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農牧廳

(八)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培訓;配合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做好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十)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工作;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一)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三)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的職責,促進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擬訂種植業、畜牧業、漁業、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擬訂;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
(三)指導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財政廳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參與制訂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五)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許可及監督管理;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六)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區內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七)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八)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的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培訓;配合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做好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自治區現代農業產業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組織農業科技項目的遴選及實施;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工作;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一)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等的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與老幹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農業行業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三)產業政策與法規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開展農業產業政策研究,擬訂或組織擬訂相關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協調、組織農業綜合執法,承擔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計畫財務處(自治區農業資源區劃辦公室)
擬訂或組織擬訂農業與農村經濟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有關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信貸、保險、財政補貼等相關扶持政策建議,承擔引導農業結構調整和農產品加工工作;承擔重大農業建設項目的申報、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有關工作;指導農業資源區劃工作和農業資源保護工作;承擔內部審計工作;指導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五)農村經濟管理處
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和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的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承擔基層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改革與建設工作;指導涉農行業協會工作。
(六)科技教育處
承辦自治區現代農業產業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推廣項目的有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從業技能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村節能減排工作;承擔農業外來物種管理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工作;承擔有關農業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
(七)市場與經濟信息處
研究提出大宗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承擔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工作;指導農業信息服務的有關工作;組織協調農業投入品的質量檢驗、監管;擬訂農業各產業產品的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標準;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有關工作;承擔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八)種植業管理處
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和發展節水農業的相關工作;發布農情信息;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和調撥;承擔引進種子(種苗)審批和肥料、農藥登記及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提出促進糧食等產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承擔農作物種子行業管理工作;組織植物檢疫工作;指導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工作。
(九)農業機械化管理局
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重大技術措施並指導實施;承擔擬訂農業機械化技術標準和作業規範的有關工作;組織農業機械化重點技術的試驗、示範;指導農業機械化生產,組織開展農機跨區作業;承擔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產品質量檢驗、鑑定等有關工作;指導農機作業安全和維修管理。
(十)畜牧局
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提出畜牧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畜禽遺傳資源、飼料資源、草地資源保護工作;承擔生鮮乳生產、收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草原建設、防火防鼠蟲害等工作;承擔飼料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和人工種草工作的組織實施。
(十一)獸醫局
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工作;承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管理工作;承擔執業獸醫的管理工作;承擔動物疫情認定管理和監測預警工作;發布動物疫情並組織撲滅疫情。
(十二)漁業局(寧夏回族自治區漁政局)
擬訂養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漁業生產結構、布局調整;指導漁業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組織實施漁業發展的重大技術措施;組織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承擔漁政監督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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