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雲陽商會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商會簡介

山城重慶,麻辣火鍋美徹天下。
雲陽漢子,在麻辣火鍋的孕育下,吃苦耐勞、勤奮樸實同樣美譽天下。
電都宜昌,雲陽漢子凝聚於“商會娘家”,以赤忱之心為第二故鄉添磚加瓦,以高尚品格、高貴品質、高檔品味和優質產品,與宜昌同頻共振。
組建商會搭“橋樑”
行走於宜昌大小的建築工地,聽得最多的可能是重慶、四川口音。在這些人群中,最多的恐怕便是雲陽人。這些雲陽人吃苦耐勞、勤奮質樸,從不因為是髒活累活而挑揀,也從不因為條件簡陋而退縮。
在這群從雲陽來的漢子中,一個叫張海波的人脫穎而出。2004年,張海波籌資1000萬元,建起宜昌市最大規模的生豬養殖基地,2006年以來,又先後投資6000多萬元,成功創建起宜昌長風牧業有限公司、宜昌富江南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重慶焱海牧業有限公司等3個公司,形成集團式規模,書寫了一部草根成功創業的奮鬥史。建成了年出欄2萬頭優質外三元規模化牲豬養殖基地,形成了畜牧養殖、牲豬屠宰、加工、冷凍冷藏、食品倉儲、無土蔬菜種植等產業鏈,實現宜昌市場上70%的優質放心肉開始由他供應。2006年,他被推選為市工商聯(總商會)第四屆常務委員會委員。2009年,張海波被推選宜昌市雲陽商會會長。2011年增補為政協宜昌市第四屆委員會委員。
商會常務副會長鄒兆丁,宜昌騰龍滾裝船運有限公司董事長,宜昌市強龍滾裝船運輸代理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十年拼搏,在川江運輸業中屢創奇蹟。目前,公司滾裝船舶共8艘,占川江滾裝船總數的11.11%,成為川江運輸行業中當之無愧的領頭羊。
商會副會長、秘書長張樹銘,重慶渝萬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宜昌分公司總經理,宜昌市至上置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公司連續五年被評為宜昌市建築優秀施工企業,所承接的工程有二十餘項被湖北省建設廳和宜昌市住建委評為楚天杯、安全文明施工工地、省優秀結構獎和夷陵杯獎。
在不到兩年的時間內,商會會員總數迅速突破百人大關,達到145人,僅2011年就發展新會員11人,一大批雲陽籍商人和企業家被團結在了商會周圍。如今,雲陽商會團結在宜昌創業發展的雲陽人,在食品、農牧、交通運輸、公共建設及投資等行業已形成一定規模。在宜昌的年經營總值數十億元,交納稅費達3億多元,提供就業人員3萬多人。
凝聚熱忱報桑梓
雲陽人在商會的引導下,深深地懂得沒有宜昌的發展,談不上他們的成功;沒有宜昌的鼓勵扶持,就沒有他們的發展;沒有全社會的支持與關愛,也不會有在宜云陽人自身的幸福。
滴水之恩當湧泉相報。作為會長的張海波不僅常跟自己的同鄉講“做企業不能光想自己賺錢,還要想到回報社會。”更是率先垂範,他在與三峽大學食堂結算豬肉款時就一次讓利25萬元以援助貧困學生;“5·12”汶川大地震後,張海波捐款贊助近10萬元,組織公司員工捐款近萬元,為災區人民重建家園奉獻愛心;近年來,他還為助學、扶持等公益事業捐款10多萬元。常務副會長鄒兆丁,所屬公司免費裝運抗震救災物資車輛1867輛,直接承擔了469萬元的運輸費用。同時,商會積極參與市委統戰部組織的感恩行動,並籌捐感恩行動幫扶專項資金10萬元;除感恩行動外,雲陽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等還先後為社會各界其他救濟救困活動捐資數十萬元。
在積極回報社會的同時,商會也不忘對會員的關心。為雲陽籍人士提供法律援助,參與化解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等工作,並常年組織節日問候、會員互助、銀企合作、聯保聯貸等工作,有力地凝聚了在宜云陽人的合力。
發揮職能謀跨越
為了讓雲陽人在宜昌獲得更好的發展,宜昌市雲陽商會將進一步發揮商會特殊、轉變工作方式、狠抓項目建設、強化服務意識著力構建和諧商會、發展商會,發揮雲陽人“抱團”打拚的精神,共同找項目、共同運作,力爭到“十二五”期末,形成食品、交通運輸、農牧、公共建設投資等四大支柱產業,實現生產總值200億元的目標,為宜昌市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設和跨越式發展,積極貢獻力量。
同時,加快建設商會永久性辦公基地,方便聯絡會員,增強商會影響力;進一步加大項目發展力度,形成一人牽頭、眾人跟進的良好態勢,鼓勵、支持和幫助會員發展一批新項目、改造和升級一批老項目,把企業做強做大;進一步發揮商會聯絡作用,積極開展走訪調研活動,廣泛聽取會員意見建議,幫助解決一些困難和問題;建立會員培訓機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引導會員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爭做守法商人、文明商人;認真開展走訪慰問活動和困難幫扶活動;加強組織建設,大力發展新會員,並積極鼓勵會員向黨組織靠攏。
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雲帆濟滄海。宜昌市雲陽商會必將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充分赴會橋樑、紐帶作用,進一步整合社會資源,為廣大會員企業創造更多的商機,為宜昌的發展貢獻更多的精彩。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宜昌市雲陽商會。英文譯名yu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yichang。縮寫ycyycc。
第二條 本會是以雲陽籍公民在宜昌從事各種經濟成分經營活動的企業、個人為主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並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薈萃雲商精英,搭建共贏平台。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宜昌市各項地方規章,遵守社會公德,加強內外企業間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雲陽在宜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關係,奉獻社會,為會員服務、為繁榮宜昌和雲陽的經濟服務、為創建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宜昌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宜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為:宜昌市夷陵大道225號宜昌市圖書館6樓;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以多種形式向會員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國內外商界先進典型,更好地團結、引導廣大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團結、奉獻,促使會員基本素質不斷提高;
(二)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會員企業的管理工作,使其經營活動逐步納入規範化管理軌道,依法經營、照章納稅、有序競爭、互利共贏;
(三)依法保護會員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密切會員與政府部門間的聯繫,為主持公道、伸張正義多做工作;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經營、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和諮詢等服務;為會員企業出謀劃策,提供各種經濟、技術、商品信息;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五)開展專業培訓,組織會員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及現代化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知識,努力培養高素質的精英企業家,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現代化企業;
(六)組織會員開展各種有益的社交活動,諸如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等,交流經驗、溝通感情、互相學習、共同發展,不斷提高本會的凝聚力和號召力;
(七)鼓勵會員投身公益事業,參與扶貧濟困和各項公益活動,幫助會員減輕突發問題帶來的困難;評比、表彰、宣傳有突出貢獻的優秀會員的先進事跡,並向社會推薦表彰,獎勵積極參與商會活動、支持贊助商會工作的會員;
(八)加強與宜昌市黨政機關、各商會及全國各地雲陽籍商會、各地工商界人士的聯繫,爭取各方面的指導、幫助和支持,為宜昌、雲陽兩地的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辦企業、聯合經商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九)努力拓展與港、澳、台地區和海外雲陽籍工商社團及工商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
(十)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十一)制定自律公約,增強行業自律;
(十二)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企業會員一般是在宜昌市註冊登記的企業或機構實體,其法人代表或投資人或經營者為雲陽籍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個人會員是在宜從事經營服務、具有一定專業特長、有較大影響力的雲陽籍人士。
第八條 本會設特邀會員。本會可邀請熱心本會工作的經濟組織、科研院所、民間團體和各界名人,或其他優秀企業家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按時繳納會費;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願意主動熱心為本會作奉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有一名本會會員推薦;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為本會或者完成本會委託辦理工作的,可獲得相應報酬。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交納會費;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按時完成委託事項;
(五)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還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企業,或因故不再在宜昌市從事工商經營活動,其會員資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四) 推舉名譽會長;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監事的報告;
(七)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終止事宜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的職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制定本會工作計畫,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對會員的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各種分支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聘請顧問;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2/3以上到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工作,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是檢查、落實理事會有關決定和研究本會重大事項的一種組織形式。會長辦公會議每兩個月召開一次,可按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本會內優秀企業家擔任,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善於團結合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三)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四)熱愛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1/2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職權是:
(一)全面負責本會工作,並對本會工作安排有最後決策權;
(二)召集和主持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議;
(三)檢查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議和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會全面工作,會長外出時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完成分管任務,並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負責。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會長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 3名,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職權是:
(一) 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 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
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經會員大會表決,並獲得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公開報告,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提出改正的要求並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8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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