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有線電視設施保護辦法

第四條市、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有線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確保有線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三章獎勵和處罰第十二條對積極保護有線電視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有線電視設施或造成有線電視行政節目停傳或部分停傳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 1996年11月2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8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本市有線電視設施的安全,確保有線電視節目順利優質播放,根據國家《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和《有線電視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線電視設施,是指本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設立的行政區域性有線電視台(站)的下列設施:
(一)節目接收設施,包括接收天線、饋線、塔桅(桿)、 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微波接收設施、地網及其附屬設施;
(二)節目傳送設施,包括架空或埋設的電纜線路、光纜線路、共網傳輸的廣播線路、微波及MMDS設施,以及各類放大器,分支分配器及其附屬設施;
(三)節目製作和播出設施,包括製作中心、播出中心(前端機房)演播室、錄播(音)室及其附屬設備;
(四)其他設施,包括有線電視專用的供電、通訊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有線電視設施,是國家廣播電視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和破壞。
第四條 市、縣(市)、區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有線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確保有線電視設施的安全。
公安、規劃、市政公用、交通、郵電、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有線電視設施保護工作。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有線電視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建設要求,服從城市建設的整體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有線電視設施建設,確保有線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及有線電視節目接收設施的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向接收天線、饋線、衛星地面站、微波接收設施、塔桅(桿)及附屬設施投擲物品、射擊或者在附近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接收天線、衛星地面站、微波接收設施的接收通路中建造影響電波波束傳輸的建築物;
(三)產生強度超過國家標準的電磁波輻射,影響有線電視節目接收質量
(四)在有線電視節目製作中心、播出中心、演播室、錄像錄音室的牆外產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噪聲。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及有線電視節目傳送設施的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標誌埋設地下電纜線路兩側各五米範圍內鋪石油天燃氣管道
(二)移動、損壞地下電纜終端、架空線路的桿(塔)、電纜及其附屬設備;
(三)在標誌埋設地下電纜線路的地面上傾倒垃圾、礦渣,以及含有酸、鹼、鹽的化學物品的液體;
(四)切斷、損壞架空的傳送線路;
(五)在架空傳送線路上隨意附掛其他線路或晾曬衣服;
(六)移動、損壞架空埋設的傳送線路的標樁和其他標誌物;
(七)在傳送線路桿(塔)周圍一米範圍內挖沙取土、開溝、挖坑;
(八)擅自調節放大器、均勻器、分支分配器的參數和損壞供電設施。
第八條 新架設電力、通訊線路與已有有線電視線路並行、交越的,產權單位應當事先和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線電視建設單位協商,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程執行,並應當採取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九條 在有線電視線路上安裝分支分配器、用戶終端盒,應當向當地有線電視台(站)申請,由當地有線電視專業人員安裝,不得擅自安裝。
第十條 用戶需要搬遷、拆除有線電視設施時,應當向當地有線電視台(站)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由當地有線電視專業人員進行搬遷或拆除,所需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需對符合城市規劃的有線電視設施進行搬遷、拆除的,應當事先向當地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搬遷、拆除,並承擔所需費用。
第三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二條 對積極保護有線電視設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有線電視設施或造成有線電視行政節目停傳或部分停傳的,應當賠償經濟損失;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賠償的費用包括搶修費和停傳損失費,計算方法為:
臨時搶修接通和恢復正常所需要的器材、設備、施工、運輸等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計算,停傳損失費按實際停傳的時
間和範圍計算。停傳賠償標準如下:
(一)造成全市範圍停傳的,每十分鐘五百元
(二)造成縣、區級範圍停傳的,每十分鐘二百元;
(三)造成鄉、鎮、街道範圍內停傳的,每十分鐘一百元;
(四)造成鄉、鎮、街道範圍以下的局部地區停傳的,每十分鐘五十元。
賠償費由肇事者在接到有線電視部門書面通知後二十天內一次付清,逾期未付的需交滯納金。滯納金為每天加收賠償費總額的百分之一。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單位和個人,視其情節輕重,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排除妨礙並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的數額為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含):
(一)對損失輕微,影響不大,能及時報告有線電視部門的,予以警告
(二)私自安裝有線電視用戶終端設備的,除補交全部的初裝費和視聽維護費外,並處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罰款
(三)對一般危及有線電視設施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經有線電視部門勸阻無效或造成有線電視信號中斷,影響較輕的,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四)對嚴重危及有線電視設施安全,損害其工作效能,或造成有線電視信號中斷,影響較大的,處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故意破壞有線電視節目接收、傳送設備,造成信號中斷或影響惡劣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對有線電視專用的供電、通訊設施的保護,國家有關部門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寧波市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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