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

《寧夏回族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在2015.01.09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已經2015年1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月9日

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標體系。

本指標體系共設8項1級指標、32項2級指標、115項3級指標;8項1級指標的總分值為100分;各項2級指標、3級指標的具體分值,由考評主體按照政府與部門分開、區分部門類別的原則,結合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在制訂考評辦法時予以明確。

一、行政決策(占總分值的15%)

基本要求:重大行政決策制度科學、程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人民民眾的要求、意願得到及時反映。

(一)重大行政決策範圍明確。

1.編制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編制或者調整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各類總體規劃。

2.制定涉及經濟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制定土地管理、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文化衛生、科技教育、食品安全、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生態環境保護、城市建設、交通管理、土地房屋徵收等關係民生的重大措施。

3.編制財政預算、安排重大財政資金,制定或者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立項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以及依法應當決策的其他事項。

(二)重大行政決策制度健全。

4.行政機關內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機構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全面推行。

5.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諮詢制度完善、專家諮詢庫建立。

6.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規範。制定、公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聽證目錄。聽證代表遴選方式科學合理,聽證代表具有廣泛性。

7.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機制健全。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和可能引發的社會穩定、環境、經濟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8.重大行政決策公示制度建立。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名稱、依據和結果公開。

(三)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完備。

9.重大行政決策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的法定程式作出。

10.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事先採用召開座談會及通過媒體徵集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意見。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及專業性較強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組織專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及應對措施等方面進行諮詢論證、風險評估。

11.依法應當聽證的決策事項及涉及公共利益或者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法定程式組織聽證。

12.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前,經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沒有通過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作出決策。

13.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辦公會議、專題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四)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落實。

14.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建立。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決策者及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15.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應當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會商分析等方式,廣泛收集利益相關方面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或建議,對決策實施情況進行研究、評價,並根據評價情況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

(五)效果指標。

16.重大行政決策公開率達到90%以上。

17.沒有發生因違法決策引發重大群體事件或者重大集體上訪事件的情形;沒有發生因違法或不當決策被上級機關責令糾正或者撤銷的情形。

18.沒有發生因依據違法決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的情形。

19.社會公眾對行政決策的總體滿意度達到80%以上。

二、制度建設(占總分值的15%)

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則,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立足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科學發展、推進“兩區”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實際需要,切實反映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規範性檔案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並公布,備案審查制度有效落實。制度建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充分發揮。

(六)政府立法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顯著提高。

20.科學編制政府立法規劃和計畫。立法項目社會公開徵集制度建立健全。每五年向社會公開徵集下一個五年立法規劃建議;每年向社會公開徵集下一年度立法計畫建議。

21.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進,政府立法工作不斷加強和改進,立法起草、論證、調研、協調、審議制度完善,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起草。

22.政府立法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通過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少於30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草案,通過召開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23.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按照法定許可權、法定程式進行,制度設計科學合理,立法內容明確具體、與上位法不相牴觸,原則上不再新設行政許可事項。

24.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經政府法制機構依法審查後,按照法定程式提請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25.政府規章發布後,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和主要報刊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正式文本。公布日期與實施日期間隔原則上不少於30日。

26.堅持“立、改、廢”相結合的原則。政府規章實施滿2年的,應當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實施、修改或者廢止的主要依據之一。

(七)規範性檔案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

27.制定規範性檔案嚴格遵照法定許可權,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

28.制定規範性檔案遵守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的程式。重大或者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規範性檔案應當採取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組織聽證或者向社會公布草案等方式公開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29.政府規範性檔案提交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部門規範性檔案提交部門會議前經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30.規範性檔案應當經過政府常務會議或者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31.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建立。定期修改、廢止或者重新制定規範性檔案。每2年開展1次規範性檔案清理,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八)效果指標。

32.社會公眾對政府立法工作及規範性檔案制定發布工作的總體滿意度均達到90%以上。

33.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率達到100%。

34.政府及部門沒有發生因規範性檔案存在違法事由,被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或者撤銷的情形。

35.規範性檔案沒有發生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沒有違法增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義務的情形。

三、政府職能轉變(占總分值的15%)

基本要求: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不斷推進,政府部門之間職能許可權劃分科學、責任明確、配置規範。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基本理順,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基本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依法履行。

(九)政府職能依法界定。

36.行政機關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實現法定化。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設定的制度建立健全,設立、撤銷或調整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原則、許可權、程式等規定明確。

37.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推行。各級政府及部門依據權力清單,向社會全面公開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許可權、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

38.權力運行責任清單制度推行。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法定責任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制有效落實,責任履行到位,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

39.行政審批負面清單制度建立。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一律取消審批。

(十)政府職能依法履行。

40.市場監管職能履行到位。市場監管制度進一步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力度不斷強化,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建設基本完成,公正性和有效性得到保障。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不斷加強,公平、公正、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建立。

41.行政審批規範、高效。行政審批程式規範透明,行政審批事項實行標準化、制度化,審批效率不斷提高。行政審批經常性、動態性、長效性監督機制建立。行政審批績效評價、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行政審批事項網上服務積極推進。

42.公共服務體系基本完備。教育、醫療、就業、住房等社會保障體系普遍建立。公共服務措施便民、程式簡單易操作,服務成本低,均等化、法定化基本實現。

43.社會治理方式不斷創新。政府主導、社會共同治理的社會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會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手段多樣化基本實現,格線化治理、社會化服務全面推行。以項目為導向的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機制建立,社會中介服務行為規範。

(十一)政務服務便民、高效。

44.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制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場所落實到位,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公開,並定期更新,政府信息依法主動公開。依法受理並在法定期限內答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依法得到保障。新聞發言人制度有效落實。

45.各級政府及部門政務服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政務服務項目具體、明確,程式規範透明,服務首問制、承諾制等措施落實到位。所有面向社會服務的醫院、學校、供水、供電、供氣、電信、公交等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務單位,全面推行辦事公開,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46.政務服務中心建設標準統一、服務高效。自治區、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辦)、村(社區)5級聯動的(綜合)政務服務體系健全,鄉、鎮(街道辦)民生服務中心規範化建設和村(社區)為民辦事全程代辦點建設全面推進,為民服務規範、高效。

47.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基礎設施完善。政府採購、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的各類建設工程和其他涉及公共資源與服務的招標投標項目納入統一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共資源交易行為合法、公開、公平、公正。

(十二)效果指標。

48.政府權力清單和權力運行責任清單公開率均達到90%以上。

49.社會公眾對公共服務和企業對市場監管的總體滿意度均達到80%以上。

50.對社會公眾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答覆率達到90%以上;社會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總體滿意度達到80%以上。

51.沒有發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中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等情形。

52.社會公眾對政府及部門的政務服務總體滿意度達到80%以上。

四、行政執法(占總分值的15%)

基本要求: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綜合執法制度基本落實,市縣兩級政府行政執法職責得到強化。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裁量權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行為嚴格規範公正文明,法律、法規、規章得到有效實施,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查處和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十三)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不斷深化。

53.綜合執法制度基本建立。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大幅減少,食品藥品安全、工商質監、公共衛生、安全生產、文化旅遊、資源環境、農林水利、交通運輸、城鄉建設等領域綜合執法試點工作有效開展。城市管理領域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全面推行。

54.行政執法層次逐漸減少,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基層下移。凡是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由自治區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事項,一律下放市縣執行。

55.行政執法主體依法確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及執法依據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提請政府核准界定後向社會公告。

56.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人員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行政執法人員每年培訓時間不少於40學時。嚴禁契約工、臨時工等不具備執法資格的人員上崗執法。

57.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統一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嚴格執行,嚴禁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58.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健全。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建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式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實現無縫對接。行政執法主體之間在執法過程中產生的爭議得到及時、有效解決。

(十四)行政執法行為合法適當。

59.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執法。行政執法部門及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關係民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不斷加大,各類違法行為依法得到懲處。

60.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標準細化量化、科學合理,裁量範圍、種類、幅度規範,向社會公開。

61.行政執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依法確定。行政執法公示、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完善、落實到位。

62.行政執法行為法制監督機制、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建立,行政執法監督進一步加強,違法和不當行政執法行為得到依法查處和及時糾正。

(十五)行政執法程式規範正當。

63.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告知、聽證、迴避、送達等制度健全。說理式執法、輕微問題告誡、突出問題約談、重大案件回訪等柔性執法方式積極推行。

64.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檢查等重點執法程式完善、行為規範,操作流程具體明確。

65.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並有效推行,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得到加強。

66.依法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行政執法事項,必須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記錄存檔。

(十六)效果指標。

67.沒有發生因違法執法或者執法不當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的情形;沒有發生行政執法涉嫌犯罪案件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的情形。

68.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辦結率達到90%以上。

69.社會公眾對行政執法的滿意度達到80%以上。

五、社會矛盾糾紛防範和化解(占總分值的10%)

基本要求: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機制健全、職責明確,民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暢通。行政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仲裁制度有機銜接。行政應訴制度健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嚴格履行。信訪事項依法及時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得到有效防範和化解。

(十七)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健全。

70.各級政府負總責、政府法制機構牽頭、各職能部門為主體的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全部建立。行政調解範圍依法科學界定,調解行為公正規範,調解效力得到有效保障。

71.人民調解機制完善,組織網路健全,基本實現在村委會、居委會全覆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和村民組織、居民社區的自治和協調作用充分發揮。企事業單位、鄉鎮街道、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不斷推進,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公平、公正、有效化解。

72.社會矛盾糾紛排查機制、仲裁調解機制和重大突發性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建立。行政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聯動機制完善,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基本形成。

(十八)行政複議制度全面落實。

73.行政複議工作制度健全。行政複議申請渠道暢通,行政複議案件依法受理、按時辦結,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及時得到糾正,行政複議作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充分發揮。

74.行政複議體制改革穩步推進。行政複議委員會試點範圍進一步擴大,運行機制進一步理順。

75.行政複議規範化建設不斷加強。行政複議機構健全,行政複議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複議人員辦理,行政複議專項經費及辦案設備得到保障。

(十九)信訪事項依法及時辦結。

76.信訪工作機制和制度健全。政府及部門有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和處理信訪事項,信訪受理範圍、處理程式、責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健全。信訪聯席會議制度、信訪聽證會制度有效落實,信訪與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銜接機制基本完善。

77.信訪工作責任落實。行政機關對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依法受理,及時妥善處理,不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處理。

78.信訪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建立,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行政複議等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引導信訪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和糾紛。

(二十)效果指標。

79.沒有發生因違法處理行政爭議和民事爭議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重大集體上訪事件等情形。

80.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工作的總體滿意度達到80%以上。

六、行政監督(占總分值的10%)

基本要求: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完善,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制度健全,專門監督進一步加強,行政監督效能顯著提高。行政問責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權力與責任緊密掛鈎、與行政權力主體利益徹底脫鉤的要求得到落實,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依法得到保障。

(二十一)接受權力機關監督。

81.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依法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堅決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積極配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詢問、質詢和執法檢查。

82.認真辦理並按時辦結人大代表提案和建議。依法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備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十二)接受政協民主監督。

83.支持人民政協履行職責,暢通民主監督渠道,認真聽取政協對行政機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

84.認真辦理並按時辦結政協委員提案。

(二十三)接受司法機關監督。

85.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和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落實相關司法建議。

86.行政機關依法出庭應訴制度健全。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積極出庭應訴,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

87.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履行賠償義務。

(二十四)接受社會監督。

88.公眾舉報投訴和保障新聞輿論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對人民民眾和新聞媒體反映、舉報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89.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信箱等向社會公布,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建立公民網上互動和快速反應機制,重視網民訴求。

(二十五)依法實施行政層級監督。

90.政府內部層級監督機制健全,監督主體、內容、方式及程式規範。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經常性監督落實到位。

91.監察、審計等專門監督機關依法獨立實施監督,重點領域、重點環節、重點崗位審計監察的制度和措施落實,違法違紀行為得到及時查處。

92.依法開展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備案監督。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按照法定要求報送備案。對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情況進行年度或者季度通報,並向社會公布通過備案審查的規範性檔案目錄。

93.行政糾錯問責機制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落實。對違法行政、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行為依法追責。

(二十六)效果指標。

94.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結率均達到100%。

95.沒有發生在行政訴訟中“不應訴、不答辯、不繳納訴訟費”的情形,行政機關負責人或相關人員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達到100%。

96.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報備率和報備及時率、規範率均達到100%。

97.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行政機關接受監督工作的總體滿意度達到80%以上。

七、依法行政能力建設(占總分值的10%)

基本要求:領導幹部學法制度健全、有效落實,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明顯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制度化、規範化,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明顯提高。法制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全民法治觀念明顯增強,全社會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圍基本形成。

(二十七)領導幹部學法及依法行政情況考查制度化。

98.政府常務會議(部門辦公會議)集體學法制度建立健全。

99.領導幹部年度學法計畫、內容、時間、人員、效果落實到位。各級政府(部門)每年組織領導幹部參加憲法法律業務集中培訓、依法行政專題研討班、專題法制講座等學法活動不少於2次。

100.領導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測試和任期內依法行政情況考查制度建立,測試和考查結果作為領導幹部任職考核、職務晉升的依據之一。

(二十八)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制培訓及考核制度化。

10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學法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知識納入各級行政學院公務員培訓教學內容。行政機關每年至少安排2次工作人員集中學法知識培訓,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102.公務員上崗培訓注重對法律知識的測試,對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定期組織專門的法律知識培訓。

(二十九)法制宣傳教育制度化。

103.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健全。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深入開展,全面推進法律知識進機關、社區、農村、學校、企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宗教活動場所。

104.堅持法制宣傳和道德建設相結合,公民道德建設進一步強化,法治精神大力弘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辦事依法、遇事找法的行為習慣逐步形成。

105.法制宣傳教育與依法行政實踐相結合,積極宣傳依法行政工作先進典型,及時總結交流和推廣先進經驗,引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十)效果指標。

106.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接受依法行政知識測試,領導班子成員及單位平均分均達到合格以上。

107.行政機關領導班子成員無嚴重違紀違法行為。

108.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責令履行率不超過25%。

八、依法行政組織保障(占總分值的10%)

基本要求: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的領導協調機構健全,工作有規劃、有部署,措施得力。依法行政工作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法治政府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具體負責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機構健全,隊伍建設不斷加強,責任落實到位。

(三十一)組織領導機構健全,工作職責落實到位。

109.本地區、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第一責任人責任明確,由行政首長直接負責的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領導協調機制建立。

110.承擔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情況交流職責的各級法制機構健全、職責明確,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工作經費得到充分保障。政府法制幹部培養、教育、使用和交流制度嚴格落實,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明顯提高。

111.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112.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有規劃、有年度計畫、有具體工作方案,各項目標任務分解到相關部門,牽頭部門、配合部門職責明確,責任落實到位。

113.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考評機制健全,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和政府效能目標管理考核體系。考核分值在年度效能目標管理考核總分值中所占比重不低於5%。

11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聽取2次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匯報。各級政府每年向本級黨委、人大常委會和上一級政府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情況。政府各部門每年向本級政府和上級業務指導部門報告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

(三十二)效果指標。

115.社會公眾對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情況的總體滿意度達到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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