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縣和盛工業集中區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結合寧縣實際,特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一條 本政策適用於集中區內投資興辦的工業、商業企業及公益類項目。
第二條 土地政策
1、集中區內土地實行統一征(租)用、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管理、統一出讓的政策,工業用地指標優先解決。2、工業企業建設用地以協定方式出讓,用地期限50年。
3、投資在50萬元以上,並且一年內建成投產的工業企業,縣政府以最低限價供地。
4、世界500強及國內知名企業入駐集中區,投資規模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投資密度達到50萬元/畝,年產值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按零地價供地。5、允許農村集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或聯營形式興辦各種企業。
第三條 稅收政策
1、增值稅
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全額返還企業運營後前兩年所征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之後兩年按50%返還給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全額返還企業運營後前三年所征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之後兩年按50%返還給企業;返還的增值稅用於企業擴大再生產。
2、企業所得稅
(1)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政策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2)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工業企業,全額返還前三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之後四年按50%返還給企業;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的企業,全額返還前三年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第四年至第七年按50%返還。(3)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當年出口產值占企業總產值50%以上或經權威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型的工業企業,全額返還企業投產後前五年所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4)國外客商(包括港、澳、台地區)獨資、合資興辦的工業企業,當年出口產值占企業總產值50%以上,全額返還前七年所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5)對國有大中型企業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或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興辦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全額返還投產後前三年企業所得稅。(6)對入駐集中區的各類企業,當年招用縣內下崗失業人員達到職工總數的30%以上(含30%),並與其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契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後,三年內免徵企業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按比例減征。(7)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飼料產品(除豆粕外)、農業生產資料(農膜、化肥、農藥、批發零售的種子、種苗、農機)、以三剩(採伐剩餘物、造材剩餘物、加工剩餘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分別給予減征、免徵或者即征即退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3、個人所得稅
境內外客商投資興辦的工業企業,聘用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所征個人所得稅屬地方分享部分全額獎勵給個人,連續獎勵五年。第四條 信貸政策
1、對入駐集中區的國有或民營企業從事糧油儲備、調銷業務的企業,縣農發行優先予以信貸支持;對產業化龍頭企業和加工企業從事糧油收購、加工項目的,縣農發行予以重點支持;對種植業、釀造業、果蔬業以及符合農發行貸款條件的其它企業予以積極支持。若申請貸款,縣農發行七個工作日內派員進行調查,十五個工作日內要有明確答覆且在辦貸程式上要儘量簡化手續。對符合農發行支持的項目,在政策允許的條件下兩年內執行人民銀行基準利率;貸款利率不上浮。2、對入駐集中區的企業若申請貸款,縣農行客戶部將及時受理,並在三個工作日內調查、審批,按時上報上級行審批。3、對入駐集中區企業,通過考察論證,對於項目對路、效益顯著、實力雄厚、信用良好的企業,特別是涉農企業,縣信用社在信貸方面將在現行利率9.6‰的基礎上下浮10-20個百分點予以支持,並適當放寬貸款期限。
第五條 規費政策
1、工業企業及其它企業新建項目辦理有關手續只收工本費,各項行政事業收費屬縣級許可權部分全免。其它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2、新登記的企業,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以下註冊登記費按0.8‰收取,註冊資金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註冊登記費按0.4‰收取,均可緩一年收取。入駐集中區新登記的企業,免交工商部門辦證所需費用(商標註冊登記費、廣告登記費、契約簽證費、企業動產和不動產抵押登記費、進駐集中區的市場管理費、私營企業會費、企業檔案查詢費)。3、集中區占用的土地免徵耕地占用稅、公路附加費和糧食附加費。集中區內興辦的企業一律免徵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免交城建部門辦證所需費用以及質量監督費等;電力部門緩收3年電力增容地方管理費。
第六條 入駐政策
支持鼓勵各鄉鎮到集中區創辦、領辦工業企業,將所辦工業企業列入引進企業的鄉鎮進行考核獎勵。異地到集中區內興辦鄉鎮企業實現的稅收前三年全部劃歸引進企業的鄉鎮,以後企業所得稅80%歸引進鄉鎮,20%歸和盛鎮。
第七條 獎勵政策
1、凡在集中區內入駐企業或項目,固定資產如土地、建築物、設備等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建設過程中實現的稅收已全部交納項目所在地的,其引資者不受身份、地域限制,一次性獎勵5萬元;固定資產投資每增加1000萬元,梯度獎勵1萬元;累計最高獎勵10萬元。2、入駐企業固定資產達到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且投入運營後年實現稅收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企業主,縣上破格錄用具有中專以上(含中專)文化程度持擇業證的直系子女一名,安置在事業單位工作。
第八條 服務承諾
1、為投資者提供優質、高效、公正、守信的服務環境,實行一個視窗對外,"一站式"、"一條龍"服務。
2、公開辦事內容、程式和時限。
3、對投資申報事項,資料齊全、檔案齊備的內資企業在10個工作日內、外資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縣級審批手續。
4、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扶持項目按歸口管理的辦法通過上級主管部門爭取資金。
5、按程式對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的企業一律及時辦理。
6、推行12366稅收服務熱線,無償為納稅人提供稅務諮詢、納稅申報、案件舉報、稅務投訴等全方位、多層次服務,簡化辦稅環節,縮短辦稅時間,搭建新型納稅服務平台,降低納稅成本。
7、和盛醫院每年義務為入駐集中區的企業主體檢,並建立個人健康檔案。
第九條 其它優惠政策
1、入駐集中區的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優先申報有關項目。
2、入駐集中區的企業投資經營兩年以上,經濟、社會成效顯著的,可參加先進模範評選活動,並根據參評結果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3、入駐集中區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可申報縣上指定專用產品。
4、凡到集中區落戶的企業,可實行"一廠一策"、"一企一策",採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辦法,最大限度地滿足投資者的要求。
5、入駐集中區守法經營,照章納稅的企業,列為縣政府重點掛牌保護單位。
6、入駐集中區的外來投資者,子女入托、入學與當地同等待遇。
7、入駐集中區的企業依法經營並享有經營管理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集中區內企業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因隨意干擾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及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8、入駐集中區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兩年內免費在寧縣電視台、《九龍周刊》做廣告。
9、入駐集中區的企業,免收2006年的土地租賃費,2007-2011年土地價格按照375元/畝土地租賃價格供地,一次交清租賃費。2012年後按450斤/畝小麥當年農曆六月份當地小麥市場價格付給集中區辦公室土地租賃費。
10、集中區內的道路等公共設施用地費用不給企業攤派,由集中區辦公室申請縣財政解決。
第十條 集中區徵用、占用土地後失地農民的安置
土地租(征)後人均不足1畝耕地的農民,視為失地農民,可享受下列優惠。
1、集中區實施區內失地農戶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由農業戶口整體轉為非農業戶口,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2、集中區內失地農民可以按集中區內的統一規劃,在規劃區內優先安排建設商品房或臨街門面房。
3、對失地農民直系子女,具有大專或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國家計畫內統招的任務生,持擇業通知書或擇業證、報到證的)畢業生可安排工作(每戶只限1名)。
4、集中區內的失地農民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推薦到集中區企業工作。
第十一條 入駐集中區的企業除了享受本優惠政策外還享受寧縣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政策,按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優惠政策由和盛工業集中區建設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優惠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