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設機構
內設有7個股(室、站、辦):辦公室、污染控制股、監督管理股、總量辦、環境監察大隊、環境監測站、工業園區環保站。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監督實施全縣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污染治理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排污收費等各項環境管理行政規章或規範性檔案;組織環境保護行破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對全縣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2、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措施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並組強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和綠化工程;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城鎮、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縣環境功能區劃。
3、貫徹執行並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行政代執行等環境管理制度;負責對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4、組織實施國家自然生態保護法規,編制全縣自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
5、負責新、擴、改建項目環保內容的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受縣政府委託協調處理縣際環境糾紛;協調縣內跨行政區域的污染糾紛;組織協調縣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6、監督執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狀況年度報告;參與編寫全縣可持續性發展綱要。
7、貫徹執行國家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和生態農業建設;參與創生態名城的規劃與建設;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措施和發展規劃。
8、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縣環境管理體系;負責全縣環境標誌的審查推薦工作;負責環保產品認定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
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9、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環境統計、環境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嚴格技術規範管理;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級環境監測網;組織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負責環保系統崗位培訓及繼續教育:推動公眾和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
10、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參與放射性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放射性技術套用和伴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11、編制縣級環境治理項目計畫、環保補助資金計畫;負責全縣級環保貸款項目治理方案審查、竣工驗收和縣級補助的環保系統項目審核工作。
12、分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協助鄉、鎮黨委、政府對環境保護工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和監督;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指導全縣環境保護隊伍建設。
13、負責將輻射環境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監督管理、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機動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14、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