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依據《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審計局直接進行下列審計:1、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與本給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國家機關、軍隊、政黨、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4、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國有金融機構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5、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這些企業包括:國有資產占企業資本總額的50%(含50%)以上的企業;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的比例不足50%,但是國有資產投資者實質上擁有控股權的企業。
6、國家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採購等單位的財務收支。
7、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環境保護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這裡的社會保障基金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基金,以及發展社會福利事業的社會福利基金。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三)受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本級預算執行的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四)審計機關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可以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五)受幹部管理部門委託,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幹部升降任免等的依據之一。
(六)指導監督內部審計。
(七)監督社會審計的審計業務質量。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組織有關重要會議;起草和審核有關檔案、報告及管理制度;編制全區審計工作計畫,負責審計統計和審計業務綜合考核工作;管理審計經費和固定資產;負責審計調研、審計宣傳、審計信息、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接待、安全保衛等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及其人員管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辦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調配、任免、考核、獎懲、工資福利、職稱考評;負責審計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負責局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擬定區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區財政局組織預算執行情況;負責審計鄉鎮(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負責審計區財政局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開展財政金融專項審計及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區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區人大機關、區政協機關、區級司法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行政事業與社會保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
負責並協調黨政領導幹部和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全區黨政領導幹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經濟案件審計業務;負責並協調有關經濟案件的審計工作。
(五)農水審計股
負責審計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區屬國有農業企業一級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負責審計區政府管理的農林、水利、國土資源、環保、漁業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農業與資源環保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負責管理、協調、監督區級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業務;對區屬施工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固定資產投資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指導局派出審計機構、直屬審計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