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政辦發 〔2009〕180號
各市、縣 (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教育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水利廳、審計廳、安監局、物價局、氣象局、地震局:
《全區中國小校舍排查鑑定工作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排查鑑定工作是實施好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 (以下簡稱校舍安全工程)的前提和關鍵環節,是一項非常嚴肅的工作。各市、縣 (區)政府和自治區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自治區關於校舍安全工程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發揚求真務實、紮實苦幹的作風,認真落實 《全區中國小校舍排查鑑定工作方案》,確保準確掌握第一手資料,確保排查、鑑定工作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為及時、準確、有序推動校舍安全工程實施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全區中國小校舍排查鑑定工作方案
為全面做好全區中國小校舍安全排查鑑定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排查鑑定工作的目的校舍安全排查鑑定工作是校舍安全工程的第一個環節,對實施好校舍安全工程至關重要。通過排查鑑定工作,全面掌握我區中國小校舍數量、建造年代、場地分布、結構類型等基本情況,為實現分類管理、編制全區校舍建築抗震防災規劃和校舍抗震加固規劃提供依據。
二、排查的範圍和內容嚴格按照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GB50223-2008)、 《建築抗震鑑定標準》 (GB50023-2009)、《建築抗震加固技術規程》 (JGJ116-2009)、 《防洪標準》、《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技術指南》等國家有關標準規範、規定和 《寧夏回族自治區房屋建築抗震設防管理辦法》(政府令第11號),對全區境內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中國小校舍場址和校舍建築安全進行全面排查。校舍排查主要包括:校舍場址 (地質水文)安全排查、校舍建築安全排查 (綜合抗震能力分析、建築後續使用年限)、鑑定 (現有建築整體抗震性、抗震減災對策和處置意見,提出後續使用年限的建議)。
(一)校舍場址安全排查。排查小組對所查縣 (市、區)的各類中國小校舍場址安全狀況進行逐校排查。通過查閱資料和實地踏勘,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對校舍場址遭受洪澇、病險庫、淤地壩、堰塞湖、蓄水池、尾礦壩、儲灰庫威脅以及雷電、地質災害、地震地質災害、火災危害等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遷移避險和專門處置的意見。對暫時不能遷移的,應提出切實可行的應急防範措施。
(二)校舍建築安全排查。在確認校舍場址安全或建築物無法遷移避險時,要通過查閱檔案和實地踏勘等方式,對校舍基本情況和建築的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築是否需要進行鑑定和專門處置的意見。當建築原始資料不全或遺失時,應根據排查與鑑定的需要,必要時委託相應資質部門,進行補充實測。
1以幢為基本單位對全區中國小現有校舍的數量 (幢數)、建築面積、結構類型、房屋用途、校舍場址、使用年限、設計單位等基本情況進行全面排查,逐項填寫教育部統一制定的報表,從不同視角拍攝房屋現狀照片,建立校舍場址、校舍建築安全檔案;
2校舍建築的建造年代。按國家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修編年代及 《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 (GB50223-2008)、《建築抗震鑑定標準》(GB50023-2009),將現有建築劃分為三個類別:即1979年以前 (70年代)、1980年至1990年 (80年代)、1991年至2002年 (90年代)進行排查,根據排查結果,提出處置意見。
校舍排查鑑定工作按照跨市交流的方式進行,銀川市、石嘴山市排查固原市,吳忠市排查中衛市,固原市排查吳忠市,中衛市排查銀川市和石嘴山市。校舍排查做到 “縣不漏校,校不漏房”。
四、排查步驟排查工作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動員準備階段 (7月30日—8月10日)。
一是制定並印發 《全區中國小校舍排查鑑定工作方案》,明確排查的目的、範圍、內容和工作職責等,確保排查工作順利進行;二是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形式,向社會各界宣傳排查的目的、意義和要求,使廣大民眾積極支持、配合排查工作;三是5個地級市成立排查鑑定工作小組,制定排查工作計畫,明確排查工作職責,落實排查工作經費;四是舉辦排查人員培訓班,組織排查人員學習掌握排查要求等相關內容。
(二)排查階段 (8月11日—9月20日)。排查過程中要重點排查老舊、存在結構安全隱患、場址條件差、綜合防災能力不足、受次生災害影響的校舍。同時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相關部門明確任務分工,以幢為單位進行調查,保證信息全面、數據真實準確;二是按照排查表的內容,全面詳細記載相關內容;三是對校舍建築現狀進行拍照 (數碼),照片要能反映建築整體結構和結構隱患細部。各排查工作領導小組要不定期對本地區的排查情況進行檢查,對排查數據進行覆核,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錄入匯總階段 (9月21日—9月30日)。
各縣 (市、區)要配備排查工作聯絡員和計算機數據錄入操作專職人員,將排查數據及時錄入教育部開發的 《全國中國小校舍信息管理系統》。
(四)檢查驗收分析階段 (10月1日—10月30日)。排查任務完成後,各地要組織對本地區的排查工作進行自查,認真進行總結,並逐級上報排查工作總結報告。自治區校舍安全工程辦公室將組織對全區排查情況進行檢查驗收。驗收標準如下:一是排查範圍內,校舍建築、校舍場址實際排查登記率達到100%;二是校舍建築、校舍場址測量項目和數據齊全、準確;三是排查登記記錄真實、填寫齊全,無錯項、漏項,照片、資料能反映校舍建築整體結構及主要安全隱患特徵;四是排查登記表、校舍建築檔案、台帳和現場照片四相符。
(一)校舍場址安全鑑定:位於洪泛區、蓄滯洪和易洪易澇區,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堰塞湖、蓄水池、尾礦壩或儲灰庫下游的校舍,要由當地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淹沒、抗洪水衝擊的鑑定。校舍的抗淹沒、抗洪水衝擊等綜合防災能力的鑑定應符合 《防洪標準》、《堰塞湖風險等級劃分標準》以及 《蓄滯洪區建築工程技術規範》等標準規範的要求。
(二)校舍建築安全鑑定:鑑定包括房屋安全鑑定和抗震鑑定。對排查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或需要進行抗震性能鑑定的校舍,由當地人民政府責成產權單位,委託經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有相應資質的鑑定單位,按照 《建築抗震鑑定標準》(GB50023-2009)、《建築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116-2009)《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的等國家規範標準進行抗震性能鑑定,出具鑑定報告,做出鑑定結論,並確定後續使用年限。
(一)校舍安全排查鑑定工作由自治區校舍安全工程辦公室(教育廳)組織實施。相關成員單位的職責如下:
1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校舍安全排查方案,教育、公安、國土資源、水利、地震、氣象等部門配合,根據 《全國中國小校舍安全工程技術指南》及相關配套檔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自治區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鑑定方案。
2自治區教育廳負責組織對市、縣 (區)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並要求各市、縣 (區)教育主管部門及時提供校舍建築排查所需的勘察報告、設計檔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原始資料。
3自治區地震局負責提供本次排查範圍的校舍場址地震安全性資料,主要包括距離活動斷層的位置、地震基本烈度、校舍抗震能力等,並就具體建築提出校舍場址地震安全評價意見。
4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負責提供本次排查範圍內地質災害易發區及地質災害分布的相關資料及圖件,並就校舍場址地質情況提出評價意見。
5自治區水利廳負責提供本次排查範圍的校舍建築周邊受洪澇災害威脅的相關水利、水文條件資料,並就具體建築提出防洪澇能力的評價意見。
6自治區氣象局負責提出校舍安全的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7自治區公安廳負責提供校舍消防安全的驗收及評估意見。
(二)地級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校舍排查鑑定工作的實施,排查工作以地級市為單位進行。
地級市校舍安全工程辦公室統一從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公安、國土資源、水利、地震、氣象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中抽調人員組成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鑑定小組。人員組成:住房城鄉建設、教育部門各2人,公安、國土資源、水利、地震、氣象部門各1人。
(三)縣 (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校舍安全排查鑑定工作的具體實施,對本地的校舍安全排查鑑定工作負總責,並提供校舍建築排查所需的勘察報告、設計檔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原始資料,建立校舍安全信息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