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理工經濟管理學院學生會

第一章  總 則

寧夏理工學院經濟管理系學生會章程

第一條 學院學生會的領導組織

寧夏理工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學生會是在團委領導下的全系大學生民眾組織,在團委的指導幫助下展開工作。在院團委的指導下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第十屆學生會合影

第二條 本學院學生會的宗旨

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等幾方面全面發展,引導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作“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大學生,努力成為適應現代化建設需要的跨世紀人才。堅持以廣大同學的成長為中心,為學院的改革、發展和廣大同學的素質拓展服務。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第三條本學院學生會的基本任務

(一) 進行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教育,提高同學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自覺性,增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參與意識;廣泛開展愛國主義和團隊精神教育,提高同學們的思想道德素質,幫助同學成長進步。倡導和組織同學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二) 積極開展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勤工儉學、公益勞動和校園文化活動等多種活動,努力為全校大學生服務。
(三) 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時,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代表和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傾聽和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疏通學生和學校之間的正常民主渠道,充當學校各部門聯繫學生的“橋樑”和“紐帶”,參與涉及院系內部關於學生事務的民主管理。
(四) 促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職工之間的團結,協助院系建立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習生活環境。積極負責地完成上級組織布置的工作任務。
(五) 利用學院科技文化優勢,積極組織學生志願者,將服務性活動推廣到社會,使學生會成為展現大學生社會責任感的視窗。

第二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取得寧夏理工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學籍的本科生、專科生,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和權利

(一)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1.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批評、監督本會領導機構工作人員的權利和對本會工作進行討論並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
3.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習、科技、社會實踐、勤工助學等活動的權利;
(二)會員應履行如下基本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和學校各項規章,自覺加強思想修養,提高思想素質,刻苦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完成學校規定的學習任務,積極參加體育鍛鍊及各項文藝活動,爭做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2.服從本會各級組織的領導,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選舉的主席團和委員原則上應當超過半數當選,如果沒有超過半數的,應按照得票的多少當選。

第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

(一)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學代會的召開須經團委的批准。
(二) 學生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班民主選舉產生。
(三) 學生代表大會職權是:聽取和審議學院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聽取學生會及有關部門的情況介紹;修改會章;討論通過本會的決議、制度、條例;選舉學生委員會。
(四) 學生代表大會召開期間,由代表推選組成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
(五) 學生代表大會代表享有的基本權利:
1.通過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全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的重大事務。
2.對學生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實行監督。
3.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六)學生代表大會代表應履行的基本義務:
1.積極參加學生代表大會的日常事務。
2.真實客觀地行使自己的職權。

第八條 學生會委員會。

(一) 學生會委員會由學生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任期同學生代表大會。
(二) 學生會委員會的職權是:召集學生代表大會;領導學生會的日常工作;執行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閉 會期間決定學生會的重大問題;對內對外代表寧夏理工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學生會。
(三) 學生會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
1.有向學生會主席團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的權利和義務。
2.有反映寧夏理工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在校學生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和義務。
3.有參加學生委員會的各種會議和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4.有在學生委員會會議上充分闡述看法、觀點、參加表決的權利和義務。
5.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學生委員會決議的義務。
6.必要時,五分之一或以上的委員有權聯名向學生委員會要求召開系學生委員會會議。
(四) 學生會委員會設辦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五)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在必要的時候召開會議調整委員會成員,並報請 校院團委和經濟管理學院批准。
(六)學生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下設若干機構。

第九條 經濟管理學院學院學生會

(一)經濟管理學院學生會是經濟管理學院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實行主席團集體負責制。學生會下設
的職能部門根據工作職能變更,需要增設或減少有關部門,由主席團提出議案或具體變更方案,報請學生委
員會批准通過。
第十屆學生會主席 孫煦然

(二) 學生會的職能
1.執行學生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2.溝通學院黨政與廣大同學的聯繫,通過學院各種正常渠道,反映同學的建議、意見和要求,參與學生的民
主管理,維護同學的正當權益。
(三) 學生會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學生會全體會議。
2.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審批。 3.批准任免學生會工作機構和職能部門
負責人。
4.在必要時召集學生會委員會議。
(四)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有參加主席團的各種會議和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2.有在主席團會議上充分闡述看法、觀點、參加表決的權利和義務。
3.有執行主席團決議的義務。
4.有在必要時要求召開主席團會議的權利。

第四章 學生會幹部

第十條

學生會幹部是學生的公僕,學生會應按德才兼備的原則選拔幹部,學生會幹部須 接受監督、考查、考核。

第十一條

學生會幹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二)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起模範作用。
(三)工作認真負責,勤奮踏實,按時按質地完成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具有民主作風,能密切聯繫民眾,團結同學,及時全面地反映同學的正確意見和合理要求,自覺接受同學監督,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五)學習刻苦,成績優良,能正確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係。

第十二條

學生會幹部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反映寧夏理工學院經濟管理學院學生意見、建議的權利和義務。
(二)有參加學生會的相關會議和活動的權利和義務。
(三)有向上級充分闡述自己的意見、建議、觀點、看法,並保留意見的權利和義務。
(四)有遵守一切學生會章程、制度和條例的義務。
(五)有服從上級指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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