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
二、負責全區性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民間組織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
三、組織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區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區軍人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傷殘等級,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管理工作;承擔代管退休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組織、協調全區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指導開展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組織向貧困地區捐贈衣被等活動。
五、管理全區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區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開展扶貧幫困工作;指導農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六、指導城區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
七、承辦行政區劃有關工作;做好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承擔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九、主管全區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負責殯葬數據的統計工作。
十一、負責計區建設有關工作的指導、協調工作,推進社區建設;指導開展社區服務工作。
十二、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承辦福利彩票發行和區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三、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分工
姓名:宋修竹;職務:局長、黨委書記;
工作分工:主持區民政局全面工作,分管福利企業管理辦公室。
姓名:楊秀明;
職務:副局長;
工作分工: 協助局長開展工作,負責社會組織、區劃地名、雙擁優撫安置、信訪方面的工作,分管行政審批科、雙擁辦。
姓名:祝健敏;
職務:副局長;
工作分工: 協助局長開展工作,負責社區建設、人事、財務、組紀宣、工青婦方面的工作,分管辦公室、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科。
姓名:劉建軍;
職務:副局長;
工作分工:協助局長開展工作,負責社會救助、老齡、婚姻登記方面的工作,分管社會救濟科、婚姻登記處。
內設機構
名稱:社區建設科;職責:負責基層建設科日常管理,承擔工作協調、對外聯絡、接待聯繫及調研,綜合文字材料的修改、審核,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做好社區建設協調工作,協助做好民政信息化建設等;
名稱:綜合科(行政審批科);
職責:負責綜合科日常管理,負責全區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擬定要關管理規定;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違法行為;指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建設、人事管理和財務工作;指導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建設、人事管理和財務工作、負責行政區劃、勘界及地名管理,殯葬管理等;
名稱:社會救濟科;
職責:負責社救優撫科、老齡辦日常管理,承擔救災工作及社救、臨時救濟審核審批,低保、低收入調查核實、審批、管理、醫療費核報,重點優撫對象醫療費報銷審核,老齡工作,雙擁辦日常工作,雙擁、優撫、安置,協助做好區老年福利中心建設的日常協調工作等;
民政業務
地名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行本省的地名標準化管理,根據《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地名管理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保持地名的相對穩定,繼承優秀的歷史文化,適應現代化城鄉建設需要,有利於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對外開放和合作交流。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名包括:
(一)平原、山地、丘陵、盆地等地形區域名稱,山、河、湖、海、島、灘涂等地形實體名稱,山峰、山洞、山谷、海灣等地形實體局部名稱和其他自然地理實體名稱;
(二)省、市、縣、自治縣、區、鄉、民族鄉、鎮各級行政區域名稱和地區、街道、村、居民區名稱;
(三)各類經濟區域名稱;
(四)城市、自然鎮、自然村、片村、住宅區,城鎮和各類經濟區域內的廣場、街、路、巷、弄、區片等名稱;
(五)十五層以上的高層建築物和其他需命名的大型建築物名稱;
(六)鐵路、公路、航道、隧道、大中型橋樑、立交工程、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港口、錨地、碼頭、水庫、海塘、江堤、水閘、大中型引水工程等交通、市政、水電設施名稱;
(七)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專業市場等名稱;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自然保護區、名勝古蹟、紀念地等名稱。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省、市(地)、縣(市、區)設定的地名委員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管理本轄區的地名工作。
各級地名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其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同級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承辦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地名命名和更名事項,審核本轄區各類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的申報,核發《地名使用批准書》,公布標準地名;
(三)收集和整理地名資料,管理地名檔案;
(四)編制地名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設定和管理地名標誌;
(六)指導專業部門的地名管理工作;
(七)編輯地名圖書,審核各類公開或者內部出版物中的地名;
(八)組織地名學術研究,提供地名諮詢服務;
(九)推廣與監督標準地名的使用;
(十)向同級民政部門或者城建部門提出處罰違法行為的建議,並辦理相關的具體事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地名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各類經濟區域、旅遊度假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或者本範圍內的地名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的地名管理機構指導。
第三章 地名命名和更名的原則
第六條 地名的命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與社會的利益,尊重當地居住人的意願;
(二)符合城鄉總體規劃要求,反映歷史、文化和地理特徵,含義健康,用字規範,與有關各方協商一致;
(三)一般不用人名、外國地名命名本省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本省地名;
(四)避免使用生僻字;
(五)派生地名一般應當與主地名統一。
第七條 在下述規定範圍內的同類地名應當不重名,並避免同音:
(一)在本省範圍內的住人的島、重要的礁、主要的河流、各類經濟區域、風景名勝區、旅遊度假區、自然保護區和第三條第(六)項中的各類地名;
(二)在本省任何一個市(地)範圍內的鄉、民族鄉、鎮(街道);
(三)在本省任何一個縣(市、區)範圍內的村、居民區、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島、礁、較大的山(峰);
(四)在本省任何一個鄉、民族鄉、鎮範圍內的自然鎮、自然村、片村;
(五)在本省任何一個城鎮、經濟區域內的廣場、公園、街、路、巷、弄、住宅區、區片、專業市場和第三條第(五)項中的各類地名。
本省各市(地)、縣(市、區)名稱應當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同級行政區域名稱不重名。
第八條 下列地名應當予以取消並重新命名:
(一)有損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地名;
(二)極為庸俗或者帶有侮辱性含義的地名;
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