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寧縣科技局
負責縣級民營科技企業的審批和管理,研究制定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管理辦法,推動全縣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 指導全縣科技普及工作,研究編制全縣科技普及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組織、協調全縣科技宣傳工作,做好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等管理工作。
工作職責
第一條 為認真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適應新時期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團結幹事,突出以人為本的機關內部管理,充分發揮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作用,嚴格依法行政,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推動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實現機關管理工作科學化、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宣傳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科技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全縣科技進步的政策和措施。
第三條 組織編制富寧縣科學技術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推動全縣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第四條 制定富寧縣各項科技計畫、相關政策措施及管理辦法,編制年度科技計畫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管理縣級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科技普及經費、科技專項資金、科技發展資金,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推動科技資源的最佳化配置。
第六條 全面貫徹國家、省、州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研究制定富寧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方案和政策措施,推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及符合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科技管理體制和技術創新機制,指導部門和鄉級科技體制改革工作。
第七條 負責縣級民營科技企業的審批和管理,研究制定促進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及管理辦法,推動全縣民營科技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組織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項目,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
第九條 負責全縣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或參與有關部門對先進科學技術引進、重大技術改造、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前期調研、論證和評估。
第十條 負責全縣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培養引進的管理工作,匯同有關部門研究科技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參與研究制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政策措施。
第十一條 管理全縣科學技術獎勵、科技保密及技術市場工作。
第十二條 指導全縣科技普及工作,研究編制全縣科技普及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組織、協調全縣科技宣傳工作,做好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管理全縣的專利工作,統籌協調全縣的智慧財產權工作。
第十五條 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科技局內設7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後勤工作;管理全系統行政經費、自然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負責機關財務、接待工作。(二)政工科
負責全系統綜合協調、黨務、政務、人事、文秘、扶貧、實績考核、工青婦、體制改革等工作。(三)農牧業科
負責全市農牧業項目的篩選、審核、論證、立項、申報工作,並組織實施、檢查、指導;負責國內外先進農牧業新技術、新成果、新材料的引進、試驗、示範工作;負責全市農村牧區科技培訓工作;負責農牧業科技園區的認定、管理工作;負責農牧業科技方面的調查、統計、規劃編制等工作;組織、牽頭農牧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的規劃、計畫、總結、督促、指導、協調等工作。(四)高新技術產業科
研究全市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措施;組織提出工業領域高新技術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全市科技攻關計畫、工業領域科技項目、高新技術園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工業科技園區的有關工作;組織、牽頭企業科技特派員工作的規劃、計畫、總結、督促、指導、協調等工作。(五)技術市場管理科
貫徹實施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管理監督全市技術貿易機構,進行年度檢查,培育全市技術市場,發展科技中介組織,幫助民營科技企業和各類民營科技服務組織的建立和審核,對各類技術貿易機構實行監督檢查,規範服務功能和質量,檢驗技術貿易證書,進行技術貿易情況的統計、分析、上報等工作。組織、申報、實施社會領域的國家、自治區重大科技計畫、科研項目;組織、管理、指導社會領域的科技工作;承擔社會領域的醫藥衛生、節能減排、循環經濟方面的科技工作以及協調、聯繫863計畫的組織、申報、管理工作;負責自然科學基金計畫及基礎研究規劃方面的工作。(六)智慧財產權科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智慧財產權有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加強我市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措施辦法;做好有關智慧財產權必要的協調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專利工作發展規劃和專利信息網路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專利轉讓、專利貿易許可,專利權質押,專利廣告的出證管理工作,負責並指導旗縣市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工作;負責全市專利代理機構、人員資格的審報;組織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有關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制定有關專利工作的教育與培訓規劃;負責有關專利和智慧財產權的統計和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科技獎勵工作。(七)計畫成果管理科
研究全市科技發展戰略,編制全市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和科技項目計畫;負責全市各類科技計畫的協調和配置;負責各類科技計畫的呈報、下達、匯總、驗收、統計;負責全市科技成果的鑑定、驗收、評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