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電子商務協會

協會成立公告

宜昌市電子商務協會成立公告
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宜昌市電子商務協會經我局批准登記,具備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社團名稱:宜昌市電子商務協會
登記證號:社證字第227號
法定代表人:蔡開雲
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本行政區域內開展商業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等相關行業的企業 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學術研討、諮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履行行業代表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電子商務的交流合作,推動本市商業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按《章程》

協會章程

宜昌市電子商務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宜昌市電子商務協會(社證字第227號)。英文譯名為:Yicha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YCEC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面向本市電子商務領域,與電子商務領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揚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商業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等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學術研討、諮詢服務、行業自律等活動, 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履行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服務的職能,為會員和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本市商業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宜昌市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宜昌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宜昌電子商務協會設在湖北省宜昌市(地址:解放路52號時代廣場A1008)。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其業務範圍為: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電子商務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及本會章程,引導會員認真遵守;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修)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及地方、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執行。
(二)依法制定‘行規’、‘會約’,搞好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服務。
(三)開展商業服務業信息化及電子商務發展狀況調查,掌握行業情況,關注國內外行業動態,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探索行業發展規律;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刊物,及時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我市商業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發展現狀、趨勢及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
(四)廣泛開展商業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學術交流,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進一步增強信息化套用意識,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加強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與國內外相關社團組織和有關企業實施經濟和技術合作,為跨區域發展電子商務牽線搭橋,協助企業吸引外資,引進國外智力,組織國內外信息化服務技術和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推廣,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組織開展行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轉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開展論證、監理、評估工作,對各行業商務網站的前期規劃、建設提供全面的評估,為企業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電子商務業務和課題研討、電子商務信息化評測、信息化人才培訓、信息化建設工程監理管理和數字管理認證等各項職能。
(八)為廣大會員單位、個人和社會提供網上創業、電子商務資質培訓、電子商務企業評估、出具個人和企業資信報告等。
第七條本協會主要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依法經營;
(三)在本市電子商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志為我市商業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做貢獻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 本會會費標準:
(一) 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副理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元;
(五)個人會員80元。
(六)會費繳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新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在收到入會通知10日內繳納當年會費。會費可通過銀行劃轉或交轉帳支票及現金等方式繳納。因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繳納會費的,需提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長、秘書長商研同意後方可減、緩、免繳當年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採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從會員或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從會員或理事會中競選產生,或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由本行業內資深專家或企業家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人選從本會會員中推薦,也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監事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並獲得2/3以上的會員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協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的15日內,報宜昌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報宜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02月1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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