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制

審批制是上市公司股票申請上市須經過審批的證券發行管理制度。是完全計畫發行的模式,實行“額度控制”。擬發行公司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要經過地方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向所屬證券管理部門提出發行股票申請,經證券管理部門受理,審核同意轉報證券監管機構核准發行額度後,可提出上市申請,經審核、複審,由證監會出具批准發行的有關檔案,方可發行。從1990年至2000年,中國股票發行採取此種行政制度。

出版單位審批制

我國出版單位的設立採用這種審批制的方式,其準入條件比較嚴格。我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以及目前的管理體制,決定了出版單位設立由國家特定的業務主管部門和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核准設立原則,通過對出版單位的審批、登記管理活動來進行。

我國目前對出版單位實行審批制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1、圖書報刊歷來是我們黨和國家至關重要的喉舌和輿論宣傳工具,在設立出版單位這樣一個重要關口,必須實行比較嚴格的準入控制。

2、建國以後長期實行計畫經濟體制,這對出版管理制度產生了深刻直接的影響。

3、當前實行出版單位審批制還有其現實基礎和根據,還是一種能夠實現管理目標的有效辦法。

IPO審批制

新股的發行監管制度主要有三種:審批制、核准制和註冊制,每一種發行制度都對應於一定的市場發展狀況。其中,審批制是完全計畫發行的模式,核准制是從審批制向註冊制過渡的中間形式,註冊制則是目前成熟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發行體制。

根據中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發行審核制度視證券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股票發行採取核准制,對債券發行採取審批制。目前,中國的證券發行工作,也正從額度制和嚴格審批制向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核准制過渡。所以,中國現行的核准制度其實是有中國特色的核准制度,本質上還是審批制。

審批制:企業的選擇和推薦,由地方和主管政府機構根據額度決定的;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按計畫來確定;發行審核直接由證監會審批通過;在股票發行方式上和股票發行定價上較多行政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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