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號,是指市和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為有效防禦和減輕突發氣象災害而向社會公眾發布的預警報信息。
預警信號由名稱、圖示和含義三部分構成。
預警信號共分為颱風、暴雨、高溫、寒潮、大霧、雷雨大風、大風、沙塵暴、冰雹、雪災、道路積冰等十一類,預警信號的種類和具體分級,詳見附屬檔案。
預警信號總體上分為四級(Ⅳ,Ⅲ,Ⅱ,Ⅰ級),按照災害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預警信號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同時以中英文標識,分別代表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
第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市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信息、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預警信號的發布與傳播工作。
第五條 全市的預警信號由市氣象台統一發布。縣(市)、區氣象台站需要發布本地區預警信號的,應當在市氣象台的指導下,按照職責發布。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眾發布預警信號。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氣象台站應提高對災害性天氣預報的準確率,及時通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發布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七條 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的,應當使用當地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信息,不得轉播、轉載其他來源的預警信號。
第八條 廣播、電視台在節目播出時段內收到氣象台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在15分鐘內對外播發;廣播、電視台在節目播出時段外收到氣象台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對外播發。
其他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在收到氣象台站發布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在15分鐘內對外播發。
第九條 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播發預警信號時,應當使用規定的預警信號名稱、圖示、正確說明其含義及相關防禦指南,同時說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
第十條 廣播、電視台播發藍色、黃色預警信號的頻率,每小時應當不少於2次,播發橙色預警信號每小時不少於4次、紅色預警信號每小時不少於6次。
第十一條 交通、城市管理、水利、教育、民政、海洋漁業等部門應根據職責和預警信號分類等級制定本部門防禦氣象災害的預案,並根據預警信號等級,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採取防禦措施,避免或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擅自發布預警信號或轉播、轉載其他來源的預警信號的,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傳播媒體和信息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依法責令其立即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拒不播發或拖延播發預警信號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使用規定的預警信號名稱、圖示、未正確說明其含義及相關防禦指南,或未說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的名稱和發布時間的。
第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