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30號),設立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四)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五)加強指導市、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民族宗教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工作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市、縣(區)政府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和方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承辦自治區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參與擬訂自治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執行中央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負責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等有關工作;負責清真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清真食品是否清真負責。
(五)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 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組織實施國家的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負責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
(九)指導市、縣(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市、縣(區)人民政府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動,指導宗教界開展同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宗教界的友好往來,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督辦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財務、信息、政務公開、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行政審批的相關工作和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二)經濟發展處。
參與擬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執行中央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及少數民族經濟發展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的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協調和處理民族關係問題的建議;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提出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的安排建議並監督管理。
(三)教育文化處。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承擔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對外宣傳工作;指導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承辦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承辦涉及民族政策問題的文章、材料、書刊及音像製品的審讀和審核。
(四)清真食品標識認證管理辦公室。
承擔全區清真食品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地清真食品標識管理部門依法開展工作;承擔統一監製《清真食品準營證》和清真標牌工作;協調處理清真食品標識認證工作中出現的矛盾糾紛。
(五)宗教一處。
負責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的政策建議;指導伊斯蘭教團體和宗教院校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市、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伊斯蘭教事務進行管理;承擔涉及伊斯蘭教方面糾紛的調解處置工作;負責全區朝覲工作;承擔對伊斯蘭教出版物和涉及伊斯蘭教內容出版物的審讀、審核工作。
(六)宗教二處。
負責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研究提出相關工作的政策建議;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宗教界人士;指導市、縣(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承擔調解處置有關矛盾糾紛工作;承擔對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出版物和涉及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內容出版物的審讀、審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行政編制33名。其中: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3名;正處級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6名。
其他事項
清真食品監督管理職責分工。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宗教事務局)負責清真食品標識的認證工作,並對清真食品是否清真負責;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清真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由相關部門各負其責。
現任領導
主任:楊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