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市政府令第117號
市長
二零零四年一月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促進招標投標活動健康有序進行,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招標投標活動實行地區封鎖和部門行業限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市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招標投標的綜合性政策,協調處理有關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出現的爭議和矛盾。
縣(市)、區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一)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以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工商領域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本市技術創新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經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進口機電設備採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對外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四)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財政部門負責;
(五)醫療設備和藥品採購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七)供水、供氣、供熱等公用工程經營項目投資者或經營權選擇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八)內貿、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業和產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分別由市貿易、水利、交通、信息產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九)列入本市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由市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參照前款的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行政監督管理。
第七條 凡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且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總承包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500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 下列項目應當採用招標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確定項目接受人;實行招標方式的,納入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範圍:
(一)政府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的選擇;
(二)政府投資或者政府融資項目的代建者和經營者的選擇;
(三)道路、供水、電力、通訊等由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的設施或者產品經營權的選擇;
(四)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採購;
(五)國家資助的科研課題項目;
(六)其他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第九條 市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程式,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未作規定的,由市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十一條 招標項目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因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只有少數幾家具備資格的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三)涉及專利權保護的;
(四)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相比過高的。
公開招標的項目按規定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發出投標邀請書的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項目的招標人,應當按照批准的初步設計方案等編制招標檔案,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招標人對於售出的招標檔案只能收取工本費。
第十四條 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招標人除按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發布外,還應當在招標投標有形市場統一發布。
第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性質、特點和要求,認為確需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編制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藥品採購等項目的招標人擬限制投標人數量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預審後投標人的數量,並根據資格預審的條件和方法擇優選擇投標人;在相等的條件下,招標人應當通過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投標人。限制後的投標人數量不得少於15個。
招標公告中沒有載明預審後投標人數量和預審辦法的,招標人不得限制達到資格預審標準的投標人進行投標。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或者依法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能力,並向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並簽訂委託代理契約。
第十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和規範本市的招標投標代理市場,引導招標投標代理機構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
第十八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評標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應當由招標人從依法組建的評標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技術特別複雜、專業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市發展計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評標專家名冊。
第十九條 依法必須招標項目,招標人在向擬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前,應當及時將中標結果同時在招標投標有形市場及其他指定媒體上公示。中標結果公示期一般不少於3日。公示期內,投標人和其他利益關係人有權向招標人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出質疑或者申請核查。
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後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範圍;
(二)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三)招標檔案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條款、評標標準和方法、契約主要條款等內容;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五)中標結果。
第二十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及時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規定提交履約擔保。
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 中標人按照契約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性、非關鍵性部分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並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
中標人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契約。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並應當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接受分包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
招標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人。
第二十三條 市和縣(市)、區可以依法設立招標投標服務機構,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開標、評標、中標公示的場所和信息網路等方面的服務。
招標投標服務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及招標代理機構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招標投標服務機構應當規範服務內容,完善服務設施,並應當在其附設的招標投標有形市場無償為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公示中標結果。
第二十四條 設立市本級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集中辦理市本級和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市科技園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的下列招標投標事項:
(一)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市政、園林、水利、交通、電力等工程)和重點工程項目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
(二)進口機電設備採購;
(三)醫療機構的醫療設備和藥品的採購;
(四)經營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五)政府採購;
(六)其他涉及社會公共權益和服務的招標投標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招標投標主體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招標、開標、評標和定標的過程進行詳細記錄,並應當將招標方案、招標檔案、招標公告、投標人資格預審情況、投標檔案、評標報告、契約文本、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檔案資料存檔。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中標契約履約情況進行跟蹤監督,組織抽查,並將抽查結果予以公布。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和招標人,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組織評標和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不得違規收費。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招標投標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收到舉報投訴信函和申請核查信函後,必須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和答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為舉報人和投訴人保密。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包括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人員等在內的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記錄和信譽評價制度,並應當及時將有關信用記錄提供給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庫管理。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省政府規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擅自邀請招標的,招標無效,並依法予以處理;給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三十三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公示中標結果而不公示的,或者招標人不在指定場所發布招標公告、公示中標結果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投標人以投標報價低於成本價的方式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導致政府投資項目契約不能全部履行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取消其3年至5年內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資格,並在公開媒體上曝光。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擅自增加審批事項、收費項目和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的;對於舉報或者投訴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為舉報人保密的,由有關部門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自主權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概述

寧波市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3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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