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是不僅要求對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交付實物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又稱要物民事法律行為,比如保管、自然人之間的借貸等行為。其中,交付實物的行為時此類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條件。

概念

諾成性民事法律行為”的對稱。又稱“要物民事法律行為”,“現實行為”,簡稱“實踐行為”。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交付實物或實施勞務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小件物品保管,使用借貸契約的成立,都要求一方當事人交付實物給對方。哪些行為為實踐行為,決定於法律規定和交易習慣。

性質

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僅有意思表示,行為還不算成立,只有當按照該意思表示完成標的物交付時,行為才告成立,才能發生設定民事權利義務的效果。實踐性行為因意思表示完成,還不能發生效力,所以,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例外,通常須按約定或法律規定確定,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保管、定金、質押等契約就屬於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此外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如未有約定的,應認定其為諾成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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