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

(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簡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為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管理的副廳級行政機構。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承擔的社會保險管理有關職責。
(二)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社會保險的方針、政策;擬訂社會保險工作政策;編制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五)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擬訂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六)負責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指導、協調社會保險信息網路的建設和管理。
(七)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設立3個內設機構:
(一)運行協調處。
負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綜合協調;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設;監督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服務質量;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指導全區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協調起草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和發展預測報告;擬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區級統籌方案並監督落實;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養老失業保險處。
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擬訂失業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機制和失業預警機制;擬訂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率;負責企業年金備案工作;承擔企業職工退休管理工作;擬訂養老、失業保險基金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三)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處。
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定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工傷、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和支付範圍並監督檢查;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以及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認定、考核、監督的相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行政編制21名。其中:局長1名(副廳級),副局長2名(正處級);處室領導職數正處級3名,副處級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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