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市房屋建築幕牆安全管理辦法

第236號 《寧波市城市房屋建築幕牆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7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裘東耀 2017年3月15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房屋建築幕牆建設、使用、維護及管理工作,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的建築幕牆(以下簡稱建築幕牆)建設質量和使用安全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幕牆,是指由面板與支承結構組成、可相對主體結構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變形能力、不承擔主體結構所受作用的建築外圍護結構或者裝飾性結構。

第四條建築幕牆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規範建設,責任落實、安全利民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幕牆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建築幕牆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協調處理建築幕牆建設質量和使用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做好建築幕牆使用安全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幕牆建設質量和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幕牆建設質量和使用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市場監督、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幕牆建設質量和使用安全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建築裝飾行業協會和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

鼓勵建築裝飾行業協會和其他有關行業協會參與地方行業技術規範的制定和行業信用評價等工作,為建築幕牆安全管理提供技術培訓、諮詢論證等服務。

第八條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和其他有關組織通過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建立多種形式相結合的建築幕牆建設質量、使用維護和安全風險管理機制。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保險機制等手段創新建築幕牆安全管理,落實建築幕牆建設質量和使用維護、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建築幕牆建設質量

第九條建設單位新建、改(擴)建工程的建築幕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建築幕牆安全技術要求。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督促建設單位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建築幕牆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要求。

第十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進行建築幕牆工程專項設計。

對建築幕牆工程設計與建築主體工程設計不屬於同一設計單位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幕牆工程設計檔案交建築主體工程設計單位做好確認銜接工作。

第十一條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建築幕牆工程設計業務。

禁止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或者以其他建設工程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建築幕牆工程設計業務;禁止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築幕牆工程設計業務。

第十二條擬採用建築幕牆的建設工程,由設計單位根據建築高度、周邊環境等因素,合理設計綠化帶、裙房等緩衝區域以及挑檐、雨篷、頂棚等防護設施,防止發生建築幕牆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墜落傷害事故。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築幕牆專項設計方案結構安全性論證,並在建築幕牆施工圖設計檔案中落實結構安全性論證意見。

第十四條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查建築幕牆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滿足建築幕牆結構安全、節能等要求,並出具審查意見。

建築幕牆工程設計施工圖未經審查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條建築幕牆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建築幕牆工程施工業務,並對建築幕牆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禁止建築幕牆工程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建築幕牆施工業務;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建築幕牆施工業務。

第十六條建築幕牆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幕牆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施工,不得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建設材料、構配件,不得偷工減料。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的監理範圍和規模標準,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對建築幕牆工程實行監理。

第十八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監理契約,編制監理方案,代表建設單位對建築幕牆工程質量實施監理,承擔施工質量監理責任。

建築幕牆工程完工後,監理單位應當對建築幕牆工程作出質量評價。

第三章使用維護安全

第十九條建築幕牆工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使用說明書、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結構設計檔案等有關資料中載明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築幕牆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及建築幕牆結構特點、設計使用年限;

(二)日常使用和特殊氣候情況下使用注意事項;

(三)日常維護、安全性能鑑定要求;

(四)備品、備件清單及主要易損部件的名稱、規格和更換方法;

(五)施工單位的保修責任、保修期限;

(六)不同類型建築幕牆的特別規定及注意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建築幕牆的質量保修期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沒有規定的,由業主與施工單位在保修契約或者保修證書中約定。

第二十一條《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是該房屋的建築幕牆使用安全責任人(以下簡稱使用安全責任人)。

建築幕牆房屋的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實際使用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建築幕牆使用安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使用安全責任:

(一)按照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正確使用,不得從事擅自拆卸建築幕牆或者附加構件等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二)按照規定對建築幕牆進行日常維護、檢修和安全性能鑑定;

(三)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幕牆採取安全防護、維修等其他有效措施;

(四)保存建築幕牆日常維護、檢修、安全性能鑑定等相關資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商務、旅遊、民政、機關事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本行業內的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履行使用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使用安全責任人的房屋區分所有權的,其建築幕牆日常維護、檢修、安全防護和安全性能鑑定等各項安全措施所需的費用,由相關使用安全責任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共同承擔;房屋未區分所有權的,相關費用由使用安全責任人獨立承擔。

第二十四條建築幕牆實行物業服務等方式委託管理的,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建築幕牆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建立相應的管理檔案。

第二十五條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技術標準和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要求,對建築幕牆進行日常安全維護,並遵循下列規定:

(一)發現輕微損壞的,及時組織檢修;

(二)發現損壞且有脫落危險的,立即組織檢修;

(三)發現建築幕牆面板爆裂、墜落的,立即向房屋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並及時採取應急防護、檢修等措施。

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同建築幕牆房屋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檢查、督促使用安全責任人消除建築幕牆使用安全隱患。

第二十六條建築幕牆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由使用安全責任人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

使用安全責任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知施工單位對相關建築幕牆的安全性能進行全面檢查。

第二十七條建築幕牆質量保修期滿後,鼓勵使用安全責任人每隔三至五年組織一次建築幕牆安全性能鑑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組織或者結合房屋安全鑑定對建築幕牆進行安全性能鑑定:

(一)建築幕牆的面板、連線構件或者局部牆面等多處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等損壞現象的;

(二)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導致房屋出現傾斜或者承重結構受損的;

(三)因突發事件或者自然災害造成房屋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損壞的;

(四)其他可能危及建築幕牆整體使用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大型公共建築的建築幕牆,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省規定的期限對建築幕牆進行安全性能鑑定。

第二十九條使用安全責任人委託實施建築幕牆安全性能鑑定的,應當委託具有建築幕牆檢測與設計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

承擔建築幕牆安全性能鑑定的專業機構,應當出具安全性能鑑定報告,對鑑定結論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的安全性能鑑定信息。

第三十條經安全性能鑑定,建築幕牆存在使用安全隱患的,鑑定機構應當及時將安全性能鑑定報告報送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採取安全防護措施,並可以委託原建築幕牆工程施工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維修。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房屋安全信息檔案系統,對建築幕牆建設質量、安全性能鑑定和使用安全等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

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幕牆安全管理相關信息的採集、維護和使用,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規範建築幕牆安全性能鑑定技術規程,培育鑑定和技術諮詢服務市場主體,按照國家、省規定的資質條件,建立相關專業機構名錄,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幕牆使用、維護和應急處置技術諮詢培訓制度,提高使用安全責任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單位的日常維護能力。

第三十四條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建築幕牆存在使用安全隱患或者面板爆裂、脫落等報告後,應當立即抵達現場,依法處理,防止發生次生災害。

第三十五條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幕牆安全信用信息監管工作機制,對有下列失信行為之一的,記錄當事人信用信息檔案,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管理: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組織建築幕牆結構安全性論證的;

(二)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未對建築幕牆結構安全、節能等要求進行審查的;

(三)監理單位未對完工的建築幕牆單位工程作出質量評價的;

(四)建設單位拒不提供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的;

(五)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履行使用安全責任的;

(六)使用安全責任人未按規定組織建築幕牆安全性能鑑定的;

(七)違反建築幕牆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專業機構出具虛假建築幕牆安全性能鑑定報告的,由區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建築工程採用玻璃雨篷、採光頂、無支承框架結構的外牆乾掛系統、直接貼上在建築主體結構外牆或者挑檐飾面磚(板)系統的,其牆面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區縣(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寧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劃定本行政區域內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建築幕牆的使用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的範圍,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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