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孕期用藥原則

家畜孕期用藥原則是為了降低隱患,減少損失,提出孕畜用藥的一些基本原則。

家畜懷孕,倘若臨床用藥不慎,往往導致懷孕失敗,妊娠中斷。母畜懷孕後,五臟六腑發生一定的生理變化,對藥物的反應與未孕畜不盡相同,藥物動力學和藥物代謝也隨懷孕而改變。因此,對孕畜用藥不當,將導致死胎、流產、早產和怪胎等隱患。為了降低隱患,減少損失,提出孕畜用藥的一些基本原則。

1、孕畜患病需要用藥調治,一切從保胎原則出發,首先要考慮所用藥物對胎兒有無直接或間接的危害;其次要考慮所用的藥物對母體有無毒副作用。

2、懷孕期用藥要特別慎重,非用藥不可時,可選用不引起死胎和致發畸胎的藥物。

3、孕畜用藥劑量不宜過大,時間不宜過長,以免蓄積作用禍及胎兒。

4、孕畜慎用全麻藥、峻瀉藥、攻下藥、驅蟲藥。禁用有直接和間接影響性機能的藥物,如前列腺素、腎上腺皮質素、促腎上腺皮質激素、雌(雄)激素;又如縮宮藥物的催產素、垂體後葉素、麥角製劑、氨甲醯膽鹼、毛果芸香鹼,還有中草藥的桃仁、紅花、烏頭等。

5、母畜患病未愈前不宜輸精配種,以免影響受精率和早期胚胎髮育。

6、孕畜有病要醫,既要考慮對胎兒無害化用藥的必要,又要改變凡孕畜用藥都有害的觀點,只講胚胎安全而延誤孕畜治療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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