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保障和規範市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職權,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監督法和浙江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帶有全局性、長遠性、根本性,須經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及應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的事項。
第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圍繞全市工作大局,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貫徹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根據中共寧波市委的決策部署和工作建議,需要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事項;
(三)推進依法治市,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決策;
(四)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調整方案和年度計畫的部分變更;
(五)市級財政預算的調整方案、財政決算;
(六)市屬相關開發園區財政預算、決算;
(七)確定或者變更本市永久性節慶日、市樹、市花等;
(八)授予或者撤銷寧波市榮譽市民等地方榮譽稱號;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交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聽取意見和建議;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
(二)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中期評估情況;
(三)市級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社保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
(四)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五)市級政府性債務管理使用情況;
(六)住房公積金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資金收支、管理情況;
(七)市人民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情況;
(八)深化改革、創新驅動、轉型發展等體制性改革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情況;
(九)海洋經濟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情況;
(十)市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建設、運行情況;
(十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涉及面廣、投資巨大、影響深遠的重大建設項目的決策、建設和變更情況;
(十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人口、體育、民族、宗教等事業發展的重大決策;
(十三)食品安全工作情況;
(十四)事關重大民生的公共服務價格的制定和調整情況;
(十五)生態市建設情況,大氣、土壤和重要江河、湖泊、近岸海域的污染防治規劃及執行情況;
(十六)節能降耗工作情況;
(十七)城市總體規劃及重點區域規劃的制定、修改,城鄉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
(十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制定;
(十九)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保護情況;
(二十)城市重大標誌性建築的徵收、拆除、改建情況;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情況;
(二十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寧波海事法院公正司法工作的情況;
(二十三)給國家、集體、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情況;
(二十四)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情況;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和寧波海事法院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二十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本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六)項、第(二十一)項規定的重大事項、第(十五)項中生態市建設情況和第(十七)項中城鄉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一次;其他各項規定的重大事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
第六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在徵求市人大常委會意見後,再按照審批許可權報請批准,並將批准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行政區劃的調整方案和行政區域名稱變更、政府駐地的遷移;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併方案;
(三)市級以上各類開發園區的設立;
(四)同外國城市(地區)建立友好關係。
第七條
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形式提出。
第八條
下列機關(機構)或者人員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寧波海事法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
(四)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
第九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關於該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與該重大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依據;
(三)該重大事項的決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說明等資料;
(四)各方面對該重大事項的意見等材料;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的提請程式:
(一)主任會議提出的議案或報告,由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寧波海事法院和專委會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或者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委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委會審議、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或者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一般應當在每年年初提出建議議題,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列入市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建議議題提出前,應當廣泛聽取市人大代表、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意見。
討論通過的年度重大事項議題需要作個別調整的,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寧波海事法院一般應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一個月前,將有關重大事項的議案或者報告送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臨時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重大事項議案或者報告,應當在主任會議舉行的七日前送交。
第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時,提出機關(機構)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重大事項議案的,由議案聯名人推舉其中一人作說明,回答詢問。
第十四條
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出機關(機構)或者提議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任會議同意,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審議的重大事項,認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通過後,應當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有關機關應當貫徹執行,並按要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貫徹執行情況。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重大事項中提出的審議意見,有關機關應當研究處理。
相關專委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對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並將檢查評估情況報告市人大常委會。
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作為監督的議題,納入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對依法應當由市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擅自作出決定的,市人大常委會應當責成其糾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對有關重大事項不報告、不徵求意見或者不備案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責成其限期改正;對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不執行,提出的審議意見不認真研究處理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詢問、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本市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