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科計[2008]60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科技計畫項目的管理,規範項目驗收程式,根據《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07]42號)等規定,結合本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市科技局批准立項、獲得市級財政科技經費資助、並簽訂《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的科技計畫項目,在完成契約任務後,均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驗收。
第三條 項目驗收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保障科技項目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項目驗收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和監督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五條 重大項目由市科技局組織驗收;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由歸口管理單位組織驗收。
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的劃分按照《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甬科計[2007]42號)執行。
第六條 項目驗收應成立驗收專家組。驗收專家組由相關技術領域的專家、財務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一般不少於5人。其中,重大項目驗收的專家組一般不少於7人。驗收專家在科技行政部門專家庫中選取。主持項目驗收的單位也可聘請其他專家,但新增專家需納入科技行政部門專家庫進行管理。
第七條 項目驗收專家職責是:技術專家主要對項目契約書規定的技術內容和技術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財務專家主要對項目的經費到位和使用管理情況以及經濟社會效益進行評價;管理專家主要對項目的智慧財產權管理和項目的組織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項目驗收專家應認真閱讀項目驗收材料,必要時應進行現場實地考察,收集和聽取相關方面的意見,核實或複測相關數據,獨立、負責地提出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
項目驗收專家對被驗收項目的技術內容負有保密責任,對被評定的技術資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對外公開。項目承擔單位對研究內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驗收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確有必要的,主持驗收單位應當與驗收專家組成員簽定保密協定,規定保密期限和內容。
第八條 項目驗收實行迴避制度。項目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人員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與項目或與項目承擔單位有利害關係的專家不能作為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三章 項目驗收的內容和方式
第九條 項目驗收以簽訂的《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為基本依據。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契約書規定的各項內容,包括技術、經濟指標的完成等情況;
(二)項目獲得的自主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情況及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三)項目契約書確定的項目總經費、市科技局撥款經費、歸口管理單位配套經費及自籌經費的到位情況,項目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規範性;
(四)項目實施的組織管理情況。
第十條 項目驗收方式分為會議驗收、通訊(或網上)驗收等方式。
會議驗收是指由驗收專家組採用會議形式,通過聽取項目執行情況介紹、質詢等程式,討論並形成驗收意見。
通訊(或網上)驗收是指由主持驗收單位組織專家通過採用函件(或網上)形式對項目的驗收材料進行審核,由專家組組長綜合各專家的意見,形成項目的驗收意見。申請通訊(或網上)驗收的,應當提供完成契約規定指標要求的技術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
所有需要驗收項目的單位需登錄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系統),在網上提交相關驗收材料後,由市科技局或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組織和主持驗收。
第十一條 重大項目採用會議驗收形式驗收。
重點項目原則上採取會議驗收形式驗收。有充分理由的,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批准,可申請通訊(或網上)驗收。
一般項目可採用會議驗收、通訊(或網上)驗收。
第四章 項目驗收的時間和程式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契約書規定完成日期後三個月內向市科技局或歸口管理單位提出項目驗收申請,不能如期驗收的應事先向歸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報市科技局項目分管處(室)同意後可延期驗收,延期驗收時間原則上最長不超過一年。
對因項目責任人調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項目研究開發的關鍵技術已由他人公開,致使本研究開發工作成為不必要的項目需要終止或撤消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向歸口管理單位提交項目終止或撤消的書面報告,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項目分管處(室)經過諮詢專家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對處理的項目每半年匯總一次,經局長辦公會討論審定後下發項目撤消或終止通知。
第十三條 申請項目驗收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契約書(任務書);
(三)項目執行工作總結和技術報告;
(四)項目經費財務決算報告或財務審計報告;
(五)與項目成果有關的重要數據、技術資料、專利、專著、論文和照片資料等;
(六)涉及技術、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包括用戶報告、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技術檢測報告、有關經濟指標證明等)。
第十四條 重大項目驗收時需提供有資質的審計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經費審計報告,並附帶主要設備儀器採購資金明細表;
重點項目驗收應由項目承擔單位的內審機構出具項目經費審計報告,並附帶主要設備儀器採購資金明細表;
一般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的內審機構或單位財務部門出具項目經費決算報告,並附帶主要設備儀器採購資金明細表。
第十五條 科技項目經費審計報告應客觀反映該項目總經費以及市財政科技經費、歸口管理部門配套經費、自籌經費等各項資金到位的情況,對照項目契約書預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財政撥款經費的實際支出情況,以及驗收前已產生的銷售收入和利稅情況。
第十六條 重大項目申請驗收的材料經市科技局項目分管處(室)和綜合計畫處審查後,由綜合計畫處會同項目分管處(室)組織和主持項目驗收;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申請驗收材料由歸口管理單位審查同意後,由歸口管理單位組織和主持項目驗收。
第五章 項目驗收的結論及後續管理
第十七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結題和不通過驗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項目契約確定的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經費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項目,通過驗收。
基本完成項目契約確定的技術指標是指項目實現的技術指標與契約任務指標有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衛生、食品和藥品等特殊行業項目的技術指標不低於國家標準規定的指標。
(二)凡有下列情況的,可按結題處理: 資金使用規範,按照契約要求做了大量研究與探索工作,但因現有水平和條件難以克服或實現的技術,致使不能繼續或不能完成研發內容和目標的項目,可按結題處理。
要求申請結題處置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承擔單位書面提出申請,同時提交第十三條(一)至(六)項規定的相關材料,經項目歸口管理單位簽署意見後,報市科技局項目分管處(室);市科技局項目分管處(室)經過諮詢專家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每半年匯總一次,經局長辦公會討論審定後下發項目結題通知。
(三)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通過驗收:
1、主要任務和技術經濟指標與契約規定有較大差距的;
2、提供的驗收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3、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驗收專家組的驗收意見持有異議的,應當在驗收結束之日起15日內,書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科技局在接受書面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主持驗收的歸口管理部門,將其主持的市級科技項目驗收材料,一式兩份,報市科技局備案。市科技局視情進行抽查,對抽查有問題的項目及其歸口管理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通過驗收的項目發給《寧波市科技計畫項目驗收證書》,並進行成果登記。
第二十條 沒有通過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針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可在六個月內再行申請項目驗收,仍不能通過驗收的按項目終止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提供驗收資料或數據不真實、自籌經費未落實、經費使用弄虛作假或挪作他用而沒有通過驗收而終止的項目,以及到期無故不申請驗收或經歸口管理單位通知後仍不申請驗收的項目,項目承擔人(前三位)和項目承擔單位(高校以院係為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得承擔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對三年內有兩個項目未按時驗收或未完成契約任務書目標而結題或因項目責任人調整、關鍵技術方案變更等因素而撤消或終止的項目承擔人(前三位)和項目承擔單位(高校以院係為承擔單位)後兩年不得承擔市級科技計畫項目。
第二十二條 市科技局對項目驗收情況應及時在市科技計畫項目管理系統中予以記錄,對項目完成率進行不定期通報。
市科技局每年初對上年度計畫項目驗收情況進行匯總,作為上年度科技計畫和項目執行情況評估、歸口管理單位項目管理水平評估、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信用評價的依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經費的市級以上項目,按相關規定的辦法進行驗收,其驗收材料一式二份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寧波市科學技術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