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整合城市管理資源,規範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宣城市區的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數位化城市管理,是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細化管理行為,形成發現和處置城市管理問題、監督城市管理行為的完整閉合系統的方法。
第四條本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實行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社會參與,統一標準、統一監督,分級指揮、按責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宣城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中重要決策和重大問題的協調處理。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的推進工作,承擔市區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和日常協調管理工作。
宣州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職責範圍內數位化城市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信息化、住建、規劃、公安、城管執法、人防、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為市數位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負責本市數位化城市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研究制訂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運行規範、相關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制訂與數位化城市管理相配套的監督與評價辦法。
(二)負責受理市區各類城市管理方面的信息,並進行審核立案、協調調度、派遣督辦。
(三)負責對城市管理信息採集員隊伍實施業務管理。
(四)負責對市級部門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和區級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評比。
(五)承擔市委、市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宣州區人民政府、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數位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負責職責範圍內的派遣、協調和督辦工作。
第八條對數位化城市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負有處置責任的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宣州區政府和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施產權人或管理維護單位,要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及時做好處置工作。
數位化城市管理相關單位的信息系統要與市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技術、業務等方面的對接。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會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數位化城市管理建設發展要求、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管理實際,編制本市數位化城市管理規劃,並納入本市信息化建設和城市管理髮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制定有關數位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範圍、分類、立結案、處置期限等標準,報市政府同意後向社會公布,並按統一的標準建立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體現整合資源、降低成本、發揮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則,並注重加強體制機制建設,改善技術裝備,提高城市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各部門(單位)對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統和網路,要按照全市統一的規劃、技術規範要求實現與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實施數位化城市管理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交換共享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範、標準要求,按照數位化城市管理規劃和電子政務建設的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並按規定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在市區建立統一的市級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實施統一的信息採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採集,是指按劃定的格線區域,根據數位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通過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發現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問題,並將信息傳輸到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條數位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可委託專業單位(以下稱信息採集單位)或組織專門人員(以下稱信息採集員)實時發現問題、採集信息。
信息採集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信息採集單位採集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數位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及信息採集規範要求,及時將採集到的信息傳輸至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減少漏報,不得虛報、瞞報、假報。
對輕微的事件,可由信息採集員現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