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對外經貿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指導、協調、綜合管理全市對外經貿工作,起草並組織實施我市對外經貿和口岸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負責編制全市外經貿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商品、技術目錄;擬訂我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政策措施,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審批加工貿易業務;負責全市進出口商品配額、許可證的轉報和管理。
(三)貫徹執行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出口的政策;推進我市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出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工作;承擔與對外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工作,實施我市國際品牌體系建設;指導協調機電產品出口生產體系建設和出口生產企業的技術改造。
(四)牽頭擬訂我市服務貿易發展規劃並開展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對舉辦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進行指導、協調和管理。
(五)貫徹執行國別、多、雙邊經貿合作戰略和政策,推進我市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多雙邊經貿往來與合作,促進經貿聯繫;負責與國際多邊經貿組織駐華機構和外國(地區)駐華經貿組織(商務機構)的溝通聯繫。
(六)負責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的工作,
(七)指導、管理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參與起草並執行全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依法審核、審批、轉報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及相關事項;依法監督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按規定負責外商投資有關統計工作。
(八)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監督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和境外就業等;貫徹執行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政策,承擔我市境外勞務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牽頭處置境外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管理監督對外勞務派出機構,負責多雙邊援助和對外援助工作。
(九)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經貿規劃、政策,促進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商貿聯繫;組織實施對台經貿合作工作,參與處置多雙邊經貿領域的涉台問題。
(十)負責全市省級及以上開發區的綜合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開發區發展規劃和促進政策;承擔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設立、撤銷、擴區、區位調整、升級的審核轉報工作,負責開發區投資環境綜合評價和考核工作,監測分析開發區運行情況。
(十一)起草並組織實施我市口岸工作的政策、規劃;負責協調口岸查驗機構,推動建立大通關工作機制,推進電子口岸建設。
(十二)起草並組織實施全市外經貿人才規劃;按照授權,辦理經貿類因公出國(境)人員及邀請國(境)外人員來訪等相關事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