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公路建設基金徵收實施辦法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寧波市公路建設基金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是1995年發行的地方法規。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1108
【發布文號】甬政辦[1995]8號
【發布日期】1995-08-07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
寧波市公路建設基金徵收實施辦法的通知

(甬政辦〔1995〕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市物價局、財政局、交通委、土管局制訂的《寧波市公路建設基金徵收實施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

檔案全文

寧波市公路建設基金徵收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公路設施建設,增強城市的輻射功能,適用國民經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根據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道路交通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甬政〔1995〕7號)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非農業建設而徵用或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辦法規定繳納公路建設基金。其中,海曙、江東、江北區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新區開發而徵用或占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前款規定減半繳納公路建設基金;進行舊城改造而占用土地的不再繳納公路建設基金。

第三條公路建設基金徵收範圍:
(一)商業用地,包括金融、旅遊、勞務等用地;
(二)商品房用地;
(三)工業用地,包括倉庫、堆場等用地;
(四)普通民宅用地,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利房、解困房、經濟房、集資建房,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普通多層住宅等用地;
(五)其他用地。

第四條公路建設基金免徵範圍
(一)各級財政安排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項目用地;
(二)各級財政安排的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房和住宅用地;
(三)市政和交通基礎設施用地;
(四)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五)農民建房宅基用地。

第五條公路建設基金以用地面積平方米為單位,徵收標準分別規定為:商業用地和商品房用地每平方米40元,工業用地每平方米20元,普通民宅用地和其他用地每平方米10元。如遇同宗土地多種用途,按宗地容積率折合用地面積分別計征。
因社會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需調整公路建設基金標準的,由市交通委員會按每年10%遞增比例提出調整意見,報市物價局、財政局審批。

第六條公路建設基金由市、縣(市、區)兩級土地管理部門在辦理土地審批手續或簽訂土地出讓契約前,按規定一次性徵收。土地管理部門應於次月7日前按月將公路建設基金金額解入當地交通部門在同級財政部門設立的“公路建設基金”專戶儲存。各縣(市、區)土地管理部門應逐月將用地和公路建設基金徵收情況抄送同級交通、財政部門和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將全市情況匯總後抄送市交通委員會、財政局。

第七條符合免徵公路建設基金條件的用地單位和個人,應在辦理用地手續時填寫“寧波市公路建設基金免徵審批表”(見附表樣本),經縣級財政、交通部門審核並報市財政局、交通委員會批准後方可免交。
免徵公路建設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如改變用地性質而超出免徵範圍的,應按改變時規定的徵收標準補交公路建設基金。

第八條各縣(市)及江北、鎮海、北侖區(包括甬江新區)公路建設基金的60%集中到市,其中20%無償上交市,40%作為投資股份,所有權歸各地;海曙、江東區公路建設基金金額集中到市。各地財政部門應按規定將公路建設基金於次月20日前上交市交通委員會在市財政局設立的“公路建設基金”專戶儲存。

第九條公路建設基金使用安排應與《寧波市公路網規劃》相銜接。市集中的公路建設基金金額用於全市高等級公路建設;各地使用的公路建設基金金額用於本區域內公路網建設。公路建設基金的具體使用,應由各級計畫、交通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在每年年初提出方案,報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土地管理部門在徵收公路建設基金總額2%的幅度內提取徵收手續費,具體比例由同級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土地管理部門在徵收前須向當地物價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或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收費時使用由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寧波市公路建設基金專用票據”,票據領用、核銷辦法另行制定。公路建設基金屬專項建設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公路建設基金的徵收和使用,應自覺接受同級物價、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物價局、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市及各縣(市、區)在此之前制訂的公路建設基金或類似內容的收費辦法一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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