不少於億元,如何監督財政資金撥付的層層渠道和環節?如何監督財政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特別是資金的最終使用是否發揮了其應有的作用,農民是否從中真正受益,從而改變了農村的面貌。這些都需要各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層層把關,履行好自己的職能,及時發現和糾正資金撥付、分配和使用上存在的各項問題,當好經濟衛士,促進資金使用的單位嚴格按國家政策法規辦事,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4、促進廉政建設,為地方經濟的發展保駕護航。國家審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依法開展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可以作為對領導幹部權力進行有效制約與監督的重要環節和機制,已經成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對於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管理,促進其認真履行職責具有重大意義。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設計和制定應該以科學發展觀的理論為指導,評價某一位領導幹部在任職期內是否能夠正確地、科學地、很好地履行了自已的職責,既要看任職期內本區域的經濟發展的成果,又要看本區域內社會的進步;既要看本區域內城市的變化,又要看本區域內農村的發展;既要看本區域內硬環境的加強,又要看本區域內軟環境的建設;既要看本區域內經濟的總量,又要看本區域內百姓的實惠;既要看本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又要看本區域內黨的建設情況。通過建立科學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從側面積極引導領導幹部正確地、科學地、履行自已的職責,從而促進廉政體系的建設,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
加強國家審計機關的保密工作
一、提高保密意識是加強保密工作的基礎
要使保密工作落實到位,首要問題是要做到思想認識到位,樹立保密工作無小事的觀念,增強全體審計人員的保密意識,提高遵守保密法律制度的自覺性。要提高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的保密意識,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是加強經常性的保密教育。通過教育,不斷增強保密意識,使審計機關及審計人員清醒認識到保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了解保密工作面臨的形勢,深刻領會新時期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從而自覺地轉變思想觀念,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審計工作越發展,審計技術越先進,越要加強保密工作,做到平時學保密,審前講保密,審中促保密,審後查保密。此外,還可以通過組織觀看保密教育錄像片和集中學習通報的泄密案例,使大家從案例中汲取教訓,提高警惕,強化保密意識。
二是組織審計人員系統學習《保密法》、《檔案法》、《信訪工作條例》和《審計法》等法規中有關保密的規定。通過全面系統地學習有關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提高審計人員的保密法律意識和素養,做到自覺學習保密知識,自覺遵守保密制度,自覺規範保密行為。
三是要重點提高審計機關領導幹部及重點崗位人員的保密意識。領導幹部除了掌握和涉及秘密事項比較多,理應做好保密工作外,領導幹部對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這個單位對保密工作的重視程度。因此,要提高審計機關的保密意識,就要求審計機關的領導幹部提高自身的保密意識,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重視程度。此外,機要、文秘、檔案、計算機室等部門工作人員因工作崗位的性質,決定了他們會經常接觸涉密檔案,因此加強對他們的保密教育應作為重中之重,常抓不懈。
四是要切實做好審計方案、審計報告、重要審計信息、移送處理等文書的保密工作,嚴格按程式審批、定密、報送、歸檔,確保審計成果信息的安全。此外,在特殊項目審計中,還要重點進行保密宣傳,加強保密工作。面對一些特殊項目就要重點強調不僅要保守審計工作秘密,還要對涉及到企業的重要商業秘密和財務數據嚴格保密,要求在審計期間採集、使用和管理電子數據時,嚴格遵守各項保密規定,審計結束時銷毀不需要存檔的涉密資料和數據,做到保密工作萬無一失。
二、建立健全保密機構和制度是加強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做好保密工作的關鍵是強化對保密工作的管理,只有建立一套堅強有力的保密工作領導體制,健全一系列保密管理制度,才能有效的保證保密工作的順利實施。因此,加強保密工作管理,建立健全保密機構和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為此,審計機關應注重從完善保密組織機構、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等方面入手,重點抓好保密管理工作。
一是審計機關應當健全保密工作領導體制,成立保密工作機構,由這個機構主要負責審計機關日常的保密工作。通過科學管理,不斷提高保密管理的水平和層次,把保密工作管理納入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真正建立起保密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是要不斷完善保密管理制度。要對秘密文電、檔案等涉密資料的借閱、保管、歸檔或銷毀,對電子計算機的使用、維修以及辦公室的保全等制定一整套專門的管理辦法和制度規範。
三是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加強信息化條件下的保密工作。隨著審計工作電子信息化和網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計算機及其網路的保密管理工作就成為擺在審計人員面前的一個新的重要問題。審計機關就網路管理、存儲介質的使用、計算機維修、電子文檔的使用等除了常規性的管理外,還需要採取有效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加強規範管理,使保密工作制度更加完善。
三、合理分工、明確職責是加強保密工作的有效手段
為了將保密管理工作落到實處,防止出現保密管理的“空白點”,必須實行保密管理責任制,結合審計機關各部門的工作範圍和特點,合理分工,明確責任,從而有效地保證審計機關保密工作的落實到位。
一是審計機關綜合部門作為全面協調審計機關各項事務的部門,應負責審計機關保密工作的綜合協調以及檔案保管等具體保密工作。重點要抓好機要、檔案、信訪舉報、計算機網路安全、信息安全、人事信息等方面的保密工作,同時對上傳網路稿件的審核把關。這些工作常常涉及到幾個處室,因此也要有明確的分工和責任,除了配備高素質的工作人員外,還要不斷加強工作規範和管理,查找薄弱環節予以充實,發現空白點予以完善。使保密意識不斷強化,保密措施不斷完善,保密手段不斷創新,保密效果不斷提高。
二是業務部門應負責審計現場有關資料的保密管理工作。由於審計工作本身的特性,審計機關在進行現場審計過程中,辦公地點往往不固定,而且收集的資料數量多、種類雜,審計組不可能設專門的保密工作人員,所以審計現場保密工作就成為審計機關需要研究和完善的重要環節。除了加強現場保密管理工作,完善資料借閱、存放、移交等手續,確保萬無一失外,由於審計人員的所有審計資料大都存放於計算機、移動硬碟等電子存儲設備,所以審計人員應在審計期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計算機、移動硬碟等,並不得接入網際網路,以免造成審計資料的泄露。除此之外,審計機組還應特別加強審計人員住宿、旅途車輛、辦公場所等的安全防範工作,確保審計現場保密工作落到實處。
四、注重研究新技術、新方法是新形勢下加強保密工作的重要途徑
隨著信息化不斷推進,計算機及其網路已經涉及審計工作的各個環節、領域,各種審計信息資料在加工、整理、傳遞、管理等過程中常常以計算機數據、電子檔案等形式存儲與傳輸。如何加強信息化下審計保密工作是審計機關面臨的新的課題,為此,審計部門要不斷加大新形勢下做好審計保密工作的新技術和新方法的研究。
一是要重點探討信息化環境下如何提高審計保密技能、如何加強現場審計保密管理、如何有效防範審計保密風險等問題。通過對這些新問題的研究,提出一些信息化下保密工作的新方法,從而更好適應新形勢下對審計保密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加大研究如何將現代管理知識套用到保密工作中。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保密管理工作從憑經驗上升到依靠現代管理技術,如何將系統論、資訊理論、控制論以及目標管理等現代管理方法套用到保密管理工作中,是信息化下提高保密工作水平的一個新的課題。因此,應加大對這方面套用技術的研究,提高保密工作水平。
三是加大對信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套用。審計機關在進行在信息化建設的過程中,應加大對信息安全的建設,通過採取對涉密網路和非涉密網路實行物理隔絕、IP位址和機器物理地址綁定、身份識別技術、加密技術等手段,使電子信息的儲存、處理、傳送等更加安全,從而有效的防止保密資料的泄露。
獨立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或社會審計、民間審計)、
內部審計三種。
運作審計(作業審計):檢討組織的運作程式及方法以評估其效率及效益。
履行審計(遵行審計):評估組織是否遵守由更高權力機構所訂的程式、守則或規條。
財務報表審計:評估企業或團體的財務報表是否根據公認會計準則編制,一般由獨立會計師進行。
信息科技審計:評估企業或機構的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系統可靠性及一致性。
在香港,財務報表審計亦稱為核數,而會計師事務所則俗稱為會計師樓。 在台灣,財務報表審計亦稱為查核、查賬。
準則
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獨立審計均有其準則。
審計師在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必需遵守公認的審計準則。每個國家及地區均由不同組織訂立獨立審計準則:
中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香港:香港會計師公會 (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Hong Kong Standards on Auditing (HKSAs)
台灣: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美國:美國會計師公會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英國:財務報告局 (The Financial Reporting Council)
日本:日本公認會計師協會
納稅審計
納稅審計,是指有權審計機關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所進行的審計監督。納稅審計所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納稅人遵守國家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和依法納稅的情況,有無欠稅、偷稅、抗稅及騙取減免稅、退稅的行為等;納稅人遵守國家稅收征管制度的情況,有無違反稅收征管制度、不按納稅程式辦事的行為等;納稅人有無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而影回響納稅款的行為。
納稅審計與財務審計都是以國家的有關法律規範、制度等為依據獨立的審查被審計對象的會計核算等相關資料所進行的社會監督職能。從審計對象來看,納稅審計主要審查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財務審計重點審查被審計人的財務狀況;從審計目的來看,納稅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工作來監督納稅人執行稅法、依法納稅,以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及其他設稅目標的實現,而財務審計的目的在於判定財務報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審計對象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以及會計處理辦法是否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納稅審計與納稅檢查一樣都是以有關的稅收法律規範、制度等為依據,對納稅主體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審查和監督的一項管理行為。但二者相比較,從審計對象來看,納稅審計的對象包括對納稅人納稅行為的審計,還包括對徵稅行為的審計;納稅檢查僅包括對納稅主體納稅行為的檢查。從審計主體來看,納稅審計的主體主要是獨立的,公正的第三方。納稅檢查的主體主要是稅務機關,此外還包括納稅人內部的納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