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山西商會

寧波市山西商會,成立於2010年5月22日,經寧波市工商聯批准註冊,是新近成立的異地山西商會之一。

商會簡介

寧波市山西商會於2010年5月22日,經寧波市工商聯批准註冊成立,是新近成立的異地山西商會之一。業務主管單位為寧波市工商聯,由在寧波經營發展的山西藉企業聯合發起組建,即將成為在甬山西藉企業的共同家園。商會著眼於寧波經濟發展趨勢,促進晉甬兩地經貿文化合作交流,對寧波、山西兩地各方面資源進行集約化整合,為會員企業提供商業諮詢、維權服務、招商融資等服務。通過建立商會廣闊的平台,推動山西藉企業做強做大,為弘揚新時代的晉商精神,樹立新晉商形象,推動兩地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商會發起單位50多家,涵蓋了機械、製造、建築設計、化學、建材、海洋工程、刀具、物流、餐飲、諮詢服務等眾多行業,總產值770420萬元以上。其中化學工業第二設計院寧波工程有限公司、寧波中海金龍航務工程有限公司、寧波榮明管道物資有限公司等企業在寧波同行業領域擁有廣泛影響(成為寧波重點企業),為寧波的經濟發展發揮著極大的作用。
商會現有專職工作人員2人,下設專家諮詢委員會、會員發展服務部、信息交流服務部、商務合作服務部等4個服務部門。專家委員會由相關職能部門領導和在甬山西藉各界人士組成,為商會各項工作的開展提供幫助和支持。
商會主要領導:
會 長: 劉志旺
副會長: 董榮明 殷桂生 閆世明 梁建軍 白偉偉 萬 傑 高宇紅 王保亮
秘書長: 杜曉琪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寧波市山西商會 英文名稱: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INGBO 
第二條 商會是由在寧波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山西企業自願聯合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為山西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山西企業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守法經營,遵循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自覺打造“誠信晉商”品牌;堅持互利互惠,資源共享,團結協作,促進企業發展的原則,為晉甬兩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寧波工商業聯合會是本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商會接受登記管理機構寧波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辦公地址:寧波市環城北路東段67號金論商務C座223室。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增強整體實力,推動會員企業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山西企業開展與寧波地區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山西企業良好形象的社會活動。
(五)吸引和指導山西地區企業來寧波經商、創業、投資發展及招商活動。
(六)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七)引導會員加強行業自律,防止和避免本商會、本行業之間的不正當的無序競爭。
(八)組織各類的培訓、中介、諮詢服務和各種招商、商務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商會只設單位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合法經營的在寧波註冊的山西籍具有企業
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商會;
(三)在本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和社會信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交納會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在本商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入會志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社會聲譽;
(三)自覺接受並完成商會分配和要求的各項任務;
(四)按規定向本商會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商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
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有奉獻精神、大局觀念和團結精神。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第二十七條,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
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與會員進行聯繫,為會員提供具體服務。
(六)依照商會章程規定發展會員。
(七)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
配。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商會終止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經過2010年5月2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寧波市山西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商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