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建築業協會

寧波市建築業協會根據寧波市社會團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頒布的“寧波市市級社會團體專項檢查審批方案”甬社發(1998)1號於2000年6月將1990年成立的寧波市集體建築企業協會和1995年成立的寧波市建築業協會合併,成立新的寧波市建築業協會,協會行業主管部門是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原寧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協會簡介

寧波市建築業協會根據寧波市社會團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頒布的“寧波市市級社會團體專項檢查審批方案”[甬社發(1998)1號]於2000年6月將1990年成立的寧波市集體建築企業協會和1995年成立的寧波市建築業協會合併,成立新的寧波市建築業協會,協會行業主管部門是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原寧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歷史沿革

2000年6月30日,協會召開了寧波市建築業協會(新)首屆會員代表大會暨成立大會。共有會員單位428家[其中:一級會員單位62家,各縣(市)區的二級會員單位366家],154位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聽取了寧波市建築業協會(新)籌建工作報告、審議通過了協會章程和財務報告、選舉產生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領導人員。
會長由原寧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黨工委副書記、副主任黃紹棣擔任;劉心禹、王宇凌、董福庭、孟文華、胡家定李世祥任副會長。副會長劉心禹兼任秘書長。
2005年11月1日協會召開了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會議的有118家會員單位的代表(其中二級會員單位納入各縣(市)區建築業協會之中)。會議審議了一屆理事會工報告、理事會財務報告、修訂了《寧波市建築業協會章程》和通過了調整會費收取的標準;選舉產生了二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和副會長、聘請了名譽會長、聘任秘書長。
會議聘任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張坤華為名譽會長;會長由寧波市建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王宇凌擔任;副會長有陳繼東、孟文華、吳鬆土、柯瑞良、蔣瑩、倪煒、葉金澤、馬書識;副會長倪煒兼任秘書長。
2011年4月1日協會召開了三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參加會議的有180家會員單位的代表。會議審議了二屆理事會工作報告、理事會財務報告;選舉產生了三屆理事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和副會長、聘請了名譽會長、聘任秘書長。
會議聘任寧波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葉繼松為名譽會長;會長由浙江廣天日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徐文衛擔任;副會長有彭堅偉、蔣 瑩、沈建平、陳川法、賴朝暉、陳繼東、婁仙虎、杜世培、傅國平、祁華平、孟文華、徐捍衛、王柏歡、邵建雄、顧武傑、徐正榮、胡榮達、毛貢宇項大偉;副會長彭堅偉兼任秘書長。

基本概況

1、有會員單位213家。各縣(市)區建築業協會12家、事業單位7家、企業單位194家(特級資質會員企業21家,其中寧波市企業5家分別為:浙江廣天日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龍元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華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中達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二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一級資質會員企業99家;有理事單位128家、常務理事單位45家;
2、協會部門機構設定為“三部一室”。即:“工程服務部”、“教育培訓部”、“法律諮詢服務部”、“辦公室”;協會現在專職工作人員9人;
3、在寧波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委員會領導下,協會遵循“服務企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的工作宗旨,積極探索新思路,給廣大會員單位提供更有實效性的服務。具體服務內容如下:
(1)組織行業調查研究,反映會員單位要求,代表本行業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採取多種形式加大教育培訓力度,開展創建甬江建設杯,質量管理小組活動培訓;開展法律諮詢服務,提高會員單位整體軟實力。
(3)推薦會員單位做好各類國家級、省(部)級獎項的申報工作,承擔市級優質工程、優秀質量管理成果、建築業企業優秀項目經理的評選,促進全市建築業工程質量、安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4)服務會員單位、協助市住建委做好其委託相關工作事項,包括建設工程中、高級職稱評審,一、二級註冊建造師申報資料初審,註冊建造師變更註冊,為企業構建優秀的人才梯隊;每季度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列印及日常資質證書內容變更工作。
(5)以《建築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加強行業自律,配合市住建委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水平。
(6)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為企業“走出去”發展提供幫助。
(7)積極推廣、套用國內外先進建築科技成果,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組織管理經驗和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益於建築業發展的書籍、報刊、資料,努力開拓信息服務。
(8)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寧波市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NINGBO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NCIA。
第二條 寧波市建築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寧波市各縣(市)區、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築裝修、裝飾和工程勘察設計、科研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行業組織,是在寧波市民政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進程中,充分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雙向服務,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速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把建築業建成國民經濟支柱產業,為寧波建設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港口城市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寧波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註冊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活動,探索建築企業改革與發展新路子,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供借鑑;
(二)參與政府主管部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等活動;
(三)制訂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四)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承擔省市優質工程、文明標化工地和優秀建築施工企業及優秀建築企業經理等的推薦評選工作,促進全市建築業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採取多種形式幫助企業培訓各類人才,開展技術、經濟、法律諮詢服務,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
(七)積極推廣、套用國內外先進建設科技成果、推動行業技術進步,組織管理經驗和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益於建築業發展的書籍、報刊、資料,努力開拓信息服務;
(八)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和公益事業;
(九)發展同國內外建築業社團組織之間的聯繫,加強交流合作;
(十)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施工企業;
(二)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企業;
(三)工程總承包、工程監理、建築裝修、裝飾、建築材料供應、建築、砼製品和預拌砼生產、建築機械製造的企業;
(四)勘察設計、科研單位;
(五)建築業相關的院校;
(六)建築業相關的企、事業;
(七)具有法人(或委託法人)資格的駐甬、進甬施工企業;
(八)具有法人資格的同行業(或業務相關)的社會團體。
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凡熱心建築業,在全行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原寧波市建築業協會和寧波市集體建築企業協會的會員,承認本章程者,均可直接轉為本會會員,不需另行辦理入會手續。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4、有權獲得本會編印的書籍、報刊、信息資料和技術、經濟、法律諮詢,並予以優惠;
5、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3、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和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5、依照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繳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各地區、部門通過規定程式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屆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和註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長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聘任;
(九)領導協會各機構(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三分之一左右。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十六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經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會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註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的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註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專、兼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會費(收繳辦法另定);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合法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合法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妥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拔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註冊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註冊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經協會會員代表大會2000年6月30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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