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1 、對富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 接受富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 , 接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2 、依法向富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3 、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 , 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 辦理經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需要由本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4 、對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本院自偵部門移送的經濟犯罪、瀆職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等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 ; 掌握社會治安動態 , 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5 、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 對富陽市看守所、杭州市勞教二所的執法活動及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 的執行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6、對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確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7 、受理單位和公民的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8 、開展檢察技術工作 , 加強物證、書證、視聽資料的收集、提取、固定、運用和保管工作。
9 、對本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預防對策 , 組織實施職務犯罪的預防和宣傳教育工作。
10 、負責檢察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工作。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的規定履行任免事項的有關法律手續。
12 、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研究 , 向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釋意見。
13 、負責本院的計畫財務裝備工作。
14 、承辦市委、市人大和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