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林業局

宜都市林業局是市政府的直屬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負責研究擬訂全市林業發展規劃、計畫以及規章制度,經批准後組織並監督檢查。

部門簡介

現有幹部職工100人,其中林業專業技術人員42人,黨員65名,機關在編人員15人,下屬17個事業單位,在實施天保工程期間,聘請專兼職護林員156人。

部門職責

市林業局組織指導全市植樹造林、國土綠化、森林更新、全民義務植樹和各類林業基地、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及退耕還林(草)等重點林業工程項目建設;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組織全市森林資源的調查、規劃、設計,對森林資源進行動態監測和管理;組織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木材憑證採伐、憑證運輸和市場管理及林業行政處罰等森林管理工作;依據《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負責全市林地、林權管理,負責對徵用、占用林地的初審,管理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主管全市陸生野生動物、珍貴樹種及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指導森林和陸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森林病蟲害蟲防治、檢疫及預測預報工作;指導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案件,受權查處林業行政案件,維護林區社會治安;指導、檢查、監督和協調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辦市護林防火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各類商品林和風景林的培育;負責全市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組織評估、論證和預審申報;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指導、監督全市林業系統的財務工作;負責市級林業基金的籌集、管理,監督全市林業基金和綠化費的使用,負責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等重點林業項目的資金管理,指導管理林業統計和行業內審工作;制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林業科研項目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承辦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根據《中共宜昌市委辦公室、宜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宜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宜辦文[2010]1號)和《中共宜都市委、宜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宜都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都發[2010]6號)精神,設立宜都市林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對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區)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市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發展,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負責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林業重點工程建設。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指導公益林、商品林和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和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組織協調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指導林地、林權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及有關市級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全市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

(八)負責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

(十)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管理監督市級林業基金和對全市林業資金進行稽查,管理市級林業國有資產,審核林業建設項目。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外事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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