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愛心志願者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立於2012年12月5日,是由一批有愛心、有社會責任心的人士自願組成的社會公益組織,協會隸屬於宿州市埇橋區民政局並接受其業務指導。協會本著“團結 互助友愛 奉獻”的志願精神扶危濟困,在全區組織開展各類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與服務,促進社會精神文明建設。協會下設秘書處,同時設立:幸福港灣涉老服務中心、組織策劃部、宣傳部、項目部、志願者招募管理部、客服部、社工站(下設:代繳生活費用服務部、代購服務部、家政服務部)等七大部門。
協會成立之初得到市民政局領導、企業家以及眾多愛心人士的大力支持。該協會的成立必將推動我市志願服務事業再上新台階。
協會為老人提供的服務內容:
一、服務中心為老年人提供的服務包括:
凡是宿州市的居民,年齡超過55歲,均享受以下服務項目。
1. 免費義診。
2. 免費體檢,每年2——4次。
體檢內容包括:血常規、尿常規、血糖、血壓等。
3. 免費為其代繳各種生活費用。
繳納費用內容包括: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
4. 免費為其代購家庭使用的各種物品(保證代購的商品絕對正品的同時,還要低於市場最低價格)。
5. 免費為其介紹保姆、康復師等。
6. 免費理療。
7. 免費陪同看病及特殊群體住院期間的送飯、照料等。
8. 免費為老年人向老年人家庭介紹就業再就業信息,並為其子女搭建就業服務平台。
9. 免費為特殊老年群體提供一鍵呼叫系統。
10. 免費為其建立健康檔案。
目的:通過以上的服務,讓老年人真正做到有事知道找誰,讓老人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讓老人的子女在工作的過程中無後顧之憂,實實在在的讓老人通過政府的支持,通過社會上這些愛心企業家的幫助,讓老人真正做到老有所依。
二、購物活動中心為老年人提供的服務包括:
凡是宿州市的居民,年齡超過55歲,均享受以下服務項目。
1. 低於市場價格為大家提供各種生活用品。
2. 為老人免費提供不低於500平米的休閒娛樂活動場所。
3. 為老人免費每月舉辦4——6次的健康、養生知識的講座。
4. 免費為老人每月策劃、籌備2——3次的各類比賽活動。
5. 每月免費為老人及家人舉辦1——2次傳統文化教育和“孝”文化教育。
6. 為老人提供不低於20平米的理療,養生場所。
目的:通過為老人提供足夠的活動場所以及專業的活動策劃,讓老人的晚年生活更加充實、快樂,讓老人真正做到老有所樂。
組織結構
資質榮譽
企業文化
宗旨:幫老 孝老 愛老 敬老價值觀:愛心 責任 奉獻
目標:建立健全一個系統的、完善的養老模版,讓全國的老人都從中受益。
核心人才觀:通過提升夥伴們的養老、敬老的觀念,來弘揚愛老、敬老、養老的傳統。
服務模式:心貼心的服務模式。
口號:人人愛老,從我做起。
願景:通過弘揚傳統文化教育,讓全天下的人做到全心愛老、真心敬老。
使命:讓愛傳播,讓老人生活更精彩!
協會領導
協會會長:張莉副會長:王堂春 劉鵬輝 查顯林 楊金標
秘書長:石志強
副秘書長:劉繼征
購物活動中心主任:張憲橋
副主任:劉鯤鵬
外聯部部長:劉偉
幸福港灣涉老服務中心主任:呂戴君
志願者招募管理部部長:連傳鵬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組織定名為宿州市埇橋區愛心志願者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第二條:協會是宿州市埇橋區有愛心的志願者自願組成的服務於社會民眾的組織,協會在市黨政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工作部門的指導。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落實國家的相關政策,協助政府為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及支持幫助弱勢群體的工作目標,努力為老年人及弱勢群體服務,使老年人健康長壽,安度晚年、弱勢群體生活有保障,把愛心志願者協會辦成他們的幸福之家。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宿州市埇橋區民政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協會地址:宿州市億龍大廈17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協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老年人及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2、及時向上級工作部門反映老年人及弱勢群體的意見和要求,協助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
3、倡導積極健康的老齡理念及生活觀念,組織他們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豐富他們的精神文化生活。
4、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老年人及弱勢群體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做好各項工作,發揮主管部門的助手、橋樑和紐帶作用。
5、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 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社會各方面的資助和捐贈;
3、通過合法途徑的創收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7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