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北侖區人大常委會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北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區長的個別任免;
10.在區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班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根據區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委(辦)主任、局長的任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 ,決定撤銷個別副區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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