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4年12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3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和促進寧波杭州灣新區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寧波杭州灣新區(以下簡稱新區)內相關開發、建設、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新區的開發建設應當堅持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生態環保、宜居宜業、科學發展、融合發展的原則,堅持高起點規劃和建設,立足新型工業化與新型城市化聯動發展,逐步建設成為以現代產業為基礎的經濟社會與生態協調發展的國際化新城區。
第四條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新區管委會)是寧波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負責新區內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
在保持慈谿市行政區劃不變、司法管轄不變、匯總統計口徑不變的前提下,新區管委會在其管理範圍內行使寧波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相關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相當於縣級社會行政管理許可權。
新區管委會所屬的行政管理職能機構具體負責新區的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事務。
第五條新區管委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編制新區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經寧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新區城市總體規劃應與慈谿市市域總體規劃相銜接;
(三)按照慈谿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對土地利用實施管理;
(四)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核准投資項目;
(五)負責新區內的經濟建設、城市管理和社會事務等方面工作;
(六)檢查、監督、協調有關部門設在新區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協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及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
(七)承辦寧波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新區管理範圍內的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事務,寧波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條新區管委會所屬行政管理職能機構,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行政執法權。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慈谿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新區設定的派出機構,以慈谿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的名義,行使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寧波市、慈谿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新區設定的派出機構,以寧波市、慈谿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名義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
第七條寧波市、慈谿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與新區管委會行政管理職能機構合署辦公。
第八條新區和慈谿市應當建立定期溝通、協商工作機制,相互支持、相互促進、共享資源,加強產業、城市統籌發展和重點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共同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
第九條新區管委會行使相當於縣級統計報送許可權,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的規定及時向慈谿市人民政府報送其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有關資料。
第二章規劃建設和土地利用
第十條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結合服務當地產業和居民、帶動新區城市發展要求,推進城市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在產業發展和城市開發中保障生態建設用地,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合理利用濕地資源。
新區的規劃及開發建設應當依法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二條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工作。
新區土地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新區的建設活動確需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慈谿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新區管委會應當確定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受慈谿市房屋徵收部門委託,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的具體工作。
第三章產業促進和保障
第十四條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規定,明確新區產業政策導向、制定產業扶持政策,設立產業發展資金,對符合國家和省、市轉型升級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五條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產業政策導向,執行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確定項目的產業準入標準。
第十六條新區應當培育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研發設計、信用、法律、保險、智慧財產權、信息諮詢、人才服務、軟體和信息技術、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等服務組織在新區建立機構和開展業務。
第十七條新區管委會應當培育或者引進國內外科研院所、科技園、創業園等創新載體,引進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等資本,促進人才、技術等創新要素的集聚,建立與產業緊密結合的高端創新創業基地。
第十八條新區財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和土地出讓收入按照寧波市財政分配體制有關規定由寧波市級財政返還新區;新區與慈谿市財政分成比例,由新區管委會和慈谿市人民政府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新區鼓勵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建設,建立新型的多元化、可持續的投融資體制。
第二十條新區管委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開發建設實際需求,制定和完善符合創新要求的公共資源交易體系。
第二十一條新區應當實行行政審批事項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創新行政審批方式。
第二十二條新區應當按照寧波市信息化總體規劃和智慧城市發展部署的要求,以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核心,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託,建設國際先進水準的信息化基礎設施,推進數位技術在行政管理、企業經營、公共服務、社區建設等領域的套用。
第二十三條新區應當建設政府信息資源共享平台,推進有關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依法公開政府信息。
第四章 社會治理
第二十四條新區應當探索建立以人為本、協商民主、多元參與的公共事務治理機制,促進公共事務的有效治理。
新區應當創新社會治理模式,推進社區建設,發展社會組織,鼓勵社會組織在提供公共服務、反映利益訴求、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和諧有序發展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十五條新區可以在戶籍、農村住房、創業、就業、購買公共服務等領域進行制度創新。
第二十六條新區管委會應當通過資金投入和政策引導,完善城市生活服務功能,提供優質的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
第二十七條新區應當推動各類社會組織規範、健康、有序發展,逐步建立與新區地位和作用相適應的社會組織發展體系,逐步實現社會組織自我管理、自主發展。
第二十八條 新區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財政對社會組織資助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從事公益活動和提供基層的社會服務。
第二十九條 新區管委會應當全面梳理和分解行政管理職能機構承擔的職能,將其承擔的事務性、服務性等職能依法轉移給相關社會組織承接,為社會組織發展拓展空間。
新區應當建立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人才登記服務和保護制度以及考核評估制度,引導社會工作者以及社會組織專業化發展。
新區管委會應當通過補助社會組織開發就業崗位,加大資助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聘用社會工作者力度的方式,支持社會組織的建設。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新區管理範圍為:東至水雲浦江,南至慈谿市庵東鎮行政區域南分界線,西至建塘江和沿建塘江直線延伸段,北至寧波與嘉興海域分界線的陸域和海域,包括建塘江以西庵東鎮西三村行政區域,但四灶浦江以東、四灶浦水庫以北已圍灘涂及未圍海域和建塘江以東慈谿農墾場區域除外。
寧波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決定,調整新區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一條新區內的慈谿經濟技術開發區、浙江慈谿出口加工區和寧波杭州灣高性能新材料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開發、建設、經營、管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寧波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寧波杭州灣新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出台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促進《寧波杭州灣產業集聚區規劃》有效實施,在《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辦法》(市政府令187號)的基礎上,制定條例非常必要且切實可行。
(一)制定該條例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最佳化新區法治化投資環境,促進新區更好更快發展的需要。新區自2010年初成立以來,累計引進德國大眾、美國偉世通等企業項目150多個,項目總投資近900億元,開發建設也逐步由單一產業功能向產城聯動轉變。2013年實現地區生產總值170.9億元,財政一般預算收入41.3億元。預計今年新區可實現地區生產總值260億元,實現財政一般預算收入70億元。隨著開發建設的不斷推進,新區在行政管理體制、社會管理體制、產業導向、基層行政管理、城鄉一體化發展等方面面臨著許多法律難題。2011年8月1日,市政府出台實施了《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辦法》,儘管對相關問題作出了規定,但是,由於受市政府規章立法許可權的限制,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只是受委託的行政執法主體,不是完全的行政執法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權。在實施委託過程中還存在著委託許可權不明確、委託事項不到位等問題。新區引進的企業,特別是國外投資商,法治意識很強,對政府依法行政的要求比較高,使新區在依法行政工作方面面臨諸多挑戰和風險。為解決這些問題,迫切需要以地方性法規授權的形式確立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機構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和相應行政執法許可權,以提高新區行政管理效率,將行政管理體制和各種創新機製法定化。建立穩定的法治化投資環境,這不僅有利於增強引進企業的投資信心,也有利於滿足投資者對法律保障的基本需求,提升新區的綜合競爭力。
(二)制定該條例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定,理順行政管理體制,推動體制機制創新的需要。2009年,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開發建設寧波杭州灣新區的決定》(甬黨﹝2009﹞18號)中規定“原則上新區範圍內的行政、社會事務由慈谿市委託新區管委會統籌管理。” 2010年1月,省編委《關於設立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浙編﹝2010﹞7號)同意設立新區管委會,作為寧波市政府的派出機構,由寧波市政府授權,負責新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並受慈谿市政府委託管理新區範圍內的鄉鎮、街道。2010年12月,經省政府批覆的《寧波杭州灣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也要求對一些行政執法體制進行創新,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增強區域自我發展動力,完善發展機制,全面落實規劃目標和任務的原則精神。為了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給新區的創新活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有必要將上述決定和批覆精神,通過地方性法規形式法定化,授權確立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機構獨立的授權行政主體資格和相應的行政執法許可權。
(三)制定該條例是促進《寧波杭州灣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有效實施的需要。《寧波杭州灣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明確了新區發展的現實基礎、重大意義、總體思路、發展目標、重點工作、政策支持,並要求在體制機制創新、相關政策措施方面給予新區充分支持,以促進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
(四)制定該條例是有充分的現實基礎和可借鑑的立法經驗,切實可行。一是2011年出台實施《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辦法》,為條例制定積累了經驗。二是從國內、市內其他開發區的發展經驗來看,新區的行政執法體制的創新措施需要通過立法予以保障。如《天津濱海新區條例》明確,濱海新區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獨立行使有關濱海新區建設的管理權;《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條例》、《寧波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規定,管委會為寧波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行使規定的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相當於縣級的社會行政管理許可權,並授權管委會及其所屬行政管理機構作為獨立的行政執法主體。
二、起草過程
《寧波杭州灣新區條例》自2013年初被市人大常委會列為2013年度立法調研項目以來,新區管委會按照市人大的計畫部署,第一時間著手制定相關方案,紮實推進各項工作。一是新區管委會會同市人大財經工委、法工委以及市政府法制辦組建成立立法項目專題調研小組。調研小組成立以來,市人大、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先後兩次到新區調研對接,新區黨工委、管委會兩位主要領導分別就立法調研工作進行了指導,確定條例內容的主要方向。二是廣泛收集各地立法資料,收集了市內東錢湖旅遊度假區、高新區、保稅港區、大榭開發區及市外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濱海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等地的立法資料,為新區立法尋求借鑑。三是調研小組分別赴寧波東錢湖旅遊渡假區、珠海橫琴新區進行實地調研,了解各地法律授權、體制創新及立法後的實踐運作情況,新區管委會根據調研結果,結合新區當前體制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今後發展需求,撰寫了立法調研報告並遞交市人大財經工委。隨後,市人大常委會將《寧波杭州灣新區條例》列入了2014年的制定計畫。
2014年1月23日,新區管委會將《寧波杭州灣新區條例(送審稿)》上報市政府。2月中旬,市法制辦就《條例(送審稿)》徵求了慈谿市人民政府、市各相關部門和相關司法機關的意見,並於2月下旬赴慈谿市、杭州灣新區、庵東鎮召開徵求意見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經初步修改後,3月11日,市法制辦再次召開立法座談會徵求慈谿市人民政府、新區管委會、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民政局、市編辦、國土資源局、海洋漁業局等單位的意見,並通過市人民政府網、法制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在審核過程中,市法制辦就“三不變、兩獨立”原則、新區的行政管理體制創新和新區管理範圍界定等問題多次召集慈谿市人民政府和新區管委會進行溝通協商,並於3月20日和25日專程赴新區和慈谿市徵求意見,雙方就條例內容達成共識。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市法制辦經過多次研究、論證和修改,並借鑑廣州、珠海等城市的新區立法經驗和本市《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條例》等立法成果,形成了《寧波杭州灣新區條例(草案)》。7月31日,市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關於《條例》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條例》分為五章,共三十二條,主要包括新區管理體制、新區土地開發利用、產業促進和保障、社會治理等內容。現就《草案》的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三不變、兩獨立”的問題
為妥善處理新區和慈谿市的利益關係,構築聯動發展格局,促進新區和慈谿市共同發展,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開發建設寧波杭州灣新區的決定》(甬黨〔2009〕18號)確立了“三不變、兩獨立”的處理原則,即“原則上保持慈谿市行政區域不變、司法管轄不變、匯總統計不變,新區實行財政收支獨立、開發主體獨立”。2010年10月,慈谿市和新區就新區體制調整所涉重大事項作出了會議紀要,該紀要進一步明確了“三不變、兩獨立”原則的具體內容。
《條例》第五條至第九條所規定的內容充分體現了 “三不變、兩獨立”的處理原則:一是沒有改變慈谿市的行政區劃。改變縣級市的行政區域,需要通過法定程式報國務院審批,地方性法規無權調整該行政區劃。二是沒有改變司法管轄體制。《條例》沒有涉及此問題,如果新區客觀上需要,可以直接按照法定程式報有權機關批准後,設立相應機構。三是沒有改變匯總統計方式。《條例》第九條僅僅是在此原則下,作了細化明確。四是《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對財政收支獨立、開發主體獨立問題作了規定。同時,為了進一步在法律上明確此原則,維護慈谿市和新區的長期合作、相互融合的關係,《條例》第五條第一款體現了“三不變”的要求。另外,鑒於慈谿市相關職能部門還未在新區範圍內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明確要求慈谿市相關職能機構按照法律、法規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在新區實施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二)關於新區管理範圍問題
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快開發建設寧波杭州灣新區的決定》中規定的新區轄區範圍為“東至水雲浦江(四灶浦水庫北側已圍灘涂及未圍海域除外),南至七塘公路,西至濕地保護區西側邊界,北至杭州灣海域分界線”。為此,2011年實施的《寧波杭州灣新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新區的管理範圍為“東至水雲浦江(四灶浦水庫北側已圍灘涂及未圍海域除外),南至七塘公路,西至濕地保護區西側邊界(註:即為建塘江及建塘江規劃段),北至杭州灣海域分界線內新浦鎮的馬潭路村等二十個行政村。慈谿市庵東鎮宏興村、元祥村、振東村由慈谿市委託新區實施管理”。 2011年11月,省政府《關於慈谿市部分行政區劃調整的批覆》(浙政函〔2011〕342號)的要求,在新區轄區範圍內屬於新浦鎮、崇壽鎮和周巷鎮的八個行政村劃歸庵東鎮管轄。另外,慈谿市農墾場位於新區管理範圍的西側邊界兩側,因歷史原因和現實管理需要,經協調雙方意見,已達成一致,慈谿市農墾場區域由慈谿市管理。為此,《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對新區的管理範圍明確為“東至水雲浦江,南至慈谿市庵東鎮行政區域南分界線,西至建塘江和建塘江規劃延伸段,北至寧波與嘉興海域分界線的陸域和海域,包括建塘江以西庵東鎮西三村行政區域,但四灶浦江以東、四灶浦水庫以北已圍灘涂及未圍海域和建塘江以東慈谿農墾場區域除外。”鑒於地方性法規不同於普通規範性檔案,其適用期限比較長,所規定內容應有前瞻性,為此,《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明確了新區的管理範圍的調整許可權,授權給市政府,市政府可以按照省政府的決定作出調整。
鑒於慈谿經濟技術開發區、浙江慈谿出口加工區和寧波杭州灣高性能新材料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分別批覆成立,開發範圍都在新區管理範圍內,為此,《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其開發、建設、經營、管理,除遵守法律、法規對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高新區相關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三)關於管理體制問題
管委會體制是目前各地開發區、高新區等功能園區通行的體制,其優勢是管理許可權的位階高,在高層次上綜合協調的能力強,實施管理的效率高。由於新區的管理區域是慈谿市行政區劃的一部分,新區管委會的職責不能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賦予縣級政府的職責,《條例》授予新區管委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作為獨立行政執法主體行使行政執法權,理順管委會的行政執法許可權與慈谿市政府許可權之間的重疊問題,不存在雙方許可權衝突的問題。為此,依據組織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按照寧波市政府的決定,結合省編委《關於設立寧波杭州灣新區開發建設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浙編〔2010〕7號)“同意設立新區管委會,負責新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工作,並受慈谿市委託管理新區範圍內的鄉鎮”的批覆意見,《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對有關體製作了原則規定。
(四)關於土地開發利用
為了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依據法律、法規,《條例》第二章規定了土地開發利用相關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2006年公布實施的《寧波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已明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園區管委會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許可權履行《寧波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職責,參照此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授權新區管委會按照縣級人民政府的許可權履行轄區內有關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以提高新區開發建設的效率。二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五條、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需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而新區管委會不是縣級政府主體,不能作出征收決定,應當由慈谿市政府來履行相關職責,《條例》第十三條對此作了強調。三是寧波杭州灣濕地是國家級重要濕地資源,為加強濕地保護,遵循優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產業發展和城市開發中保障生態建設用地,加強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合理利用濕地資源”。
(五)關於產業促進和保障政策
為了給新區產業發展、機制創新提供法律保障,《條例》在產業導向、服務組織培育、機制創新、人才引進等方面作了規定:一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明確了根據國家有關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制定新區產業政策導向和產業扶持政策,設立產業發展基金,列舉了符合國家和省、市轉型升級導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並規定了產業準入標準、科技創新等內容。二是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了培育信用、法律、保險等社會服務組織和培育創新載體相關措施。三是第十八條規定了財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和土地出讓收入按照寧波市財政分配體制有關規定由市級財政返回新區。對解繳慈谿市財政的比例,由慈谿市人民政府和新區管委會協商確定。四是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原則規定了新區可以在戶籍、農村住房、創業、就業、購買公共服務、投融資、公共資源交易、行政審批等領域進行機制創新。五是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了新區信息化建設和政府信息資源共享、政府信息公開等方面的要求。
(六)關於社會治理的問題
目前,新區管委會在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管理過程中,只能依託庵東鎮履行管理職責。新區在社會管理職能方面還存在較大缺失,社會發展要求與社會管理職能不相匹配,加上新區人員機構配置的不足,無法應對和解決日益突出的社會管理矛盾,急需社會治理機制創新。為適應新區社會管理現狀和總體開發建設目標的實現,鼓勵社會治理體制的創新,《條例》第四章規定,新區應當探索建立公共事務治理機制,創新社會治理模式,通過財政扶持政策推動社會組織的發展,規範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
《條例》及其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